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baijee)時間20年前 (2005/10/26 01:4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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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rie (小鳥兒快過來~)》之銘言: : 呼...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 如果legist的說法可行的話 : 店內有100種滑鼠 50種不同品牌的筆電 : 我可以先買一隻最便宜的滑鼠 然後用一天後再換另一種... : 我可以憑發票 補差價 用完100種滑鼠... : 然後再說 這些滑鼠不適合我...然後我補差價換筆電 : 然後..先買最便宜那台 然後用幾天再換另一種... : 以同樣的方式 我可以用50種筆電... : 然後再說 筆電不適合我...我要換電漿電視... : 這個例子好像有點極端 不過如果真的可以這樣換嗎? 如果店家有提出規定,在規定的範圍之內,符合條件的貨品本身 就應該要更換。因為他標示出此項規定同時,就應該考慮到這一 則條款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要擁有能夠承受這一項規定所造 成損失的能力。 而且由你所寫出來的例子,這些東西頂多重新包裝或是以瑕疪品 的方式退回原廠重新處理再回鍋上架,對賣方其實並沒有太大的 影響。其實這樣故意退貨,對消費者來說反而還比較吃力,光150 次的退貨往返交通成本,加上換貨手續時間的耗損,最後還有在 每次新換貨的電腦重新設定所花的精神來看,不一定比較划算。 而且最後,廠商還是賣了一台電漿電視給你。就這樣看,我覺得 反而是廠商划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73.245

10/26 22:29, , 1F
非常同意。消費者在換貨時亦有成本的付出。
10/26 22:29, 1F

11/05 23:39, , 2F
完整包裝退換貨是建立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上..並不是如此濫
11/05 23:39, 2F

11/05 23:40, , 3F
濫用的..
11/05 23:40, 3F
文章代碼(AID): #13Nc-F3x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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