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爬滿實驗室 ^^")時間20年前 (2005/11/07 10:35), 編輯推噓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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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那我可以問個問題嗎? : 消費者的權力要爭取,那義務呢? : 既然商家的權利義務都要盡到! : 那消費者是不是只要在期限內,然後商品 : 無瑕疵狀況下,達到所需求的商品... : 商品拆了使用不喜歡或不合用..... : 而店家也規定3天內可換貨,沒有說商品 : 正常狀況下不可換........... : 各位大大的意思是如此嗎? : 那我希望有人可身體力行去做一次,希望有 : 實際例子來看.... : 如果有的話請告訴我是哪一商家,我絕對在 : 台灣區內不論那個地方我都願意跑過去那個 : 商家買,不論要換幾次貨我都甘願,而消費 : 者所負擔換貨所衍生出的成本(郵資,交通費) : 我可自行承擔..... : 我知道有人會說你要這麼做是妳的事,沒有人 : 需要身體力行做你指定的事....... : 拿出實務來吧!理論條文我都看的懂 消費者的義務, 我想本案就是一個例子, 店家規定「三日內退換貨」, 消費者就有退換貨的權利, 也有「三日內」檢視商品的義務。 同樣在商品瑕疵方面, 店家需對商品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同樣消費者也有檢視商品的義務。 -- ~Heaven Kn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4.201

11/07 13:28, , 1F
我是不懂很多,只知道廠商有規定,只要在一定的日期之內,
11/07 13:28, 1F

11/07 13:29, , 2F
可以退貨,照基本來說就可以,不然就不要說三天可退換貨,
11/07 13:29, 2F

11/07 13:30, , 3F
不然以後又不知道有多少人被誤認為是"澳"客了!
11/07 13:30, 3F

11/11 23:09, , 4F
樓上這個簡單易懂的說法也很有說服力
11/11 23:09, 4F

11/26 23:21, , 5F
噓上面的…使用權力是沒問題,但做人要互相的,別當奧客
11/26 23:21, 5F
文章代碼(AID): #13Rhr_oo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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