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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共 2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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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好久~~好久~~~真的好久...... 唯一想到的義務就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付足夠的金錢給店家,就這樣而已!. 算是履行契約義務吧!. 其它真的不想出有什麼義務了!!. yes!. 我之前在台北NOVA地下室那家不知什麼名的店買轉接頭,我買錯型號了. 也是拿發票直接去換,店家也是照樣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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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情""理"二方面來說. 我覺得你太執著於"情"這方面了. 其實我不太懂你所謂的消費者的義務是指?. 消費者的義務是指事先應做好功課嗎?. 也許這就是你所指的消費者義務. 但如果該店家並未自行標榜"三天內可換貨". 今天消費者若未做好功課而購買了不合用之商品. 很抱歉!進版畫面就寫的很清楚. 若非
(還有62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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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義務呀,嗯,我想應該是多付些錢。. 不然廠商沒辦法做更好的服務。. 當然,先決條件那不是爛廠商,說一套做一套。. 是的。. 重點是,這是商家自己所開的條件,並非是消費者所開的條件。. 消保法也沒規定正常品可以退換貨。. 如果以原PO所提的:. 「3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 就是可以如此
(還有64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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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那我可以問個問題嗎?. 消費者的權力要爭取,那義務呢?. 既然商家的權利義務都要盡到!. 那消費者是不是只要在期限內,然後商品. 無瑕疵狀況下,達到所需求的商品.... 商品拆了使用不喜歡或不合用...... 而店家也規定3天內可換貨,沒有說商品. 正常狀況下不可換.........
(還有105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