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penalcode)時間20年前 (2005/10/26 15:52), 編輯推噓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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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銘言: : 前文都恕刪! : 看到前面幾位大大精闢的解說,我只能說我知識淺薄 : 寫不出那麼多條文,也懶得去找有關消費者與業者之 : 間買賣物品的法律規則,我現在只是針對原PO文者的 : 意見發表......... 奇怪了,你不是一直強調要先做功課嗎? 怎麼現在看到法條就不會做了?? 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做各行各業的功課...能體會這句話嗎? : 實務上!這位小姐買錯轉接頭我想是可以諒解的,我 : 也曾更在黃色鬼屋買錯印表機的墨水,當時我記得型 : 號是某某某,但結果我把雷射的和噴墨的搞錯! : 還沒拆開來用!馬上拿回去換貨..... : 假設這位小姐一開始不懂3C,那可以去問朋友或者請 : 教店員,一開始這位小姐換為滑鼠我還可以理解,因 : 為也許她需要的是滑鼠的轉接頭,後來可能打算直接 : 換滑鼠比較方便,也不用在為了那顆轉接頭而煩心.. : 但是到後來竟要換空白光碟片@@,這就叫人離奇了 : 她需要的是什麼東西?為什麼轉接頭會變成空白光碟 : 片,這就看各位看官如何去判斷了.......... 這要判斷什麼? 店家沒條件限制就不用理由,這很難理解嗎? 那要不要乾脆換貨還要附但書,要求工程師去顧客家檢查算了? 你喜歡犧牲你的權益是你的事,別人爭取他的權益也是他的事 還要想出符合邏輯的理由? 每個人思維都不同,萬一今天你當老板,黑店版可能己經有你的文章了~ 你還自以為有理在振振有詞咧! : 這位小姐應該是需要這項東西而去買,不是為了買東 : 西而買吧!(尤其是3C類的東西,不可能逞一時之快) : 買自己不需要的東西~~~ : 店家需要有義務換貨給小姐我也知道,店規很清楚可 : 三天內憑發票和原物同時歸回,但是如果只是不好用 : 或不適用去一而再、再而三的換! : 重點是到底是不是換回她自己需要的東西->這非常重要 : 轉接頭->滑鼠->空白光碟片 是不是換回她本人需要的東西有什麼重要? 買東西還要先確認是不是自己需要的喔? 世界上有誰買東西,每次都是百分百自己己需要? 如果當下好像需要,一小時後又覺得不需要呢?一天後又覺得不需要呢? 買葛羅里的書當下,被推銷員講的好像很需要,但剛買完又覺得不需要呢? 被加洲健身推銷員講的好像很需要,但付錢後又覺得不需要呢? 需不需要本來就不是重點了,更何況你只憑自己的臆測在打嘴泡! : 我相信有在組裝電腦應該知道這三種物品的邏輯..... : 最多有關聯的是轉接頭與滑鼠,但換到最後變成空白光 : 碟片,那我很想請教這位小姐一開始買轉接頭的動機是 : 什麼?消費者不了解自己需要的是什麼? : (應該不是去亂的吧!) 奇怪了,到底要有什麼重要關聯才能? 要求不當聯結禁止嗎? 有人規定消費者買東西一定要了解自己需要什麼嗎? 那訪問買賣的七日規定大可取消呀,反正消費者一定了解自己要什麼嘛!! : 我也強調一點,小姐的確是可以換貨,但是請自身想想 : 是不是需要在買東西前多注意一點,而不是買錯了或不 : 好用,而去要求換商品,而商品本身是無瑕疵的論點下 如果店家自願付擔部分成本,希望消費者來光顧,以憑發票換貨來吸引顧客! 那我也並非一定要多注意一點呀。 我事前沒花時間注意,事後犧牲時間車錢去店家換,店家犧牲部分成本,照賺消費者的錢 這有什麼問題? 不服氣就叫店家改成有瑕疵才能換貨嘛! 服務縮水不怪店家反而怪消費者? 怪怪..... 去高級餐廳,菜都做好好的,沒暇疵,但服務生都不鳥你,碗筷飯菜都自己拿, 卻跟你收服務費,還強調自己是好餐廳,顧客至上!! 你要怪自己沒去黑店版,沒想到自己需要的是好餐廳還是怪餐廳? ========== 附帶一提這小姐的行為可能不會成立竊盜罪 理由在於該小姐認識到她可以換貨也有權利換,所以有可能欠缺不法意圖, 實務上認為竊盜罪僅限於和平,秘密為之,該小姐並非秘密為之。 若以搶奪罪來看,仍是因欠缺不法意圖,所以不成立! ========== 口氣有點嗆,作為legist熱心教大家法律知識還被你噓的回應!

10/26 16:5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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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enalcode 來自: 203.67.105.103 (10/26 17:05)

11/04 02:32, , 2F
推推...用力推..希望消費意識有天能夠抬頭
11/04 02:32, 2F

11/05 23:48, , 3F
訪問買賣是被人主動推銷跟自己主動去買是兩回事!!
11/05 23:48, 3F

11/05 23:50, , 4F
銀貨兩訖時就代表你同意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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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3:51, , 5F
除非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平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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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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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3:52, , 7F
而winolympic小姐所主張換貨權是建立於民法包修包退包換
11/05 23:52, 7F

11/05 23:54, , 8F
因此是商品本身有瑕疵才可主張退換貨,不可濫用!!
11/05 23:54, 8F

11/13 12:54, , 9F
是每個人沒辦法做各行各業的功課 所以法律是讓懂法律的完的
11/13 12:54, 9F

11/13 12:55, , 10F
不懂法律而吃虧 那就是自己平常莫視法律的重要性 當然這樣說
11/13 12:55, 10F

11/13 12:56, , 11F
有點過份 但我的意思是 不能因為能力不足 就推托吧 就如
11/13 12:56, 11F

11/13 12:57, , 12F
前面也有人說 不懂3C可以問朋友 PTT也有一堆好心人
11/13 12:57, 12F

11/13 12:58, , 13F
原PO都知道有消保版了 其他有關3C的板 不會不知吧
11/13 12:58, 13F
文章代碼(AID): #13NpN9B4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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