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penalcode)時間20年前 (2005/10/27 23: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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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那我可以問個問題嗎? : 消費者的權力要爭取,那義務呢? 我想了好久~~好久~~~真的好久..... 唯一想到的義務就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付足夠的金錢給店家,就這樣而已! 算是履行契約義務吧! 其它真的不想出有什麼義務了!! : 既然商家的權利義務都要盡到! : 那消費者是不是只要在期限內,然後商品 : 無瑕疵狀況下,達到所需求的商品... : 商品拆了使用不喜歡或不合用..... : 而店家也規定3天內可換貨,沒有說商品 : 正常狀況下不可換........... : 各位大大的意思是如此嗎? yes! : 那我希望有人可身體力行去做一次,希望有 : 實際例子來看.... 我之前在台北NOVA地下室那家不知什麼名的店買轉接頭,我買錯型號了 也是拿發票直接去換,店家也是照樣換呀~不過那家店只限換一次 店員還好心提醒我要不要再確認! 我換了一個更便宜的轉接頭,多出十幾二十元懶得找其它商品,也直接送給店家啦! 店家應該很高興才對! : 如果有的話請告訴我是哪一商家,我絕對在 : 台灣區內不論那個地方我都願意跑過去那個 : 商家買,不論要換幾次貨我都甘願,而消費 : 者所負擔換貨所衍生出的成本(郵資,交通費) : 我可自行承擔..... 服務好的店家又多了一位顧客了! 基本上,這店家才是贏家呀! : 我知道有人會說你要這麼做是妳的事,沒有人 : 需要身體力行做你指定的事....... : 拿出實務來吧!理論條文我都看的懂 前面推文己經有人舉出例子啦~ 就等你去體驗了,萬一被拒絕還可以回本版請大家幫你伸張權利! 版上諸位會很熱心也很樂意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4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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