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傾聽消保官的難處~熱水器引起火災事件
※ 引述《cici2005 (忿忿不平)》之銘言:
: ※ 引述《nottem (黑黑屬)》之銘言:
: : 我同意i大有關證據資料的保存之重要性
: 關於火災鑑識報告,已如前述...
: 如nottem所言之資訊,於火災證明中,不存在...
: 除非真的要上法院,消防單位才會將完整之鑑識報告交給法官...
我是看過消防單位的火場鑑定報告
內容將起火位置、造成起火可能原因、人為或非人為因素等都有詳細載明
如果報告只有某年某月發生過火災...好像太少了點...
這部分希望有強者來解答
: 其實我們有引發火災之熱水器的照片...
: 這..真的不能拿來當做證據嗎...??
你所認為提供的資料當然可以成為證據
但問題是必須評估能夠提供的多少的證據力~
除非在市面流通的所有該產品經檢驗後確定具有瑕疵
不然這個舉證責任可能變成在消費者這邊
也就是消費者必須證明確實是該產品的瑕疵而引起火災
或廠商有未告知商品標示、使用方法等情形
而不是消費者使用操作不當所引起
但目前該熱水器已交由廠商取回
恐怕會有檢驗上的問題
難保廠商不會動過手腳....
: 火災造成我們房屋損毀及身體損傷是事實..
: 消保官將我們要求的賠償..刪減到連修補房屋的金額都不夠...
: 這樣還調解失敗...
: 唉...總之廠商沒有賠償的誠意...
我不太懂廠商所承認的錯誤是指哪個部分
如果是指該型產品本身設計不良卻在市面流通
這樣已經嚴重影響消費者之財產身體健康
則該消保官應該能夠馬上要求產品下架...
但我也覺得這廠商實在很沒誠意
連個當作是慰問金之類都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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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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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8.180
※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48.180 (08/06 12:28)
※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48.180 (08/0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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