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士林夜市吃東西被店家自己多點菜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grant)時間15年前 (2010/02/01 03:08), 編輯推噓-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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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 ChrisBear版友要求 不要貼知識家的他早就看過 : : 我想身為一個法律人 一定是飽讀詩書 應該說熟讀法律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1 : : 貼個比較公正性高的網站 哪裡有規定吃了就要給錢? : : 不要又再推文講一些543 : : 現在是提出疑問解答時間 這是我能找到比較正式的網站了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委託法源設立 : 那只是條文 重點是條文如何適用個案 : 不是望文生義好嗎? 是沒錯啊 但你也只是單照字面要我自己看 不是嗎? 就好像無料 你要用中文解釋還是日文解釋 : : 還有我想問的就是 : : 店家在收到我們的菜單以後偷畫 導致送的人多送 不知情的人吃了 : : 那菜單應該算是消費糾紛理的證物吧? : 您今天說店家偷畫,請問有人證物證可以證明嗎? 有啊 店家自己都講了 上面的筆跡也不是我們的 我們點菜都是打勾 店家在菜單上畫上 "一" 物證都被他損毀啦 你自己說那沒關係... : 民事訴訟就舉證部分,原則上採特別法律要件說,即主張事實存在者 : 應負舉證之責,民訴第277條亦明文規定。 : 就菜單而言,單純上屬於消費糾紛上之證據,屬於待證之證物而已, 是沒錯啊 一直都是消費糾紛啊 你自己跳去刑事的... : : 為什麼銷毀菜單不算是犯罪 我也想知道一下 : 因為刑法第165條毀損證物罪只處罰毀損他人於刑事上之證物, : 關鍵字:「他人」&「刑事」 我會打電話去免費法律諮詢還有警察局問 : : 如果真的有犯法之處 警察來了以後 為什麼店家相關人員通通閃避 : : 警察還跟店家說 人家沒點你自己畫上去要送 店家也講不出話來 : : 警察也是不懂法條囉 雖然警察多半不懂就是了.. : 警察學的是刑事法,舉凡刑法、刑訴、警察執權法等刑事法規,原則上 : 民事法規鮮少碰觸。 : : 兩點比較好奇的地方希望ChrisBear可以解答 : 今天您點兩份套餐,依照交易習慣只會拿到兩碗白飯,如多送一碗 : 白飯,此時法律上會認為該白飯屬於要約,倘若消費者此時就多送 : 之一碗白飯直接食用,而未為對店家提出說明,此時依照事件之性 : 質,視為相對人即消費者對該要約為承諾。 : 還有民法上所稱之習慣乃指「習慣法」而言,非指一般人所稱之習 : 慣,我一向就事論事,店家打您是店家問題,您可以循刑事救濟管 : 道,民事上就本案事實部分,卻時就法律上判斷,只要收到要約, : 而您縱令未為明示承諾,可是於事實上就取用該物,則事實上取用 : 之行為視為承諾。 反之 店家也應該提出說明 這是要賣還是要請不是嗎? 我也提出了我在牛肉麵店 點了菜會有額外的餐點 (請洽萬華版或者food版 找建宏牛肉麵) 去吃臭臭鍋 有免費的白飯吃到飽 依據你的交易習慣 我也可以覺得那是送得不是? 假設我去了N家餐廳 上菜前 桌上的小菜都是免費的(土豆,魚干) 我吃了N年 然後去101吃飯 餐桌上 也是有小菜 依照[習慣法] 這也是免費的 最後店家沒事先告知 所以收費了 那這樣的消費糾紛算是哪方的問題? 店家又不是用菜單打我 為什麼菜單會是刑事案件裡面的證據 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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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了解何謂習慣 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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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根本跳過那段了 尤其是解釋習慣用飯店訂房不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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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知她認知的習慣不只和法律上不同也和多數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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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乖不會舉例指會噓文 一直就別人懂 也說不出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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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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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你們聯資料以便我可以諮詢 也沒人來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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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自己是法律人 那應該很希望大家去諮詢讓你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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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的習慣桌上的小菜都是要收錢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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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小菜習慣上明明都要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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