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士林夜市吃東西被店家自己多點菜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 ChrisBear版友要求 不要貼知識家的他早就看過
: : 我想身為一個法律人 一定是飽讀詩書 應該說熟讀法律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1
: : 貼個比較公正性高的網站 哪裡有規定吃了就要給錢?
: : 不要又再推文講一些543
: : 現在是提出疑問解答時間 這是我能找到比較正式的網站了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委託法源設立
: 那只是條文 重點是條文如何適用個案
: 不是望文生義好嗎?
是沒錯啊 但你也只是單照字面要我自己看 不是嗎?
就好像無料 你要用中文解釋還是日文解釋
: : 還有我想問的就是
: : 店家在收到我們的菜單以後偷畫 導致送的人多送 不知情的人吃了
: : 那菜單應該算是消費糾紛理的證物吧?
: 您今天說店家偷畫,請問有人證物證可以證明嗎?
有啊 店家自己都講了 上面的筆跡也不是我們的
我們點菜都是打勾 店家在菜單上畫上 "一"
物證都被他損毀啦 你自己說那沒關係...
: 民事訴訟就舉證部分,原則上採特別法律要件說,即主張事實存在者
: 應負舉證之責,民訴第277條亦明文規定。
: 就菜單而言,單純上屬於消費糾紛上之證據,屬於待證之證物而已,
是沒錯啊 一直都是消費糾紛啊 你自己跳去刑事的...
: : 為什麼銷毀菜單不算是犯罪 我也想知道一下
: 因為刑法第165條毀損證物罪只處罰毀損他人於刑事上之證物,
: 關鍵字:「他人」&「刑事」
我會打電話去免費法律諮詢還有警察局問
: : 如果真的有犯法之處 警察來了以後 為什麼店家相關人員通通閃避
: : 警察還跟店家說 人家沒點你自己畫上去要送 店家也講不出話來
: : 警察也是不懂法條囉 雖然警察多半不懂就是了..
: 警察學的是刑事法,舉凡刑法、刑訴、警察執權法等刑事法規,原則上
: 民事法規鮮少碰觸。
: : 兩點比較好奇的地方希望ChrisBear可以解答
: 今天您點兩份套餐,依照交易習慣只會拿到兩碗白飯,如多送一碗
: 白飯,此時法律上會認為該白飯屬於要約,倘若消費者此時就多送
: 之一碗白飯直接食用,而未為對店家提出說明,此時依照事件之性
: 質,視為相對人即消費者對該要約為承諾。
: 還有民法上所稱之習慣乃指「習慣法」而言,非指一般人所稱之習
: 慣,我一向就事論事,店家打您是店家問題,您可以循刑事救濟管
: 道,民事上就本案事實部分,卻時就法律上判斷,只要收到要約,
: 而您縱令未為明示承諾,可是於事實上就取用該物,則事實上取用
: 之行為視為承諾。
反之 店家也應該提出說明 這是要賣還是要請不是嗎?
我也提出了我在牛肉麵店 點了菜會有額外的餐點
(請洽萬華版或者food版 找建宏牛肉麵)
去吃臭臭鍋 有免費的白飯吃到飽
依據你的交易習慣 我也可以覺得那是送得不是?
假設我去了N家餐廳 上菜前 桌上的小菜都是免費的(土豆,魚干) 我吃了N年
然後去101吃飯 餐桌上 也是有小菜 依照[習慣法] 這也是免費的
最後店家沒事先告知 所以收費了 那這樣的消費糾紛算是哪方的問題?
店家又不是用菜單打我 為什麼菜單會是刑事案件裡面的證據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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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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