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士林夜市吃東西被店家自己多點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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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0推 3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gicgreet (grant)時間15年前 (2010/02/01 05: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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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我會直接打1950 跟打去台北是免費的法律顧問諮詢. 看來看去晚上時段真的沒啥內容可以看 打打嘴砲能回出內容的只有一個. 每個人都是法律人 貼個法條就要你"自己看". 不然就在推文那邊找個自己程度能回的字句回. 如果什麼東西貼上來就叫人自己看 那幹嘛開討論區. 直接進版畫面 貼個google的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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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0推 3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gicgreet (grant)時間15年前 (2010/02/01 03: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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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啊 但你也只是單照字面要我自己看 不是嗎?. 就好像無料 你要用中文解釋還是日文解釋有啊 店家自己都講了 上面的筆跡也不是我們的我們點菜都是打勾 店家在菜單上畫上 "一". 物證都被他損毀啦 你自己說那沒關係...是沒錯啊 一直都是消費糾紛啊 你自己跳去刑事的...我會打電話去免費法律諮詢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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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時間15年前 (2010/02/01 02: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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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委託法源設立. 那只是條文 重點是條文如何適用個案. 不是望文生義好嗎?. 您今天說店家偷畫,請問有人證物證可以證明嗎?. 民事訴訟就舉證部分,原則上採特別法律要件說,即主張事實存在者. 應負舉證之責,民訴第277條亦明文規定。. 就菜單而言,單純上屬於消費糾紛上之證據,屬於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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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推 1噓 7→)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gicgreet (grant)時間15年前 (2010/02/01 02: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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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Bear版友要求 不要貼知識家的他早就看過. 我想身為一個法律人 一定是飽讀詩書 應該說熟讀法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1. 貼個比較公正性高的網站 哪裡有規定吃了就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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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0推 8噓 72→)留言8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gicgreet (grant)時間15年前 (2010/02/01 02: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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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1條規定適用意思實現的情形有三:. 1.依習慣,承諾無須通知,如與飯店訂房,飯店未必須通知其訂房結果。. 2.依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如項自動販賣機投幣購買飲料,. 沒有必要也難以通知相對人(販賣機設置人)。. 3.依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如某甲因急迫向某乙緊急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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