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回應 circlelee 推文及於 PttLaw 之申訴
本篇文章之主旨在於:
一、回應 PttLaw #3006/3007 circlelee 之申訴文,以及回應 circlelee
於本板公告文中之推文;
二、並同時使各位板友能夠明白在下的治板方針及理由,也敬請各位板友提
出看法;若同意則謝謝您的支持,若不同意在下的做法,亦請提出,一
旦大多數板友皆不同意個人做法,吾必改之。
以下先列入爭論相關之文章及推文。個人再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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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Law 板 circlelee 之申訴函 (未得同意前不得轉錄,故僅打上出處)
3006 8/08 circlelee □ [申訴] anti-ramp 板主未處理違規事件
3007 8/08 circlelee □ [申訴] anti-ramp板主legist慫恿他人做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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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 #10210 (#18c1FEwH) 公告文中之推文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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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就上開推文及該二申訴函綜合提出個人的深入解釋及說明。
分為二部分說明:
一、「私下侮辱」及「板主教唆他人對 circlelee 人身攻擊」之釋疑
原受警告人 ontherock 認為,「這只是在下想對該文作者說的話,應不致侮
辱第三人吧」,可知,其所言「人多有白痴」原僅欲傳達與 asd0927 (即Paper
Dolly服飾店店長)所知,惟因 ontherock 以推文為之,足使本板公眾所共聞共
見,故似有公然侮辱之嫌,故在下仍堅持此警告之正確性。
在下稱:「私下侮辱人並不犯法,公然侮辱才有法可管(參見刑法第309條)
。即重點在於公然。」此點即說明了:我國刑法所禁止之侮辱,僅限於「公然」
侮辱,而未及於私下之侮辱。
而在下又稱:「應該以回信或水球的方式為之始可。」此言係指:若以回信
或水球之方式為侮辱者,則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易言之,私下侮辱並不犯法。惟
此僅在於解釋目前我國刑法之規範,在下並無任何教唆及慫恿他人對之為人身攻
擊之主觀心態及客觀表徵。
惟於此在下必須澄清一事,即在下過去疏未詳細研究本站之站規,畢竟至少
由本人接任本板板主後,從未因處分不當被板友檢舉申訴,故亦未特別有機會研
讀之。很謝謝 circlelee 的推文提醒了在下:「Violation板明確規定傳水球、
回信罵人…是要受罰的」,於是在下方才已將「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
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看完。現在要提出在下之說明:
根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以下簡稱「站
規」)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一節規定:「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1、內
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由此可見,circlelee 的說法是正確的,
本站站規的確認為,「私下侮辱」之情形亦屬違規行為。
必須注意者為,先前在下推文中所言者,與此處亦並無牴觸之處。亦即,「
私下侮辱」之情形,就國法觀之,非屬觸法;就站規而言,則屬違規。先前由於
在下較熟悉於我國刑法,而較不熟於本站站規,故僅以我國法律分析「私下侮辱
」之事,自僅得出該一結論而已(即在下推文曰:「我確定私下傳水球、回信罵
人不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現在綜覽站規,則可得上開「未觸法
,然違規」之結論。
繼之,根據上述提及之站規可知,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私下侮辱他人者
,屬於站規第六條第二款之「其他違規行為」,依站規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其他違規行為……,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即亦可知,此既非屬「看板違規
行為」,自不在板主管轄之範圍。
惟 circlelee 未經查證,亦未向我來信詢問在下關於該推文之意義,即逕自
認定在下有教唆及慫恿他人對其為人身攻擊之行為,況客觀上個人也完全未接收到
已有板友因見吾推文而私下侮辱其之消息,circlelee 實無必要為如此主觀臆測之
認定,就個人觀之,此指控實已逾越一個理性者當有之行徑。
以上即針對「私下侮辱」及「教唆他人對 circlelee 人身攻擊」之疑義說明。
以下係針對「在板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姓名)」之疑義說明。
二、「在板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姓名)」之釋疑
前已述,由於初時在下並未熟知本站站規,故於 circlelee 要求在下處理其
姓名已被某二板友(ta29 及 chinsummer)所公布之事時,個人回信曰:
「本板板規並未明文禁文不得公布使用者的真實姓名。推文中公布的姓名是
否真實,我與您並不相識,我也不是站方,所以無從識別。再者,您亦非本板第
一位被公布真實姓名者(如果的確是真實的話),過去大家也皆雖未否認該姓名
為自己,惟亦未要求板主處分。因為人家說出一件真實的事,為何要處分?造謠
或說假名才需要處分吧?這也是本板板規並未明文禁文不得公布使用者真實姓名
的原因。在網路上敢說什麼話,就敢擔當怎樣的責任。大家是公平的,您也可以
找到ta29的真實姓名,這個也沒人禁止您。若您真的認為ta29的作法違反你心中
的法律,請您直接向站方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首先,由於本板板規的確未就公布他人姓名這點為禁止規定,單就本板板規
則自得理解為未禁止即屬容許。惟後來見諸站規,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一、看板違規行為:(二)未經同意,
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
料。」就本條文可知,若「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實姓名…
…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由此可知,本條文並非絕對不許公佈
他人真實姓名,而是在「未經同意」或「非經本人公開」之情況下始不許之。
讓我們先看該二則被檢舉之推文內容:(以「甲○○」代替其姓名)
(以「乙看板」代替該指明之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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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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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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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ta29 之發言,的確是在未經本人明示同意下,公開其姓名;就 chinsummer
的發言,則係告訴大家出處,以證實此姓名之真確性。
當然,形式上 ta29 及 chinsummer 皆已揭露其姓名,惟若後者僅推文說:
「大家請看乙看板精華區」,因畢竟於該看板中,ID對照表屬於早已公開之個
人資料,若將早已公開之個人資料揭露者,仍認為此係應予處罰,各位板友認為
如此是否妥當?換句話說,我們是否應該處罰一個揭露已揭露之資訊的人?這是
在下第一個困惑之處,想請教大家。
第二個困惑之處在於,站規第六條禁止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個人資料,
這裡的困惑與本案無關,而是相關於非好店板之定位與站規是否能全然適用之問
題。非好店板的板旨即在於分享不好的消費經驗,使得板友能夠知道這些資訊,
並可在資訊透明之下自由選擇是否不再去該店消費。資訊分享的同時,不可避免
的是,必然會公布某些「他人」的資料。這些他人可能包含店家、店長、店員,
甚至其他消費者的資料。
舉例說明:A(消費者)去B機車行,B機車行有老闆C,員工D,老闆的
爸爸E在店裡幫忙,以及另一個也在修車的消費者F。A受到了C的差勁對待,
上了本板來講這B店有多黑,順便把當時的過程錄音PO上來給大家聽,也連同
PO上了他當場拍的幾張照片,錄音包含了ACDEF的對話,照片則包含了B
店的外觀及位置,以及CDEF的肖像。此外,A還拿到了C及F的名片。
今天如果他把爭執的錄音檔放上本板,照片也PO出連結,大家或許覺得無
所謂,但其實,這已經牽涉到ABCDEF全部人的隱私權了。至少他們的聲音
及他們的長相被公開了。本板是否要禁止大家PO上跟黑店交涉的證據(錄音檔
及照片)?
那如果是放上了C名片上的個人資料,C能否主張A已公布「他人」之個人
資料而主張A已違反站規,並要求處分A?是否本板要禁止寫出B店的店名及C
的姓名?
再者,如果同時在場,也來修機車的F是個律師,覺得該店也有錯,且在當
下幫A講話了,那A能否把F的名字寫出來?還是只能寫出姓氏呢?反之,如果
F覺得B店沒錯,幫C講話,處理的原則會與前面的假設一樣嗎?
甚至,其實A根本就是個澳客,C在板上看到A的文章大為光火,把A的姓
名及特徵寫出來,可以嗎?如果那店真的是被澳客A給抹黑了,憑什麼B店店名
及店長C的個人資料就要被放上網且A不會受到處分(以本板之目的及目前板規
,當然是不可能處罰把店家資訊揭露者,因為要揭露完全資訊才能使消費者知道
是哪間店上了本板。),而換過來,店長C或D、E、F或其他人,把奧客A的
個人資料放上板來,就會變成是違反站規,而應該受到處分?
以本案作為例子。士林夜市的 Paper Dolly服飾店,店名已經在板上被回了
好幾次了,且經兩造辯論,也可看的出該店店長之說辭亦不無道理(儘管不能試
穿這點必定會被某些板友認為是非好店),雖然今天沒人這麼做,但即使把該店
店長寫出名字來,或至少寫出姓來,依本板一向之習慣及本板目的,亦不會引起
太大的問題(過去有太多的店家內的老闆/店長/服務員/推銷員的姓氏或全名
被PO在板上,也從未有店家抗議此點或板友為此認為不公)。然而,我們對待雙
方當事人,是否應該平等對待?對待店家如此,一向是違反站規的這個規定,大
家也都相安無事;對待明顯為奧客之消費者,我們該用什麼標準去對待呢?
換句話說,站規是整個站的基本規定;每個板則有其特別之目的,應得調整
板規之內容。法諺有云:「有原則,必有例外。」即是其理。如果各個板恪遵站
方之本條規定,則八卦板或許就要第一個滅亡了。前些日子的mini事件,正是一
個好的例子。mini要求八卦板板主刪文,因文章已事涉隱私;惟該板板主並未因
本站站規即應許其要求,原因在於八卦板有其立板目的。如果大家都可以用站規
第六條說:你已經公布「他人」隱私了,就應該受罰,文章應該被砍,那麼不僅
八卦板要滅亡,本板也應該要關板了。所以在下之見解認為,站規第六條僅係原
則性規定,依各板之目的不同,各板得調整其規範內容;本板基於「資訊分享」
之目的,固難完全依循該條站規,而必須有限度地調整其規範之範疇。且資訊公
開也不僅是店家一造之資訊要完全揭露,反之,當消費者一方亦有可規責事由時
,若仍堅持完全不揭露其部分資訊,則使不負責任之消費者可輕鬆自在地在板上
大放厥詞並抹黑店家,且得隱身於ID背後,安全又無負擔,而店家卻只能默默挨
打,這難道就是我們想要的非好店板?僅僅揭露ID背後之姓名,且我們根本不認
識這樣子的姓名,只不過使其知道文責自負、不能隨意亂放消息之道理而已,對
隱私權又有幾多影響?如發文者不受任何監督,隱私權受到完整的保護,那麼人
就容易仗侍自己居於幽暗的地位而可能為不真確之言論了。大家希望本板充斥這
樣的發文者,希望本板「資訊分享」之堅持被瓦解?至少在下不這麼希望。
當然,以上僅為板主 legist 之個人意見,不代表另一位板主 riverhorse
之意見,自然也不能推出板友們支持本人意見的結論。所以請各位板友提供您寶
貴之意見,本人的思慮或有不周全之處,希望各位板友就事論事,勿就引發此事
件之 circlelee 為任何的非難,因為這已經不是甲○○個人之問題,換成乙○○
或丙○○也是一樣的。ID或姓名都只是符號,重點是希望能確定本板就此議題之
未來政策方針,究竟是要完全恪遵本站站規第六條,使任何揭露「他人」資訊之
文字全部被禁止;抑或如何程度地限縮該條之適用範圍;甚至本板另外創設與該
條完全相反的板規條文(即不論店家與消費者,與該消費爭議相關者之姓名等皆
不禁止與本板揭露)?
以上二問題(第一個問題在本文第125~129行,藍色處),請大家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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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回文本公告文者,形式上至少要有5行,連同標點符號合計100字以上者,
始得為之;否則請以推文之方式表達意見。違反者,其文章將劣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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