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回應 circlelee 推文及於 PttLaw 之申訴
請各位板友先別急著批判C板友。
這篇文章原來是C板友寄到我信箱中的,但我認為,私下的溝通辯駁,對於
本事件並無任何幫助。因為此事件為目前已進入小組長調查中並等待判決之案件
,且C板友的問題牽涉到未來本板之治板方針,若僅由信件私下回覆,則不僅完
全不會影響到該判決之結果,個人亦形同未向板友說明治板之方針,基於文責自
負及公開說明之理由,我選擇於公開板面,在向C板友釋疑時一併使板友知悉個
人作法之方式為之。
所以亦請廣大的各位板友勿不附理由即噓文之,講道理才能夠服人,希望大
家都能更加理性並謹言慎行,就當作給板主在下一個小小的面子,謝謝各位^^
※ 引述《circlelee (牛仔褲精神)》之銘言:
: 板主的疑問如下…
: ID對照表屬於早已公開之個人資料,若將早已公開之個人資料揭露者,
: 仍認為此係應予處罰,各位板友認為如此是否妥當?
: 換句話說,我們是否應該處罰一個揭露已揭露之資訊的人?
: 這是在下第一個困惑之處,想請教大家。
: 我的回應如下…
: ntuchess板的id對照表,本人已請該板主將本人的姓名刪除
: 除名的話,這樣還算揭露已揭露之資訊了嗎?
但在本板揭露的時點,仍是在台大象棋版精華區尚有C板友姓名時所揭露的
。嗣後刪除,當然在C刪除之後使該資訊由台大象棋版所消失,所以在其刪除之
後,他人本不得以過去在該板精華區曾有您姓名之理由再行揭露。但本案之時點
不同於此,似不得相併論。
C板友的請求我也很清楚,即是使本板該數則包含其真實姓名之推文消失。
問題是,即使我想使之消失,板主並無刪除推文之權力。設今日某甲PO一文,
某乙於甲文中推文,公布某丙真實姓名,某丙要求板主刪除甲文,甲豈不無辜?
若板主還真的照做,未來任何板友只要希望哪篇文章消失,則就在該文中推文寫
出他人真實姓名,板主就會乖乖刪除那篇文章了,這樣難道就是正確的?C板友
在請求時似乎不將此點考慮進去,亦未顧及板主並不是為了某位個人而服務者,
而是為了整個板的利益為之。若C板友可提出一較具體可行之方式,也才容易說
服他人配合其請求吧。
: 再者…
: 假設有一名a網友,將另名b網友的個人資料揭露,而使得該b網友隱私受侵害
: 接下來有c、d、e、f網友,皆將b網友「已被揭露之資訊,四處散播」
: 所以只有a網友要受罰嗎?
: cdef網友皆只是「揭露已揭露之訊息」所以無違規嗎?
如果這裡的個人資料,如同本案,只限於該人已在他板公開之真實姓名,則
我認為根本未侵害隱私權可言。人本當就自己的言論負責,不論代表他的符號是
真實姓名、藝名、外號、學號、身分證字號等,還有我們的ID。其中,姓名是
最普遍且最不應保護之個人資料,因為那是一個最常用,且在社會生活中必須為
人所知悉之代碼。換言之,像身分證字號就應該受較高之保護,因為這並不必為
人知悉,我們一樣可以對自己言論負責。
所以,「揭露已揭露之訊息」有無侵害隱私權,還得看這個個人資料的種類
及私密性程度不同而個案認定之,並無法一概而論。但就本案觀之,僅揭露一已
揭露之真實姓名,既非屬私密見不得人之事,亦非高度敏感性之資訊(如身分證
字號/病歷/財務資訊等始較具高度敏感性),我個人實在不認為這有任何侵害
隱私而言。
依據香港大學教授 Raymond Wacks 於其著作 "Personal Information"一書
中對於個人資訊所下之定義為:「有關於個人的事實、通訊和意見,被合理期待
為私密的或敏感的,因而對於它們的收集、使用或流傳會想加以阻止或限制。」
可看出重點在於「私密」(intimate) 及「敏感」(sensitive)。(註) 從而我
認為,將一曾已揭露之真實姓名再次揭露,基於真實姓名之普遍性,及其與ID
間之連結性,就檢驗一篇本當自負文責之文章而言,實難認為這是私密且敏感的
資訊。
換言之,若某人使用筆名X出書時,他人並不知X之真實姓名為Y;惟Y之
好友Z於其網路部落格中寫到「X其實就是我的好友Y」,且於Z之部落格留言
板上也看的到Y之留言,並未表明反對之意。此時某W見Z之部落格之資訊,即
於W自己之部落格,引用Z部落格並指出X=Y之情形,那麼Y趕緊叫Z刪除Z
部落格之相關文章後,就可反過來告W侵害其隱私權?顯然是說不通的。
(註:參閱 Raymond Wacks, Personal Information 26 (1993)。轉引自:詹文
凱,《隱私權之研究》,台大法研所博士論文,民國87年7月,頁65。)
: 板主請您好好想想吧…
: 再您想好處理辦法之前,至少也該尊重ptt的站規吧?
: 那裡有一個板可以讓大家把某人的個資這樣玩弄、糟蹋的…
: 這不是集體暴力是什麼?
這不是集體暴力,而是言論自由。
若有人之言論已違反板規,例如涉及公然侮辱、口出髒話等情事,即已超過
言論自由之界限了,自然得依板規處分之。若板友發言之內容並無違反板規,不
論其以回文、推文或噓文之方式為之,皆屬言論自由所容許者。況前述我已明白
解釋為何我認為本案並無侵犯隱私權之理由,並非放任大家玩弄糟蹋;既無隱私
權被侵害,又何以糟蹋之?況我相信本板板友中,必亦有人知悉我個人或其他板
友之真實姓名,為何無人如此對待本人或其他板友,而獨就特定人為之?事出必
有因果,苦主也應該好好想想吧。
最後重申,若C板友知道板主如何能在不刪除原文之情況而刪除非原PO所
附加之推文,則請告知。雖個人認為該等推文並未侵害C板友的隱私權,惟若其
能告知我該如何僅將推文刪除,我仍然會依其所提供之方式先行將提及您姓名之
推文刪除。畢竟事情必須有個段落,若我提供此台階而其亦願行,則不宜使此與
非好店之相關文章佔據版面過久,否則非好店板若搖身一變,成了customer板,
豈不怪哉?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0.246
推
08/12 00:44, , 1F
08/12 00:44, 1F
→
08/12 00:47, , 2F
08/12 00:47, 2F
→
08/12 00:47, , 3F
08/12 00:47, 3F
→
08/12 00:48, , 4F
08/12 00:48, 4F
→
08/12 00:49, , 5F
08/12 00:49, 5F
推
08/12 00:49, , 6F
08/12 00:49, 6F
推
08/12 00:53, , 7F
08/12 00:53, 7F
推
08/12 00:56, , 8F
08/12 00:56, 8F
推
08/12 01:11, , 9F
08/12 01:11, 9F
→
08/12 01:11, , 10F
08/12 01:11, 10F
→
08/12 01:12, , 11F
08/12 01:12, 11F
→
08/12 01:12, , 12F
08/12 01:12, 12F
→
08/12 01:12, , 13F
08/12 01:12, 13F
→
08/12 01:31, , 14F
08/12 01:31, 14F
→
08/12 01:32, , 15F
08/12 01:32, 15F
→
08/12 01:32, , 16F
08/12 01:32, 16F
→
08/12 01:33, , 17F
08/12 01:33, 17F
→
08/12 01:33, , 18F
08/12 01:33, 18F
推
08/12 01:41, , 19F
08/12 01:41, 19F
→
08/12 07:52, , 20F
08/12 07:52, 20F
→
08/12 07:53, , 21F
08/12 07:53, 21F
推
08/12 09:45, , 22F
08/12 09:45, 22F
推
08/13 14:49, , 23F
08/13 14:49,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Anti-ramp 近期熱門文章
PTT消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