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回應 circlelee 推文及於 PttLaw 之申訴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ChinSummer)時間18年前 (2008/08/09 01:13), 編輯推噓7(9225)
留言36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12 (看更多)
難得有一篇不禁止回文的公告文,不把握這機會回一下怎麼可以呢? ================================================================= 親愛的板大您辛苦了,首先我想要先感謝您,看您轄下的看板讓我身體健康, 考試也都考一百分呢!(如果我真的有需要考法緒的話XD) 為了避免回文的內容會違反版規,我們來導覽一下一些資料吧。 首先是Google的使用教學。 大家都知道ptt有網頁版吧?許多資料會消失在bbs版本裡, 但卻會不小心被存在Google的資料庫當中喔! PTT網頁版: http://www.ptt.cc/man/index.html 假設你想藉由Google取得這些過期的資料中與某id有關的, 你可以在Google上搜尋這個id,例如搜尋「F7」,就可以看到F7相關的資料。 但是如果你只想搜尋PTT站內的資料呢? 你要搜尋「F7 site:ptt.cc」。 後面這個 site:ptt.cc 你可以當成是告訴Google只搜尋ptt.cc當中的資料。 這就是那個 李## 被搜尋出來的原因。 所以我跟ta29就被檢舉到 pttpolice 跟 violation 啦! 不過仔細研究一下 violation 板, 我們可以發現 circlelee 之前在traffic板好像也跟人鬧的不愉快啊! 順便附贈大家一個參考資料 "迴圈李聲明機車應有權行駛行人穿越道」, 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可以更清楚circlelee大大的人格特質: http://www.ptt.cc/man/traffic/DB17/DD9F/M.1149414820.A.9B9.html 我想,我們就不要跟他計較了,好嗎? ====================================================================== 接著回應板大關於當事人姓名、商店名稱等資料是否要正名或馬賽克的問題.... 我記得之前在板上看過一個論點, 若發文時詳細輸入商店名稱等真實資料, 那麼發文者就會更認真對待自己的發言, 因為已經詳細指明對方了, 對方若要以強制毀謗罪處理的話舉證非常方便。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若規定要正名, 長期來說對店家以及板友都是好處多於壞處的。 此時引用一下Mobile01當初開始推廣證明運動時,該網站站長蔣大的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t=191390&p=1 該討論串其實值得研究看看,但其論點與我剛剛提出的板上曾看過的相同, 都是正名狀態下,發文者較為負責。 喔,當然不正名其實也有好玩之處,到Yahoo搜尋「黃色鬼屋」看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49.152

08/09 01:21, , 1F
機車應有權行使行人穿越道 XDDDDDD
08/09 01:21, 1F

08/09 01:24, , 2F
人家那篇是在講開單的警察引用條文不當,你這樣亂抹黑說
08/09 01:24, 2F

08/09 01:24, , 3F
實在的我覺得還比較糟糕
08/09 01:24, 3F

08/09 01:31, , 4F
我引用他騎過斑馬線被警察攔下,並認為機車可以行駛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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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1, , 5F
穿越道這一主旨,大家都知道機車是不能行駛行人穿越道
08/09 01:31, 5F

08/09 01:32, , 6F
的,不是嗎?(PS.腳踏車可以,機器腳踏車不行)且我文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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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2, , 7F
說明,引用該參考資料旨為研究該員人格特質,我只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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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3, , 8F
詳述,且每個人所體認到的地方也不相同.樓上說員警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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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5, , 9F
法條(對不起,是引用條文不當)但我認為機車不得行駛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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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5, , 10F
穿越道,此為基本路權概念,當然員警可能一時之間無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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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6, , 11F
出此一"常識"問題之引源,就像我也說不出為何 1+1=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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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7, , 12F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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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9, , 13F
他犯的是45條,員警給他開44條,這樣就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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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0, , 14F
隨然這兩條罰的錢一樣,但我猜他只是想死得瞑目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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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1, , 15F
講仔細一點,是45條第6款,員警自己也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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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1, , 16F
我代替開單員警跟你說對不起,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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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2, , 17F
不過說真的他是在講斑馬線, 45.6是在講人行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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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2, , 18F
喔,對了,法律規定腳踏車也不能走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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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3, , 19F
所以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面似乎找不到適用條文..?
08/09 01:43, 19F

08/09 01:43, , 20F
行人穿越道也是涵蓋在人行道,我以為這只是「常識」
08/09 01:43, 20F

08/09 01:44, , 21F
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人行道 這樣講你可以理解了嗎?
08/09 01:44, 21F

08/09 01:44, , 22F
問題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人行道跟行人穿越道...
08/09 01:44, 22F

08/09 01:45, , 23F
你自己慢慢研究吧,你這篇只想酸人的文章我沒什麼興趣
08/09 01:45, 23F

08/09 01:46, , 24F
就是有研究過咩.. 腳踏車不能走人行道但可走行人穿越道
08/09 01:46, 24F

08/09 01:49, , 25F
我明天去問交通隊好了QQ 也許是我認知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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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2:02, , 26F
自己酸人可以,別人說句就硬要爭個贏,沒自信也不用這麼慘吧
08/09 02:02, 26F

08/09 02:20, , 27F
愛撫妻:躺著也中槍
08/09 02:20, 27F

08/09 02:26, , 28F
保羅安卡你很無聊耶,你哪篇文章不噓的?吃飽太閒啊?
08/09 02:26, 28F

08/09 02:26, , 29F
正牌保羅安卡:躺著也中槍QQ
08/09 02:26, 29F

08/09 02:37, , 30F
保羅安卡有必要講話都那麼衝嗎...明明別篇回文說不想
08/09 02:37, 30F

08/09 02:38, , 31F
08/09 02:38, 31F

08/09 02:39, , 32F
說那麼多...根本就一直呆在電腦前面等回文吧
08/09 02:39, 32F

08/09 06:34, , 33F
PaulAnka只是欠個水桶 這麼想板主就快給他吧
08/09 06:34, 33F

08/09 14:38, , 34F
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人行道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8/09 14:38, 34F

08/14 16:31, , 35F
感謝長知識 話說雖然精華區改了 不過大神還看的到(微妙...)
08/14 16:31, 35F

08/15 20:04, , 36F
路過幫補
08/15 20:04,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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