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回應 circlelee 推文及於 PttLaw 之申訴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李貓貓)時間18年前 (2008/08/09 08:24), 編輯推噓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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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irclelee (牛仔褲精神)》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板主問題如下 : 當然,形式上 ta29 及 chinsummer 皆已揭露其姓名,惟若後者僅推文說: : 「大家請看乙看板精華區」,因畢竟於該看板中,ID對照表屬於早已公開之個 : 人資料,若將早已公開之個人資料揭露者,仍認為此係應予處罰,各位板友認為 : 如此是否妥當?換句話說,我們是否應該處罰一個揭露已揭露之資訊的人?這是 : 在下第一個困惑之處,想請教大家。 看你想戰版主,我也忍不住想跳下來了,反正賺點p幣也好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何要處罰揭露已揭露資訊的人? 很多年前有個笑話 說有個人罵總統是笨蛋,結果不是污衊國家元首而是洩漏國家機密 今天如果有人跟外國友人提「台灣現任總統是馬英九」 難道也有處罰的必要? http://www.ptt.cc/news.4.html 三、該文中指出網友公佈陳洛薇記者的個人資料,而站方未盡監督管理之責。這樣的內容 與事實不符,網路流傳的陳記者的個人資料是因為他在本站進行徵文廣告時留下的姓名、 電話、電郵信箱,是『陳記者自行公佈的』,而不是『網友查出來的』。 舉重以明輕,若你不曾在ptt公佈姓名,又怎會使人知道? : 我就這個問題,跟大家分享一下意見 : 1 : 基本常識皆知,在ptt上任何一個板都不能未經同意就公開個人訊息的 : 這是嚴重地破壞個人隱私行為!如果出現的話,該板板主一定是立刻刪文 : 如果留著不刪,等於也是讓破壞隱私行為繼續惡化下去… 你說的話很自以為是,不過我還是尊重你可以說廢話的權利 揭露個人資訊究竟要到怎樣的地步才算嚴重?如果你希望訴諸法律的話,你可以省省了 台灣現行法律頂多只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規定禁止公佈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又究竟公佈個人姓名算不算破壞個人隱私?我個人認為是不算的, 今天你所使用的ID本來就是代表著你個人 站方的說法: 網友於本站發表任何言論,其法律責任與在現實生活發表言論並無二致,不會因為網路的 虛擬空間而使使用者能規避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 2 : 多年前在ntuchess板的出現我的名字是 有經我同意過的 : 而ta29 chinsummer則是的把我名字惡意在此板公開,根本沒問過我 : 這個問題應不在於揭露已揭露之資訊的人 : 而是 有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的問題… 這問題很有趣,我想先請問何謂惡意? 難道你的名字被人知道有什麼不妥嗎?又或者你其實是通緝犯怕被人檢舉嗎? 同樣那句話「今天你所使用的ID本來就是代表著你個人」 你的公開發言本來就是可共聞共見的資料 想出來徵求輿論支持,就要有能接受公評的雅量 若你的姓名是在某隱藏版面或是好友限制版面被公佈或許問題還嚴重些 難道寫論文的時候你會一個一個問引用出處的作者嗎? 更何況姓名更不會是個人著作出版品 你真的以為你有這麼重要? : 3 : 一方面是為我自己的隱私 : 另一方面是為板主治板著想 : 請板主立刻刪除該文章 : 並嚴懲ta29與chinsummer之違規行為 : 否則板主恐有失職之慮,公開時間愈久板主可能失職就愈嚴重 別說笑了,今天你不是版主,裁決權不在你 版主是否失職也不會是你決定的 : 根據 : 購物名店街組務版 版主懲處規定 : 版主若違規被記警告,警告兩次 就拔掉版主職權 這樣很恐怖嗎?我想反黑店版的版主可以說是在ptt少見相當用心的版主了 你怎不想想你自身的發文推文是否更是違反版規? : 4 : 不管板主的做法為何,本人已向組務版申訴板主失職 : 若板主刻意坦護該兩名違規者惡意破壞本人隱私,本人一定申訴到底 既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那本貓不便多表示意見XD 反正大家都知道你容易跳針 然後在那一直迴圈 戰店家戰輸了還想挑戰更高等級的版主(指法律素養而言) --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痴 迴圈李別誤會我不是在罵你,我在說我自己好白痴 還回你文章 真是沒這種屁股還想吃這種瀉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0.32.219.17

08/09 08:51, , 1F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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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9:42, , 2F
我有個疑問~~爲什麼我沒看到他的名字?!還是因為他已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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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9:43, , 3F
然後如果只是請人去XX板看他的名字~~名字也沒寫在這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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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9:43, , 4F
那麼還算公佈他的名字嗎?!畢竟那是他自己同意公佈名字在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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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0:02, , 5F
樓上,我是真的有貼個名字出來,在 #18cU-DB- 推文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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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0:06, , 6F
所以說我眼殘 XDD 那我說的那種方式呢?!算不算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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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0:15, , 7F
啊!!原來那是他的名字?!我以為是某某店的名字(結果我還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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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0:21, , 8F
你說的那個方式絕對沒有違反ptt任何規定,但是ta29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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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0:22, , 9F
式則是沒有違反任何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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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0:51, , 10F
光看一個啥都不懂的人硬要裝懂就很煩
08/09 10:51, 10F

08/09 12:20, , 11F
上面PTT發表的聲明提到「已自行公佈的個人資訊」不算隱私
08/09 12:20, 11F

08/09 12:22, , 12F
就算某版的資訊不是圈圈自行公佈的,但也是「同意」公佈的
08/09 12:22, 12F

08/09 12:24, , 13F
而且某版文章中有註明內容不得轉載刊登至其他版嗎?
08/09 12:24, 13F

08/09 14:41, , 14F
天阿我怎麼會笑成這樣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8/09 14:41,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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