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過期的餐券還可以用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yororinpns (什麼鳥鳥跟鳥鳥)時間18年前 (2007/02/06 02:25)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6/6 (看更多)
: ◆ From: 125.232.177.63
: ※ 編輯: yororinpns 來自: 125.232.177.63 (02/05 18:28)
: 推 DARCHUAN:所以不管當初購買的時候有沒有打折..我的權利都一樣囉? 02/06 01:34
: → DARCHUAN:就是說不管是花多少錢..都不該有使用期限就是了? 02/06 01:35
我把問題拆成兩塊來談好了
第一、十五年的時效的問題 十五年是指損害發生之後的十五年內都可以以「用不到禮券
的權利」受到損害向原廠商請求損害賠償,為什麼會有損害是因為店家倒了無法
盡讓消費都使用禮券的義務。
我當中並沒有回答到「買禮券時有折扣或限制性條件」的問題
所以禮券有沒有訂日期跟損害賠償的時間兩者是兩回事
第二、購買禮券時有限制條件時,該禮券的限制條件是不是有效
step1.限制條件訂入購買中合不合法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來判斷,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限制條約的合理與否
要看主管機關的公告,依公告認定什麼是合法什麼是不合法
如果再看主管機關的公告發現限制的條件是不合法的那麼到這邊條件就會
無效,購買效力未定,可以有效也有可能無效(依第16條判斷)
step2.若購買時的限制條件是合法的,但是在購買時店家並未告知其限制條件
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訂約
--->依消保法第11-1條,如果店家有限制條件應要以明顯方式或用人員說明
或掛個大海報…等無論什麼方式告知消費者店家的這個"契約"是有限制條件
若店家沒有作這個動作,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訂約那麼這個"條件"
會失效,購買仍屬有效(依第十四、十六條判斷)
step3.若購買時的限制條件是合法的,購買時店家也有告知動作,但是此條件
違反市場上「平等互惠原則」
-->依消保法第12條來判斷,但是判斷的標準是在法官,因為條文是抽象
但第11條卻又設但書,如果解釋上發生爭議時應採最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所以限制權利的行使應該是不合理的要求,所以就"我個人的感覺"應該會
失效,購買仍屬有效(依第十四、十六條判斷)
所以你會發現層層的包覆之下 要讓消費者負到責任的可能性是很低的
但上篇引用的網路文章只到step1.應該是其已有公告認定或案例裁判
因為手邊沒書也懶的查。基本上消費者保護法是用來強制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所以是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將過失責任的分配完全配給廠商或店家
所以適用上應該不用太擔心,其限定期限應該是屬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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