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過期的餐券還可以用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minivanilla (嗯 好 對啊)時間18年前 (2007/02/04 02:10)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6 (看更多)
※ 引述《angcat (喵咪)》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餐卷過期了還能使用嗎??
: 這是我前年買的三德飯店的下午茶餐卷
: 期限到95.10.28
: 因為我這半年非常的忙..加上搬家
: 就把它給忘了 >_<
: 前幾天整理東西時突然想到
: 可是已經過期一段時間了!!!!!
: 有兩張耶!!請問還能用嗎??(如像電影票可以補手續費使用那樣?)
: 爬了版上之前的文,有看到關於禮券定型化契約的部分
: 裡面有寫到不能註明期限
: 所以我這也能算是這類的問題嗎??
: 因為希望自己先大概瞭解後,再向店家詢問
: 免得被唬的一愣一愣後 又喪失權益(畢竟花了錢買的)
: 在這裡謝謝好心人的答覆
之前上消保法的課,聽上課的消基會裡面的律師說,是可以要求使用,
他所提的理由在消基會剛公佈的這篇文章有提到,(我懷疑這是他寫的- -+)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807
現階段如何主張權利?
*被設定有效期限!
依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
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
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應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不信嗎?我舉個律師上課的例子給您聽!
大家都應該知道公車有所謂的買月票吧!東少總會有人遺失車票,而在重買,當然嚕!
隻錢買的車票金錢就等車票上的規定時效消滅後,準備被公車公司屋走,所以在民國
八十四年左右(年代有點忘記),公車公司宣布這些未消費的款項(據說有上億)由
台北市政府跟公車公司共同分一半各自污走,但是後來被消基會的律師痛罵還有主張
民法125條之規定,硬把這項決策活生生的延到過15年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後,公
車公司跟台北市政府才敢把這種錢拿走。
順便再來說說為什麼台灣的百貨業者或是其他企業金營者這麼愛發禮卷,根據消基會
的統計,每發出去一百張的禮卷,最多最多回收到公司的只有八十張!剩下20張呢?
很抱歉,都要碼是遺失或是被洗衣機用濫之類等等的,所以在台灣禮卷是企業經營者
的最愛,因為一百張一張一千元來罵,20張就先轉兩萬,還不用成本喔!!
您說好賺不好賺?賺死人了!所以消基會一直認為禮卷上定有效期限其實是有問題的!
問題就在於消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應記載而記載的效力應屬無效!
簡單的回答到這,希望有幫助的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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