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過期的餐券還可以用嗎
*被設定有效期限!
依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
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
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應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這裡我有疑問
照她的說法
若禮券無設時間限制
則完全無時間限制
若有設定期限
則使用期限為禮券設定時間結束後在加15年
但是上面法條的說法比較像是
除非禮券設定時間超過15年
則依照禮券設定之時限
否則一律擁有購買日起15年之使用期限
不然萬一禮券說可用14年
那不就變成一共有29年的年限
這裡怪怪的
有人清楚正確的解釋嗎
謝謝
PS:又想到 禮券好像大多只有結束日沒有標購買日
一頭霧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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