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過期的餐券還可以用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yororinpns (什麼鳥鳥跟鳥鳥)時間18年前 (2007/02/05 18:23)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1人參與討論串5/6 (看更多)
禮券的性質基本上是一種"能當現金交易的東西"
也就是顧客手裡的一張禮券 一定是用錢換來的
不論是誰送你 或你用什麼方法拿到的(認票不認人)
所以用現金換禮券基本上就是一種契約
用金錢換取可以在商家使用禮券的權利
而商家有讓消費者使用禮券的義務
所以現在商家倒了 無法盡到義務
可以說是債務不履行或給付不能(無法給)
而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就是用125條規定的
所以你說到期限的問題 只要在商店能盡到義務時侯都不會發生問題
如果今年二月一號到期的禮券 公司是在二月十五號倒的 過期不用是消費者的問題
如果是在一月十五號倒的 變成消費者連選擇的權利都沒有 而發生損失 所以可獲得
擁有十五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基本上跟禮券有沒有期間沒有關係 而是跟商店能不能盡到義務有關係
又雖然有請求權 找不到商家也是沒輒!
※ 引述《xxxEVA (鏘...)》之銘言:
: *被設定有效期限!
: 依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
: 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
: 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應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 這裡我有疑問
: 照她的說法
: 若禮券無設時間限制
: 則完全無時間限制
: 若有設定期限
: 則使用期限為禮券設定時間結束後在加15年
: 但是上面法條的說法比較像是
: 除非禮券設定時間超過15年
: 則依照禮券設定之時限
: 否則一律擁有購買日起15年之使用期限
: 不然萬一禮券說可用14年
: 那不就變成一共有29年的年限
: 這裡怪怪的
: 有人清楚正確的解釋嗎
: 謝謝
: PS:又想到 禮券好像大多只有結束日沒有標購買日
: 一頭霧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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