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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過期的餐券還可以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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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在生活法律版po文,有版友建議我來這兒詢問^^. 想請問一下. 餐卷過期了還能使用嗎??. 這是我前年買的三德飯店的下午茶餐卷. 期限到95.10.28. 因為我這半年非常的忙..加上搬家. 就把它給忘了 >_<. 前幾天整理東西時突然想到. 可是已經過期一段時間了!!!!!. 有兩張耶!!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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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上消保法的課,聽上課的消基會裡面的律師說,是可以要求使用,. 他所提的理由在消基會剛公佈的這篇文章有提到,(我懷疑這是他寫的- -+).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807. 現階段如何主張權利?. *被設定有效期限!. 依根據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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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是當初買的時候有打折.... 例如一張一百..十張算九五折賣九百五.... 可是業者訂定使用期限..並說有優惠所以有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就如同促銷期..過了恢復原價.... 以此來解釋不給繼續使用..消費者是不是只能摸摸鼻子?. 還是我可以說我就是要用..把剩下的張數補上剩下的差價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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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設定有效期限!. 依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 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 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應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這裡我有疑問. 照她的說法. 若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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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的性質基本上是一種"能當現金交易的東西". 也就是顧客手裡的一張禮券 一定是用錢換來的. 不論是誰送你 或你用什麼方法拿到的(認票不認人). 所以用現金換禮券基本上就是一種契約. 用金錢換取可以在商家使用禮券的權利. 而商家有讓消費者使用禮券的義務. 所以現在商家倒了 無法盡到義務. 可以說是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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