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也是有關補習班退費轉讓的問題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伯倫希爾)時間19年前 (2005/08/26 19:0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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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dsis (需要個人說話)》之銘言: : 已爬文→消保官→教育部→台北市教育局 : 之前我同學(以下簡稱A)在台北市某補習班報名,繳清了20000元的學費也拿到收據。 : 但開課三個禮拜A同學都沒辦法去上課,接下來的課程也無法參加。 : (此時課程還未到1/3) : 因此他在網路上找到了欲接受轉讓的同學(以下簡稱B), : 價錢談好了,所以到補習班欲作轉讓的動作。 : 沒想到補習班竟以A同學的價值(?)只有10000元, : 所以只願意退還A同學20000*1/2=10000元, : 而B同學要以新生的身分加入,也就是B同學仍要繳20000元, : 他們補習班的說法是只在課程開始前接受全額轉讓,課程開始後不接受任何轉讓的動作! : 現在問題來了,補習班是否可以私訂不可轉讓的規定? : 教育局的回答是他們那邊沒有規定,端看A同學與補習班的契約內容。 : 但A同學自開始就只有繳費、拿收據的動作,而完全沒有看過契約內容, : 沒拿上課証,也沒上過任何一堂課程。 : 那是否收據就可代表一種形式的契約?但收據上並未載明任何相關規定。 : 很令A同學不滿的是,他從頭到尾都沒享受到任何補習班的資源, : 卻要平白付出10000元的費用,補習班又限制他轉讓的資格。 : 也因為不得轉讓的限制,補習班因此多收取了10000元的費用。 : 合理嗎?有沒有辦法為A同學爭取到較大的利益? 如果你同學已經劃位的話,而他未去上課 補習班的作法是合理的,因為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歸則規定 若未上課前已離去,補習班應退七成的費用 自上課日起算未逾全學期三分之一退二分之一的費用 超過三分之一就不退費了 補習班退二分之一算是依法行事 名為轉讓其實是你同學要離開 只能說在可以用到的特別法裡面並無對於轉讓的相關規定 算是學一次經驗 你也可以找看看有沒有其他可以用的法案 -- 第一個封印放樹巔,風精靈從此不再飛翔 第二個封印落水間,漣漪和浪花便斂起了鋒芒 第三個封印驅趕雷電,人世間於是只留下冰冷的火焰 第四封印鎮鎖山岩,大地的歌聲轉化成嗚咽 第五個封印啊天空知道,閃耀的日光一片淒迷 第六個封印也很清晰,死靈在月光的墳墓中不安的嬉戲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103.153

219.84.11.94 08/26, , 1F
他沒有劃位,但收據上已寫明是今年的班別
219.84.11.94 08/26, 1F
文章代碼(AID): #133lWaxX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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