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 也是有關補習班退費轉讓的問題
已爬文→消保官→教育部→台北市教育局
之前我同學(以下簡稱A)在台北市某補習班報名,繳清了20000元的學費也拿到收據。
但開課三個禮拜A同學都沒辦法去上課,接下來的課程也無法參加。
(此時課程還未到1/3)
因此他在網路上找到了欲接受轉讓的同學(以下簡稱B),
價錢談好了,所以到補習班欲作轉讓的動作。
沒想到補習班竟以A同學的價值(?)只有10000元,
所以只願意退還A同學20000*1/2=10000元,
而B同學要以新生的身分加入,也就是B同學仍要繳20000元,
他們補習班的說法是只在課程開始前接受全額轉讓,課程開始後不接受任何轉讓的動作!
現在問題來了,補習班是否可以私訂不可轉讓的規定?
教育局的回答是他們那邊沒有規定,端看A同學與補習班的契約內容。
但A同學自開始就只有繳費、拿收據的動作,而完全沒有看過契約內容,
沒拿上課証,也沒上過任何一堂課程。
那是否收據就可代表一種形式的契約?但收據上並未載明任何相關規定。
很令A同學不滿的是,他從頭到尾都沒享受到任何補習班的資源,
卻要平白付出10000元的費用,補習班又限制他轉讓的資格。
也因為不得轉讓的限制,補習班因此多收取了10000元的費用。
合理嗎?有沒有辦法為A同學爭取到較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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