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近期破碎的包裹讓人驚驚
看板Chat82gether (轉讓合購)作者quixotic (Lumen incaelo)時間7年前 (2017/01/26 22:47)推噓26(27推 1噓 131→)留言159則, 15人參與討論串4/5 (看更多)
推文有點長,且我覺得以下推文頗有誤導之嫌,
另闢新文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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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償、無償的界線是沒辦法這樣討論的,
因為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事實認定需要調查證據
不是您主張有償就是有償
此外以我個人對合購的看法,團購是委任契約,
雜費並非「報酬」,而應屬於「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實際上「雜費」的多少實難認定,本來就只能抓個大概,
所以板上才會有最高額的限制這種規定。
就以郵局寄件好來說了,有些人家在郵局隔壁他用走的去
有些人住得遠假設20公里好了,他可能騎車或開車去
那團員多騎機車一趟可能不夠,可能要三~四趟
有些人沒有汽車機車附近也沒公車,可能需要搭小黃
那再以電話聯絡、簡訊通知來說好了
我猜您沒有遇過那種消極聯絡、死不收站內信的團員
約了面交跑錯地方迷路、記錯面交時間的團員
這些都需要電話聯絡,
且都屬於突發狀況很難事先預估
當然您可以說這種當然可以報黑灰啊,
是啊但報黑灰你就可以立馬抽單不幫他處理了嗎?
關於「必要費用」這部分,只能抓一個大概的數字
實務上對於委任契約的會爭執的無非是在過失責任歸屬上
而至於必要費用的數額,我只能說
如果不同意主購定好的「雜費」
也就是認為這樣的「必要費用」計算不合理
有溢收、超收之嫌
有這種想法的人可以一開始就不要去跟那種團不是嗎?
甚至可以去寫信向板主舉報該團主購超收雜費
當您跟了某團,無非就是同意了主購定好「必要費用」的數額
而此必要費用,為雙方意思合致的契約之一部
如果您一邊跟了團,
卻又一邊對主購定好的處理合購的必要費用心存疑慮
並以此認定「主購收雜費就是盈利要給我負全責」
那請問為什麼您還要跟團呢?說實話,
您可以找您覺得雜費沒有超收的團,
或者您自己開一個零雜費的團,這樣不是很完美嗎?
在此將雜費(「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列入「報酬」
是一種張冠李戴、名目不清的說法
必要費用就是必要費用,「必要費用」並非「報酬」
不管在合購板板規的哪一條,無論明示默示
我都看不出有把「必要費用」(雜費)列為「報酬」的意思
合購板早已多次明示禁止假雜費之名行有償之實
也就是禁止主購有「賺雜費」的行為
對於假合購真代購/假主購真賣家的事情合購板也一直嚴懲不貸
對於「蓄意賺雜費」的主購,
合購板一向鞭數十驅之別院這更不用講了
如果我沒有誤解的話,這應該是合購板一直以來的立場,
板主換過一任又一任但這些規定都已行之有年
因為我也已經半年沒開團/跟團,我憑印象
目前刷卡紅利、賣家贈品也明文規定主購不可以拿
或是要將紅利明列平攤歸還給全體團員
合購板對於將板上合購事務維持在「無償」性質的努力
大家都是有目共睹
我實在不知道哪一國的法院見解
把委任事務必要費用的結餘歸到「報酬」
如果有還請務必提供判決字號讓我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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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沒有看清楚。我的意思是,
再怎樣合購板都不應該適用有償委任(抽象輕過失)的責任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適用的是
常規性、以買賣該種商品為日常反覆執行之業務
是「經理人」、是「賣家」
但您現在卻認為,一時腦袋發熱、偶一為之扛起合購的主購
偶然不小心接下了主購可能還貼好幾百塊
卻需要負起與專業經理人相等同的責任
抱歉,我只能說這種主張我也看不出有什麼法理上的依據
如果您說的是這幾天最夯的那位假合購真無息借貸的主購,
他已經不是一般情況了,
我想正常人都不會沒事手上接個六七團放一個月以上還敢出國的
他個人的問題和過往劣習、甚或如果她真的有挪用合購金額的事實
而違反委任本旨的情事
請他個人自己想辦法負起隨之而來的民刑事責任
我在這裡說的是板上大部分傻傻的主購
偶爾腦袋發熱不小心開了團、每次都不小心貼到錢的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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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那是您個人的法律見解,並非不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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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未主張過「當了主購就不用負責」
我主張的是將合購板主購與專職賣家同等視之
而課予抽象輕過失責任毋寧過苛
而主購需要負的責任至多只到具體輕過失(未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上述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恕不贅言。
如果您說我個人主張具體輕過失叫做「我主張主購不必負責」,
那請恕我很難再繼續和您談下去,
因為這樣攻擊稻草人式的談話完全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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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旦出事主購要負起全責
言下之意似乎是主購收了您的單、讓您當了團員
您就可以坐在家裡翹起二郎腿對主購指東指西
反正出了事也是主購負責,
還可以一邊納涼嘲諷主購沒本事就不要出來開團
坦白說這種說法十分令人不能接受
且令人覺得您是納涼看戲的心態
要完成一團成功的合購,
主購對合購事務的積極處理和團員的合作,是缺一不可
您明言出了事所有的責任主購應該一人全擔
而且主張主購和賣家應負同等的責任
您這樣的主張我只能說您過往的主購若是看到了想必十分心寒吧。
只是說了謝謝就要人責任全扛,有沒有這麼划算。
希望看到您這樣的主張之後,以後還會有傻傻的主購收您的單了。
抱歉,看到這種主張我真的客氣不起來,
這種主張對於板上過往繼來無數熱血負責的主購太不公平
如有冒犯還請海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8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t82gether/M.1485442020.A.4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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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討論的是,您主張將「必要費用」列入「報酬」
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
如果您認為有理由,我想請問您如此主張有何憑據
如有判決字號可供依憑那就更好了
這樣的討論對於大家才有參考價值。
如果您在此想討論的是我本人的個資,那只能說恕不奉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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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了解您要表達的意思,只能試著理解
但在這之前我補充一下我的想法:
我提及板規只是要說,板規對於雜費的規定一向非常嚴謹
全團雜費不得超過600元對於主購也已是相當不信任的規定。
當然,上限600元是否還是太高,
這當然有討論空間
如果您主張這樣還是太高,
那您可以寫信向板主建議、發起投票....等。
我個人會覺得板規可以設個以人數為級距的雜費上限
免得大團主購老是被人指著鼻子被人嫌說在營利
我假設您是要主張板規位階低於法律,
但這還是要看「板規」在法律上的定性
關於板規在契約解釋所扮演的角色,
下文P大有做了一些說明,或許您可以參考她的意見。
今天有個某甲,
明知有個擺明賺雜費的團還立馬無異議報名參加不檢舉
那要不某甲很笨
要不就是某甲也抱著與其同流合污的僥倖心態
那之後假設真的出事,某甲立馬跳出來指責收雜費盈利blahblah
您會覺得某甲很有指責該團溢收雜費的立場嗎?
指責溢收雜費應該是基於溢收的事實,
而不是說因為主購溢收因此得以減免團員在風險上的責任分擔
風險分擔用雜費多少來計算,本身既不合理而且奇怪。
也許妳要說有些團就是那樣處理,我想那也是不得已的下策。
如果要主張多繳幾塊錢的雜費,主購就有責任賠整罐粉底液的錢。
毋寧是十分荒謬的。
那再設想另一個零雜費的狀況,
而您是主購,我想問,
您是否願意開一個起頭零雜費,
然後油錢交通費、影印費、包裝費、電話簡訊聯絡費、
1元1元列出清單的團,一毛不多不少,
團務結束後大家都拿到東西之後才補雜費的團?
我想這會有什麼樣的狀況您自己心裡也很清楚
前面您提及您有開過團,
那我會非常好奇您自己開的團如何處理團務
除非您開的是一個零雜費,
必要費用由您自己全額負擔的佛光普照團
否則
如果您自己開的團都有收取雜費
那麼想必您是能理解「必要費用」的性質
也能理解為何合購板一直存有「雜費」一項目的緣由
如果您真的這麼厭惡「雜費」這個欄目
您可以開團然後一毛雜費都不收
板規並沒有規定雜費不能是零元
佛光普照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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