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近期破碎的包裹讓人驚驚
看板Chat82gether (轉讓合購)作者papa820 (papa)時間8年前 (2017/01/27 01:48)推噓16(16推 0噓 11→)留言27則, 19人參與討論串5/5 (看更多)
我是一名長期在合購版的版友,不過已經很少開團了。
同時也是一名正在執業的律師(看a版友的發言似乎要有實務經驗才能發言討論法律問題,
所以先表明一下。)
先說結論我認為主購在民法上的注意義務「原則上」最多是具體輕過失,
理由與q版友大同小異,就請各位參考q版友的說法。
再來我要說的是,這是原則上,如果可以舉證實際上發生的狀況嚴重偏離合購版一開始設
想情形,當然主購的義務有可能是抽象輕過失,不過僅僅以「整個雜費算下來還是有結餘
」直接認定主購有營利一定是負抽象輕過失似乎稍嫌過速。如同q版友說的毋寧說雜費其實
是必要費用,不過通常難以明列,所以直接抓一個數額,在這樣的方式下,本來就容許一
定的誤差值。當這個數字顯然大過於實際上的支出時,主購的確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在營利
(至於多少是顯然,這就自由心證了),而加重其注意義務。不過我認為在現今合購版規
已經限縮雜費的上限,以及再三說明禁止營利的狀況下,被認定為抽象輕過失注意義務應
該是少見的。
另a版友一直強調不是版規怎麼規定,就會那樣解釋。的確,法學的解釋方式有非常多
種,一個契約本來就可以有多種的解釋方式,如果都很明確的話,或許律師也沒有存在
價值XD,不過此處解釋時,版規絕對會是一個強而有力的依據。民事採契約自由原則,
無法規者,依習慣及法理,當合購版已經創設出遊戲規則時,在這個平台上合購原則上就
會推定按這樣的規則在進行,當然可以舉反證推翻,不過就像前面說的以有結餘直接認定
是營利,這也太草率了。
最後,法學的討論本來就是有非常多種可能,在實務上就算是再有把握的訴訟還是可能陰
溝裡翻船的,直接質疑是否有實務經驗而迴避問題討論的核心,我想並不是良好的方式。
另外a版友有提到合購版以外不少人覺得這是一種有償委任,這種說法在實務上會被認定
傳聞中的傳聞吧,在此可能要先問所謂的「不少人」是否真的了解合購版的生態,再來定
性法律關係。那如果有相關的法學意見再請版友介紹我拜讀。
※ 引述《quixotic (Lumen incaelo)》之銘言:
: 推文有點長,且我覺得以下推文頗有誤導之嫌,
: 另闢新文回應一下
: 推 anais115: 想討論一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沒意外 223.140.195.175 01/26 19:21
: → anais115: 應該是看到我的推文,但我前面有說狀況 223.140.195.175 01/26 19:21
: → anais115: 是「整個雜費算下來還是有結餘」(在大 223.140.195.175 01/26 19:21
: → anais115: 部分非玻璃類的合購團) ->以有償認定, 223.140.195.175 01/26 19:22
: → anais115: 如果真的要進入訴訟程序,難免只能這樣 223.140.195.175 01/26 19:22
: → anais115: 一板一眼的認定,即雖然版上說沒有勞心 223.140.195.175 01/26 19:22
: → anais115: 勞力費這種東西,但實際上這些雜費在多 223.140.195.175 01/26 19:22
: → anais115: 出的額度就變成了「有償」 223.140.195.175 01/26 19:22
: 首先有有償、無償的界線是沒辦法這樣討論的,
: 因為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事實認定需要調查證據
: 不是您主張有償就是有償
: 此外以我個人對合購的看法,這是委任契約,
: 雜費並非「報酬」,而應屬於「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 實際上「雜費」的多少實難認定,本來就只能抓個大概,
: 所以板上才會有最高額的限制這種規定。
: 就以郵局寄件好來說了,有些人家在郵局隔壁他用走的去
: 有些人住得遠假設20公里好了,他可能騎車或開車去
: 那團員多騎機車一趟可能不夠,可能要三~四趟
: 有些人沒有汽車機車附近也沒公車,可能需要小黃
: 那再以電話聯絡、簡訊通知來說好了
: 我猜您當主購的經驗大概真的不多
: 沒有遇過那種消極聯絡、死不收站內信的團員
: 約了面交跑錯地方迷路、記錯面交時間的團員
: 這些都需要電話聯絡,
: 且都屬於突發狀況很難事先預估
: 當然你可以說這種當然可以報黑灰啊,
: 是啊但報黑灰你就可以抽單不幫他處理了嗎?
: 關於「必要費用」這部分,只能抓一個大概的數字
: 實務上對於委任契約的會爭執的無非是在過失責任歸屬上
: 而至於必要費用的數額,我只能說
: 如果您不同意主購定好的「雜費」
: 也就是您認為這樣的「必要費用」計算不合理
: 有溢收、超收之嫌
: 那說實在話您可以不要去跟那團不是嗎?
: 如果您跟了那團,無非就是同意了主購定好「必要費用」的數額
: 您一邊跟了團,
: 卻又一邊對主購定好的處理合購的必要費用心存疑慮
: 並以此指責「主購收雜費就是盈利」
: 那請問為什麼您還要跟團呢?說實話,
: 您可以找您覺得雜費沒有超收的團,
: 或者您自己開一個零雜費的團,這樣不是很完美嗎?
: 您在此將雜費(「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列入「報酬」
: 是一種張冠李戴、名目不清的說法
: 必要費用就是必要費用,「必要費用」並非「報酬」
: 不管在合購板板規的哪一條,無論明示默示
: 我都看不出有把「必要費用」(雜費)列為「報酬」的意思
: 合購板早已多次明示禁止假雜費之名行有償之實
: 也就是禁止主購有「賺雜費」的行為
: 對於假合購真代購/假主購真賣家的事情合購板也一直嚴懲不貸
: 對於「蓄意賺雜費」的主購,
: 合購板一向鞭數十驅之別院這更不用講了
: 如果我沒有誤解的話,這應該是合購板一直以來的立場,
: 板主換過一任又一任但這些規定都已行之有年
: 因為我也已經半年沒開團/跟團,
: 我印象目前刷卡紅利、賣家贈品也明文規定主購不可以拿
: 或是要將紅利平攤歸還給全體團員
: 合購板對於將板上合購事務維持在「無償」性質的努力
: 大家都是有目共睹
: 另我實在不知道哪一國的法院見解
: 把委任事務必要費用的結餘歸到「報酬」去
: 如果有還請務必提供判決字號讓我參考,感謝。
: 推 anais115: 至於像這種玻璃團,我覺得最好的方法就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是跟版主申請超收雜費(隱版了找不到版規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QQ),就算是無償甚至自掏腰包,注意義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務仍舊是「具體輕過失」(sorry我真的不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覺得降低至重大過失有站得住腳的根據或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先,您可能沒有看清楚,我的意思是,
: 再怎樣合購板都不可能適用有償委任(抽象輕過失)的責任
: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適用的是
: 常規性、以買賣該種商品為日常反覆執行之業務
: 是「經理人」、是「賣家」
: 但您現在卻認為,一時腦袋發熱、偶一為之扛起合購的主購
: 偶然不小心接下了主購可能還貼好幾百塊
: 卻需要負起與專業經理人相等同的責任
: 抱歉,我只能說這種主張我也看不出有什麼法理上的依據
: 如果您說的是這幾天最夯的那位假合購真無息借貸的主購,
: 他已經不是一般情況了,
: 我想正常人都不會沒事手上接個六七團還出國的
: 他個人的問題和劣習、甚或如果她真的有挪用合購金額的事實
: 而違反委任本旨的情事
: 請他個人自己想辦法負起隨之而來的民刑事責任
: 我在這裡說的是板上大部分傻傻的主購
: 偶爾腦袋發熱不小心開了團、每次都不小心貼到錢的正常人
: → anais115: 法理),在違反義務的狀況依然要負賠償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責任,這裡討論的都只是責任的成立,至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於減輕是後階段的事。我知道這樣看起來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對主購很苛刻,但只能說做事情之前要考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 anais115: 慮好風險,不敢冒的險就不要自己起頭 223.140.195.175 01/26 19:31
: 推 anais115: 打這麼多不是想逼退大家當主購,主購在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 anais115: 法律上的責任真的就是這樣XD 我自己也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 anais115: 當過主購,很能理解大家提心弔膽、團員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 anais115: 久久不回報有沒有問題那我單據跟錄影到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 anais115: 底可不可以丟一邊了的那種感覺,只是有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抱歉,我並不覺得您真的理解。
: → anais115: 很多事不是說「很努力了、花很多時間了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 anais115: 」就可以完全不負責任,希望大家在跳下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我從未主張過「當了主購就不用負責」
: 我主張的是將合購板主購與專職賣家同等視之
: 而課予抽象輕過失責任毋寧過苛
: 而主購需要負的責任至多只到具體輕過失(未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上述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恕不贅言。
: 如果您說我個人主張具體輕過失叫做「我主張主購不必負責」,
: 那請恕我不想再繼續和您談下去,
: 因為這樣攻擊稻草人式的談話完全沒有意義。
: → anais115: 去當主購前先想好如果出事了自己能不能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 anais115: 擔起,也謝謝跟過許多團主購的付出:) 223.140.195.175 01/26 19:37
: 坦白說您這種一旦出事主購要負起全責
: 言下之意似乎是主購收了您的單、讓您當了團員
: 您就可以坐在家裡翹起二郎腿對主購指東指西
: 反正出了事也是主購負責,
: 還可以一邊納涼嘲諷主購沒本事就不要出來開團
: 坦白說這種說法十分令人不能接受
: 且令人覺得您是納涼看戲的心態
: 要完成一團成功的合購,
: 主購對合購事務的積極處理和團員的合作,是缺一不可
: 您明言出了事所有的責任主購應該一人全擔
: 而且主張主購和賣家應負同等的責任
: 您這樣的主張我只能說您過往的主購若是看到了想必十分心寒吧。
: 只是說了謝謝就要人責任全扛,有沒有這麼划算。
: 希望看到您這樣的主張之後,以後還會有傻傻的主購收您的單了。
: 抱歉,看到這種主張我真的客氣不起來,
: 這種主張對於板上過往繼來無數的主購太不公平
: 如有冒犯還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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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5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t82gether/M.1485452885.A.BC0.html
※ 編輯: papa820 (1.164.51.23), 01/27/2017 0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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