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回應 circlelee 推文及於 PttLaw 之申訴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強哥)時間18年前 (2008/08/09 00:25), 編輯推噓32(33139)
留言73則, 3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2 (看更多)
  本篇文章之主旨在於:   一、回應 PttLaw #3006/3007 circlelee 之申訴文,以及回應 circlelee     於本板公告文中之推文;   二、並同時使各位板友能夠明白在下的治板方針及理由,也敬請各位板友提     出看法;若同意則謝謝您的支持,若不同意在下的做法,亦請提出,一     旦大多數板友皆不同意個人做法,吾必改之。   以下先列入爭論相關之文章及推文。個人再行解釋。 ─────────────────────────────────────── PttLaw 板 circlelee 之申訴函 (未得同意前不得轉錄,故僅打上出處) 3006 8/08 circlelee □ [申訴] anti-ramp 板主未處理違規事件 3007 8/08 circlelee □ [申訴] anti-ramp板主legist慫恿他人做人身攻擊 ─────────────────────────────────────── 本板 #10210 (#18c1FEwH) 公告文中之推文摘錄

08/05 19:49,
在下推文是對 #18bhAW-k 該文作者所說 並且只是一句常
08/05 19:49

08/05 19:50,
見的俗話 沒有針對任何人 僅取其中"白痴"二字解釋是否
08/05 19:50

08/05 19:54,
有點斷章取義的感覺 且這只是在下想對該文作者說的話
08/05 19:54

08/05 19:55,
應不致侮辱第三人吧?
08/05 19:55

08/05 23:06,
謝謝你的解釋,不過很不好意思,對我個人而言並無說服力。
08/05 23:06

08/05 23:08,
若只想對該文作者說,即不應讓想說的話被公眾所共聞共見。
08/05 23:08

08/05 23:08,
應該以回信或水球的方式為之始可。私下侮辱人並不犯法,
08/05 23:08

08/05 23:10,
公然侮辱才有法可管(參見刑法第309條)。即重點在於公然。
08/05 23:10

08/05 23:13,
最後仍須強調: 本公告並非處分人的判決,而只是警告而已。
08/05 23:13

08/05 23:14,
仍然希望您在了解言論自由的限制之後,能繼續在板上討論^^
08/05 23:14

08/08 03:59,
板主你第三句話的意思是我們不爽某人就可以私下罵人囉?
08/08 03:59

08/08 04:01,
你是在慫恿板友來罵我嗎? 所以你確定私下罵我就沒罪?
08/08 04:01

08/08 04:03,
板主真高,私下罵人的話 就跟你無關了…
08/08 04:03

08/08 04:04,
我有點不清楚了 所以你確定私下傳水球、回信罵人無罪?
08/08 04:04

08/08 10:57,
我確定私下傳水球、回信罵人不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08/08 10:57

08/08 10:58,
沒有必要諷刺我高不高,你去問你的律師朋友,或去生活法律
08/08 10:58

08/08 10:58,
板問看看,就知道到底是我很高還是法律如此規定的。
08/08 10:58

08/08 14:21,
Violation板明確規定傳水球、回信罵人與未經同意公開
08/08 14:21

08/08 14:22,
個人真實姓名是要受罰的…你這個版居然都可以
08/08 14:22
───────────────────────────────────────   以下將就上開推文及該二申訴函綜合提出個人的深入解釋及說明。   分為二部分說明: 一、「私下侮辱」及「板主教唆他人對 circlelee 人身攻擊」之釋疑   原受警告人 ontherock 認為,「這只是在下想對該文作者說的話,應不致侮 辱第三人吧」,可知,其所言「人多有白痴」原僅欲傳達與 asd0927 (即Paper Dolly服飾店店長)所知,惟因 ontherock 以推文為之,足使本板公眾所共聞共 見,故似有公然侮辱之嫌,故在下仍堅持此警告之正確性。   在下稱:「私下侮辱人並不犯法,公然侮辱才有法可管(參見刑法第309條) 。即重點在於公然。」此點即說明了:我國刑法所禁止之侮辱,僅限於「公然」 侮辱,而未及於私下之侮辱。   而在下又稱:「應該以回信或水球的方式為之始可。」此言係指:若以回信 或水球之方式為侮辱者,則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易言之,私下侮辱並不犯法。惟 此僅在於解釋目前我國刑法之規範,在下並無任何教唆及慫恿他人對之為人身攻 擊之主觀心態及客觀表徵。   惟於此在下必須澄清一事,即在下過去疏未詳細研究本站之站規,畢竟至少 由本人接任本板板主後,從未因處分不當被板友檢舉申訴,故亦未特別有機會研 讀之。很謝謝 circlelee 的推文提醒了在下:「Violation板明確規定傳水球、 回信罵人…是要受罰的」,於是在下方才已將「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 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看完。現在要提出在下之說明:   根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以下簡稱「站 規」)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一節規定:「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1、內 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由此可見,circlelee 的說法是正確的, 本站站規的確認為,「私下侮辱」之情形亦屬違規行為。   必須注意者為,先前在下推文中所言者,與此處亦並無牴觸之處。亦即,「 私下侮辱」之情形,就國法觀之,非屬觸法;就站規而言,則屬違規。先前由於 在下較熟悉於我國刑法,而較不熟於本站站規,故僅以我國法律分析「私下侮辱 」之事,自僅得出該一結論而已(即在下推文曰:「我確定私下傳水球、回信罵 人不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現在綜覽站規,則可得上開「未觸法 ,然違規」之結論。   繼之,根據上述提及之站規可知,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私下侮辱他人者 ,屬於站規第六條第二款之「其他違規行為」,依站規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其他違規行為……,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即亦可知,此既非屬「看板違規 行為」,自不在板主管轄之範圍。   惟 circlelee 未經查證,亦未向我來信詢問在下關於該推文之意義,即逕自 認定在下有教唆及慫恿他人對其為人身攻擊之行為,況客觀上個人也完全未接收到 已有板友因見吾推文而私下侮辱其之消息,circlelee 實無必要為如此主觀臆測之 認定,就個人觀之,此指控實已逾越一個理性者當有之行徑。   以上即針對「私下侮辱」及「教唆他人對 circlelee 人身攻擊」之疑義說明。   以下係針對「在板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姓名)」之疑義說明。 二、「在板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姓名)」之釋疑   前已述,由於初時在下並未熟知本站站規,故於 circlelee 要求在下處理其 姓名已被某二板友(ta29 及 chinsummer)所公布之事時,個人回信曰:   「本板板規並未明文禁文不得公布使用者的真實姓名。推文中公布的姓名是 否真實,我與您並不相識,我也不是站方,所以無從識別。再者,您亦非本板第 一位被公布真實姓名者(如果的確是真實的話),過去大家也皆雖未否認該姓名 為自己,惟亦未要求板主處分。因為人家說出一件真實的事,為何要處分?造謠 或說假名才需要處分吧?這也是本板板規並未明文禁文不得公布使用者真實姓名 的原因。在網路上敢說什麼話,就敢擔當怎樣的責任。大家是公平的,您也可以 找到ta29的真實姓名,這個也沒人禁止您。若您真的認為ta29的作法違反你心中 的法律,請您直接向站方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首先,由於本板板規的確未就公布他人姓名這點為禁止規定,單就本板板規 則自得理解為未禁止即屬容許。惟後來見諸站規,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一、看板違規行為:(二)未經同意, 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 料。」就本條文可知,若「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實姓名… …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由此可知,本條文並非絕對不許公佈 他人真實姓名,而是在「未經同意」或「非經本人公開」之情況下始不許之。   讓我們先看該二則被檢舉之推文內容:(以「甲○○」代替其姓名)                    (以「乙看板」代替該指明之看板)

08/07 09:46,
甲○○ LOL
08/07 09:46

08/07 09:53,
還有樓上,原來大家都知道甲○○囉? (乙看板精華區)
08/07 09:53
  就 ta29 之發言,的確是在未經本人明示同意下,公開其姓名;就 chinsummer 的發言,則係告訴大家出處,以證實此姓名之真確性。   當然,形式上 ta29 及 chinsummer 皆已揭露其姓名,惟若後者僅推文說: 「大家請看乙看板精華區」,因畢竟於該看板中,ID對照表屬於早已公開之個 人資料,若將早已公開之個人資料揭露者,仍認為此係應予處罰,各位板友認為 如此是否妥當?換句話說,我們是否應該處罰一個揭露已揭露之資訊的人?這是 在下第一個困惑之處,想請教大家。   第二個困惑之處在於,站規第六條禁止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個人資料, 這裡的困惑與本案無關,而是相關於非好店板之定位與站規是否能全然適用之問 題。非好店板的板旨即在於分享不好的消費經驗,使得板友能夠知道這些資訊, 並可在資訊透明之下自由選擇是否不再去該店消費。資訊分享的同時,不可避免 的是,必然會公布某些「他人」的資料。這些他人可能包含店家、店長、店員, 甚至其他消費者的資料。   舉例說明:A(消費者)去B機車行,B機車行有老闆C,員工D,老闆的 爸爸E在店裡幫忙,以及另一個也在修車的消費者F。A受到了C的差勁對待, 上了本板來講這B店有多黑,順便把當時的過程錄音PO上來給大家聽,也連同 PO上了他當場拍的幾張照片,錄音包含了ACDEF的對話,照片則包含了B 店的外觀及位置,以及CDEF的肖像。此外,A還拿到了C及F的名片。   今天如果他把爭執的錄音檔放上本板,照片也PO出連結,大家或許覺得無 所謂,但其實,這已經牽涉到ABCDEF全部人的隱私權了。至少他們的聲音 及他們的長相被公開了。本板是否要禁止大家PO上跟黑店交涉的證據(錄音檔 及照片)?   那如果是放上了C名片上的個人資料,C能否主張A已公布「他人」之個人 資料而主張A已違反站規,並要求處分A?是否本板要禁止寫出B店的店名及C 的姓名?   再者,如果同時在場,也來修機車的F是個律師,覺得該店也有錯,且在當 下幫A講話了,那A能否把F的名字寫出來?還是只能寫出姓氏呢?反之,如果 F覺得B店沒錯,幫C講話,處理的原則會與前面的假設一樣嗎?   甚至,其實A根本就是個澳客,C在板上看到A的文章大為光火,把A的姓 名及特徵寫出來,可以嗎?如果那店真的是被澳客A給抹黑了,憑什麼B店店名 及店長C的個人資料就要被放上網且A不會受到處分(以本板之目的及目前板規 ,當然是不可能處罰把店家資訊揭露者,因為要揭露完全資訊才能使消費者知道 是哪間店上了本板。),而換過來,店長C或D、E、F或其他人,把奧客A的 個人資料放上板來,就會變成是違反站規,而應該受到處分?   以本案作為例子。士林夜市的 Paper Dolly服飾店,店名已經在板上被回了 好幾次了,且經兩造辯論,也可看的出該店店長之說辭亦不無道理(儘管不能試 穿這點必定會被某些板友認為是非好店),雖然今天沒人這麼做,但即使把該店 店長寫出名字來,或至少寫出姓來,依本板一向之習慣及本板目的,亦不會引起 太大的問題(過去有太多的店家內的老闆/店長/服務員/推銷員的姓氏或全名 被PO在板上,也從未有店家抗議此點或板友為此認為不公)。然而,我們對待雙 方當事人,是否應該平等對待?對待店家如此,一向是違反站規的這個規定,大 家也都相安無事;對待明顯為奧客之消費者,我們該用什麼標準去對待呢?   換句話說,站規是整個站的基本規定;每個板則有其特別之目的,應得調整 板規之內容。法諺有云:「有原則,必有例外。」即是其理。如果各個板恪遵站 方之本條規定,則八卦板或許就要第一個滅亡了。前些日子的mini事件,正是一 個好的例子。mini要求八卦板板主刪文,因文章已事涉隱私;惟該板板主並未因 本站站規即應許其要求,原因在於八卦板有其立板目的。如果大家都可以用站規 第六條說:你已經公布「他人」隱私了,就應該受罰,文章應該被砍,那麼不僅 八卦板要滅亡,本板也應該要關板了。所以在下之見解認為,站規第六條僅係原 則性規定,依各板之目的不同,各板得調整其規範內容;本板基於「資訊分享」 之目的,固難完全依循該條站規,而必須有限度地調整其規範之範疇。且資訊公 開也不僅是店家一造之資訊要完全揭露,反之,當消費者一方亦有可規責事由時 ,若仍堅持完全不揭露其部分資訊,則使不負責任之消費者可輕鬆自在地在板上 大放厥詞並抹黑店家,且得隱身於ID背後,安全又無負擔,而店家卻只能默默挨 打,這難道就是我們想要的非好店板?僅僅揭露ID背後之姓名,且我們根本不認 識這樣子的姓名,只不過使其知道文責自負、不能隨意亂放消息之道理而已,對 隱私權又有幾多影響?如發文者不受任何監督,隱私權受到完整的保護,那麼人 就容易仗侍自己居於幽暗的地位而可能為不真確之言論了。大家希望本板充斥這 樣的發文者,希望本板「資訊分享」之堅持被瓦解?至少在下不這麼希望。   當然,以上僅為板主 legist 之個人意見,不代表另一位板主 riverhorse 之意見,自然也不能推出板友們支持本人意見的結論。所以請各位板友提供您寶 貴之意見,本人的思慮或有不周全之處,希望各位板友就事論事,勿就引發此事 件之 circlelee 為任何的非難,因為這已經不是甲○○個人之問題,換成乙○○ 或丙○○也是一樣的。ID或姓名都只是符號,重點是希望能確定本板就此議題之 未來政策方針,究竟是要完全恪遵本站站規第六條,使任何揭露「他人」資訊之 文字全部被禁止;抑或如何程度地限縮該條之適用範圍;甚至本板另外創設與該 條完全相反的板規條文(即不論店家與消費者,與該消費爭議相關者之姓名等皆 不禁止與本板揭露)   以上二問題(第一個問題在本文第125~129行,藍色處),請大家共同討論。 -- 欲回文本公告文者,形式上至少要有5行,連同標點符號合計100字以上者, 始得為之;否則請以推文之方式表達意見。違反者,其文章將劣退之。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7.172 ※ 編輯: legist 來自: 218.167.167.172 (08/09 00:25)

08/09 00:36, , 1F
版主辛苦了~
08/09 00:36, 1F

08/09 00:40, , 2F
別理他了,這傢伙不懂裝懂,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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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42, , 3F
版主辛苦了 +1 , 可惜circlelee的三處檢舉文共六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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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42, , 4F
噗 居然想頂撞學法律將來要當律師的版主 有沒有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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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42, , 5F
應該不會生效..澳洲又一新戰神產生..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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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46, , 6F
由推文可見迴圈李的想法和觀念有多糟糕 惡意曲解 好離譜
08/09 00:46, 6F

08/09 00:46, , 7F
借標題提醒一下circlelee: 1. pttlaw那邊檢舉不成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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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47, , 8F
到底有沒有先看過規定再檢舉? 2. violation那邊你要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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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47, , 9F
證據,不然不會有人處理的.. 我很誠心的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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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49, , 10F
真的很好笑 私下侮辱本來就不"犯法" 犯法跟違規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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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50, , 11F
而且他自己在他板公佈姓名 還不准別人查閱? 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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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06, , 12F
請問大家,我可以要求迴圈先生公開道歉嗎??隨便誣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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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07, , 13F
為店員,我深感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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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18, , 14F
版主辛苦了~~~ 某c實在很喜歡斷章取義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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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7, , 15F
連打個b也可以打到變成某版奧客,迴圈小朋友試放暑假太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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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38, , 16F
人家應該不是小朋友喔,應該是六年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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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0, , 17F
是是是,不過...我想看他小一的女朋友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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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9, , 18F
你們這些只會叫人小朋友,哈哈哈笑得很吵以沒好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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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0, , 19F
總比有人到處被水桶有趣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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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0, , 20F
小朋友,小朋友,小朋友~~~~~哈哈哈....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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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1, , 21F
您還真可愛,對待小學生,我們當然要小學生的方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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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2, , 22F
榜主是你們的榜樣,學著點吧~ 你們只會亂笑跟小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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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3, , 23F
我才不會傻的跟小學生說他們理解力不及的話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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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3, , 24F
小丑有怎樣嗎?亂笑又怎樣?你住海邊我也不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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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4, , 25F
偏要亂笑~~~~~你繼續管我還是當看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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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5, , 26F
說中文好嗎?英文日文我也通,不要講人類看不懂的外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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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5, , 27F
正常啦,我不介意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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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6, , 28F
看不懂中文開學後要好好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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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6, , 29F
看來這個版只有你是大學生,其他人都小學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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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6, , 30F
這是你說的喔,都是你講的喔,大學生是誰也是你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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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7, , 31F
懶得理你,唉真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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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7, , 32F
我可沒說其他人是小學生喔,是某人亂推人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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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7, , 33F
乖~~小學生要早點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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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8, , 34F
像你這種不敢正面回應,只會貶低別人來掩飾自己無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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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8, , 35F
我看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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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59, , 36F
喔,貶低,正面回應,好像不關你的事耶~~不是嘴硬說要走了
08/09 01:59, 36F

08/09 01:59, , 37F
好可憐喔,思想不好的人都只能看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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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2:00, , 38F
也奇怪,人家在說圈圈小朋友,就有人要跳出來亂罵,口年喔
08/09 02:00, 38F

08/09 02:11, , 39F
挺版主
08/09 02:11, 39F

08/09 02:18, , 40F
end
08/09 02:18, 40F

08/09 06:23, , 41F
vickyshuchi抱歉~~我該不這樣亂誣指你為店員,抱歉…
08/09 06:23, 41F

08/09 06:23, , 42F
更正:是「不該」而非「該不」
08/09 06:23, 42F

08/09 10:00, , 43F
板主辛苦了~~
08/09 10:00, 43F

08/09 10:33, , 44F
小小的事情怎麼會鬧成這樣(●;-_-)●
08/09 10:33, 44F

08/09 10:56, , 45F
迴圈先生,你是指所有幫店家說話的人都是店員耶?
08/09 10:56, 45F

08/09 10:57, , 46F
在另一個板還指稱我們污衊consumer板,不該道歉?
08/09 10:57, 46F

08/09 12:05, , 47F
其實如果C先生這樣說 版主是可以反過來說他侮辱誹謗的
08/09 12:05, 47F

08/09 12:05, , 48F
C先生反而有罪...
08/09 12:05, 48F

08/09 12:14, , 49F
圈圈對vickyshuchi的道歉一點誠意都沒有,還寫錯字
08/09 12:14, 49F

08/09 12:15, , 50F
公開道歉應該是要發一篇文鄭重道歉吧= =?
08/09 12:15, 50F

08/09 12:15, , 51F
建議vickyshuchi要求圈圈在各大報登報道歉,否則提告~
08/09 12:15, 51F

08/09 12:41, , 52F
這一篇文章值 480 銀
08/09 12:41, 52F

08/09 12:45, , 53F
版主辛苦了……這篇文章,應該要花個四小時以上吧……
08/09 12:45, 53F

08/09 12:52, , 54F
版主辛苦囉~~
08/09 12:52, 54F

08/09 13:18, , 55F
版主辛苦了 就是有人要把版稿得這麼烏煙瘴氣
08/09 13:18, 55F

08/09 14:28, , 56F
v提告比較好,大家準備好組團去拍回圈的真相,以利各大店家警
08/09 14:28, 56F

08/09 14:29, , 57F
剔,拒絕奧客上門
08/09 14:29, 57F

08/09 14:36, , 58F
版主你真是太專業了
08/09 14:36, 5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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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版友讓人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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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5, , 60F
干我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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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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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血~~不干你的事就不要點進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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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32, , 63F
噓的那位是分身《上站次數》169次《文章篇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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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32, , 64F
(優:0/劣:4) 可以直接水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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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3:54, , 65F
不酥湖的趕快去看醫生,就不要耽誤病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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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辛苦了~PAULANKA說話太難聽..說人無能是否觸犯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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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5:49, , 67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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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8:18, , 68F
(拍手)板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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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0:01, , 69F
板主可以直接水桶了吧 已經變成亂板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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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0:40, , 70F
版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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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4:54, , 71F
幫補~版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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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00:38, , 72F
版主的文章好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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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17:13, , 73F
版主辛苦了~^^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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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d7DXEC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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