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網路購物不給退?消基會:沒鑑賞期 違法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盲點很多
: 鑑賞期 是給看還是給用?
: 當初我老闆給客人是說
: 給你看的 如果你用了 那你就不能退
: 基本上我也是這樣認為..
: 如果每個人都玩這樣七天退
: 那我們要怎麼保障下一位購買的消費者
: 說服他這不是 被用過或者被退貨的呢?
現在是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因消費者未看過實體...
這樣盲點很多,保證了消費者啦~
但是賣家就慘了,"無條件"太強大了
貼身衣物能不能換?東西拆了在退?吃到一半的食品也退?
我個人是覺得如賣家無刻意隱瞞,且詳細告知商品狀況,應有條件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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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2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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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哪條法令有拆封不可退等規定? orz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對於郵購買賣的定義為「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
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
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
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
效」
查到對賣家的保障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意思是說:若買賣行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的條件,消費者依法要求無條件
退貨,需「原物交還」,意思就是說,如果企業經營者賣出的商品內容,商品包裝是原本
就附在商品上的「原裝包裝」(最好是網頁說明上也有註明原裝包裝是什麼比較不會有糾
紛),消費者有義務將此原裝包裝反還,否則,企業經營者有權依照民法第259條拒絕退
貨或是要求扣除部分金額。
以上是GOOGLE的資料
※ 編輯: moocya 來自: 203.65.90.71 (07/2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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