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西門町Apple的7天鑑賞期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小毛)時間16年前 (2009/12/04 00:27), 編輯推噓10(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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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對3C產品的了解 他們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是指 七天的時間讓你使用這台機器 這台機器如果有瑕疵(包括軟體或硬體 EX 螢幕有亮暗點 按鍵無法接受訊號 開機會死當) 你七天內拿回去 他們會直接換一台新機給你 所以他們會要求你不要丟棄任何包裝紙 也不要上網註冊 而這個上網註冊大部分並不會對使用機器上造成困擾 也就是說 就算不註冊 也能正常的使用這台機器 這個上網註冊只是把這台機子的序號 註冊到廠商的資料庫裡面 並要求你填寫一些個人資料 讓廠商做個保固的紀錄 超過七天 代表你接受這個機子了 如果超過七天你拿回去說有瑕疵 那他們只會走保固的路線 也就是要送回原廠判定是否人為瑕疵 是的話就是要付費修理 不是的話 當然就是無償修理 如果有在買電腦 或是類似的3C產品的話 這應該就是通俗的規定 按照R大的解釋 可能會對原PO不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77.48 ※ 編輯: timmys 來自: 218.165.177.48 (12/04 00:28)

12/04 00:57, , 1F
這是通俗的規定沒錯 但沒聽過把這七天叫做「鑑賞期」
12/04 00:57, 1F

12/04 01:35, , 2F
身為一個法律人就要用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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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24, , 4F
從GOOGLE搜尋結果看來,7日似乎不太像瑕疵告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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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28, , 6F
上面是燦坤的網路銷售契約,同樣是用"鑑賞期"為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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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30, , 7F
那麼實體商家以鑑賞期為字義又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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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31, , 8F
自然應依消保法11第二項作有利消費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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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37, , 9F
另外,交易習慣在消保非指業界通例,而是大眾可得認識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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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41, , 10F
以GOOGLE搜尋"鑑賞期 實體"看來,很難說這已形成大眾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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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45, , 11F
真要爭執的話,我不認為這間一時口誤的店家沒有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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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49, , 12F
至於該項鑑賞期約定屬於特約或一般條款,恐有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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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51, , 13F
若屬兩造特約,那回歸民法解釋當事人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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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51, , 14F
若店家逢人就說有鑑賞期,那回歸消保11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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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3:27, , 15F
其實還有個最基本的問題 要怎麼證明店家說過且沒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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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24, , 16F
有可能是銷售人員並非法律專業 而誤植鑑賞期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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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25, , 17F
也有可能是消費者聽完店家解說後將內容濃縮成鑑賞期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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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26, , 18F
就像我 在沒有特別思考過 也會把這七天說成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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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30, , 19F
至於交易習慣或是大眾可得認識之習慣 這點其實很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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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30, , 20F
因為你的習慣並不等於我的習慣 也不等於法官認為的大眾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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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31, , 21F
就像如果是我聽到店員說七天鑑賞期 會自動翻譯成這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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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33, , 22F
而不會認為是消保法裡面的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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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53, , 23F
當然如果拿不出證明的話 最吃虧的還是消費者 我想沒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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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54, , 24F
店家會像我這麼蠢 在這種情況下 還把鑑賞期用文字表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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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59, , 25F
好笑~本來3C產品就有保固~文中的內容和保固定義有啥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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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9:01, , 26F
SORRY~看錯了~ˊˋ~當我在搞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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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9:35, , 27F
保固這種東西算是出賣人特約負保證年數內商品維修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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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2:06, , 28F
同意 eshew:若店家逢人就說有鑑賞期,那回歸消保11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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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2:08, , 29F
回 depravity: 怎麼證明店家說過, 這就要看實際個案情形了
12/04 12:08, 29F

12/04 13:33, , 30F
舉證責任不是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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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3:34, , 31F
1.燦坤,全虹等3C網路賣場的定型化契約皆以"鑑賞期"為字義
12/04 13:34, 31F

12/04 13:36, , 32F
則本案店家反證義務可能是證明實體店家說的鑑賞期有不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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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3:37, , 33F
2.店家要反證它曾與消費者解釋過"鑑賞期"的意義
12/04 13:37, 33F

12/04 13:38, , 34F
就第二點,店家也會吃口說無憑的虧
12/04 13:38, 34F

12/04 13:40, , 35F
3.消費者舉証提供無條件退貨的其他實體賣場,也使用"鑑賞期"
12/04 13:40, 35F

12/04 13:42, , 36F
為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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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3:52, , 37F
至於消費者自己是否誤解七天為"鑑賞期",我不加假設
12/04 13:52, 37F

12/04 19:32, , 38F
to l.... 我的意思是若沒辦法舉證這些說再多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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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1:44, , 39F
如真要說習慣 鑑賞期指的該是瑕疵保"換"吧 回歸原案例 因為
12/04 21:44, 39F

12/04 21:46, , 40F
容量大小的錯誤而非功能上瑕疵 用這理由退換實在有點勉強
12/04 21:46, 40F

12/04 21:48, , 41F
雖原PO爭執的點在鑑賞期的行使方式(拆開)但退換理由不是啊
12/04 21:48, 41F

12/04 21:50, , 42F
實在是資訊太少太片面 如果不拆拿回去換購16G 可能會單純點
12/04 21:50, 42F

12/04 21:52, , 43F
啊 抱歉 我沒考慮到直接退貨這方面的觀點
12/04 21:52, 43F
文章代碼(AID): #1B5-RNr6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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