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DELL的"標價錯誤"才是最大的攻防重點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此方不可長)時間16年前 (2009/07/05 00:34), 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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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為了這次事件才開始看一些法律條文的 (誰沒事看那個 XD) 就小弟的認知, 現在, 要打官司, 如果走傳統正攻路線, 有兩關要過, 就能拿到螢幕: 1. 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一般來說, 網站的價格被視同是廣告, 屬於要約引誘, 而實體陳列, 算是要約, 這些都聽不懂沒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 到底你在網路上, 下了訂單, 給了信用卡卡號, 甚至匯了款, 這個過程到底是否構成買賣契約? 常識:就我的常識,我覺得算 法務部網站見解:不算(說實在話法務部網站給的資料都亂七八糟的自我矛盾一堆) 消保單位:算(不然消保單位還忙啥) 判例:我找到的,算(雖然判不賠但不是因為這原因) 魔人:不算(反正魔人說了算..) 這關應該比較好過 2. DELL是否能以民法88條撤回表意,使契約不成立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人寫錯契約上的東西所以想撤回契約, 是可以的, 前提是寫錯契約上的東西, 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 那過失又分blahblah種,這邊實務上一般採取具體輕過失, 那是什麼一樣不用管 簡單的直接以判例來說就是,之前某廠商之所以不用判出貨賠償,是因為 法官認定 "他在三小時內就修正網頁", 有 "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http://www.oyag.com/rewrite.php/read-9.html 那麼重點來了: 判例中是台灣小廠商+非自己平台+1小時內處置+3小時內修復,所以=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DELL是世界超級大廠+自己的平台+今年2度出包+超過9.5小時修復.... ===== 如果這兩點都能突破, 那我想法官應該會至少依照消保會建議,判賠出貨一台 有什麼疏漏,不足,還請懂法律的前輩指導,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29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20.132.126.29 (07/05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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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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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這邊我不太明白 畢竟結帳過程中,只有訂型化契約說適用新加坡法律 但買賣締約在定型化契約先(定型化契約自己說要DELL接受才成立), 應該是可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20.132.126.29 (07/05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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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提到台灣在2hr後就知道了,怎會不知道?謅庣q匯帳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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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指你接受了相關買賣條件=定型化契約的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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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提到台灣在2hr後就知道了,怎會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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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指你說買賣契約跟定型化契約可以割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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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 這是他自己這樣寫的....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20.132.126.29 (07/05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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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能不能問消保官一下,公告最後面是為什麼那麼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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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的話 就沒有契約成立與否的問題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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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訂型化契約是買賣契約成立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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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了買賣條件內容(買賣所選項) 就算接受定型化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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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買賣締約在定型化契約先>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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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說的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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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買賣契約在先 再受到定型化契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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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同k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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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並非可以割裂以觀 而且應該根本就是一個「定型化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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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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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如你所想 也就不需要定型化契約形式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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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抽離了買賣契約 定型化約款無所附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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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20.132.126.29 (07/05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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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契約法類似「磋商」條款 問題是那也是DELL單方面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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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今年3度出包
07/05 02:39, 19F
文章代碼(AID): #1AJuIXj5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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