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購書概不退貨 消基會~約定無效 中央社新聞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伯倫希爾)時間19年前 (2005/08/25 22:53),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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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銘言: : ※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銘言: : 消基會的見解並沒有太大的問題,這邊先說明一下一般人不太正確的見解, : 包括版主的置底文,也有不太正確的地方,這牽涉到邏輯推論的問題,也是一般人 : 常有的迷思。 : 首先,我先舉個例子,假設當初匈奴國王單于跟蘇武這樣說「公羊生小羊,你可以 : 回國」(當然,真實的歷史不是這樣說,意境也不同,這邊純粹是舉例而已),那 : 蘇武就想說「公羊生小羊,我可以回國,可是公羊不可能生小羊,所以我不能回國」 : 這樣的推論對嗎?當然不對,沒錯,匈奴國王是說「公羊生小羊,你可以回國」, : 可是匈奴國王可沒說「公羊不生小羊,你就不可以回國」。因為「若 P 則 Q」,可 : 不能就推導等價於「非 P 則 非 Q」啊。就像學校教官說「抽煙就記過」,可沒說 : 「不抽煙就不記過」,因為可能沒有抽煙,但是有打架,所以還是會記過。 : 上面舉例的目的是要說明一件事情,雖然消保法規定了特種買賣(訪問、郵購等) : 可有七天猶豫期,但可沒有說除了這兩種購物型態之外就可以「沒有猶豫期」,任由 : 商家決定要不要讓你換。一切的買賣行為、契約應當以消保法第二節第 11 , 12 條 : 為主,「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 : 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 : 平: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 : 顯相矛盾者。」 請注意一點的就是,消基會不是政府機構 他說的話並沒有公權力可以幫他背書 再則法律的解釋權是在法官手上,而非消基會 消基會發出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及作法也不是第一次了 他始終忘記他只是民間機構,這一點,他沒有公權力,這是最重要的 用這種論調來誤導消費者真是糟糕 上次的蜂蜜抽查也是一樣,把所有的市售蜂蜜拿來檢驗 然後就說那間是參水或合成的,但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業者有沒有欺騙消費者 這才是消基會該努力的目標,而非是在媒體前作秀,展現他們的存在而已 : 雖然在書店買書,不是訪問買賣,也不是郵購,但這次消基會對於「退換書」的見解 : 在於:消費者買書的時後可能「因為看了封面上的簡介說明介紹,發現書本內容沒有 : 簡介來得的好」,或者可能因為「買回來,閱讀時覺得眼睛不舒服(因字體過小、 : 紙張反光或過白)」,或者是因為「閱讀時,感覺寫的內容與書價不成正比」。基於 : 這些理由,消費者是可以要求退換書的,因此消基會才會提出這樣的報告。 : 消基會該份測試報告全文,請參考: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522 : 不要覺得消費者的權利好像很大,那是因為消費者雖是大眾,但卻是弱勢的一群, : 「消保法」正是時代進步,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產物,比起先進國家,我們國家對消費 : 者權益的維護仍有進步的空間,而消費者對自己應有權益的認知亦尚有不足之處。 : 共勉之。 先說明一件事情好了,若是書籍有漏印或其他損及消費者的權利時 商家不給換書,這才是對消費者不利的行為 若你買回去一本書,看完了才說我不喜歡這本書 要換別本,那書店大概要關起來了 此外個人因素的理由拿來當作退貨的藉口這種理由沒有客觀性 更沒有說服力,因為沒有人強迫你買,是你出於自願去買這本書的 何況有很多書並沒有包裝起來,你可以去翻翻看 這樣還要以個人理由來要求退貨,名不正也言不順 此外消保法是保護消費者的法,而非是讓消費者咨意妄為的法 自由過了頭可謂是亂 目前台灣的消保法是不太足,許多規定也都不是很清楚 但是不是什麼事情都要學外國才是對的 依據各國的風俗民情不同而應有所調整才是 -- 在無限的幻想空間裡 我與現實世界脫節 徘徊在虛與實之間 找尋著另一個自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103.153 ※ 編輯: hercales 來自: 163.13.103.153 (08/2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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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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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7.32.59 08/26, , 2F
這篇應該推爆~~你把我想說的全說了~~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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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推....但我仍然要肯定消基會成立的價值
61.223.54.177 09/01, 3F
文章代碼(AID): #133TjiMk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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