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法堤約定金生可解約,但已繳費用不退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曼)時間19年前 (2005/08/11 22: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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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ura (pp)》之銘言: : : 只是要問...本案是否能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方向來討論? : 對於消保法我也不是很懂, : 日常接觸的多是證交法及其他金融法規, : 一般民刑案沒什麼經驗,尤其是與消費者有關的案件, : 只代理過企業那一方 XD : 有錯請其他大人指正。 : 個人的看法是: : 顯失公平?有可能, : 不過就算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很可能只有某些約款無效, : 至於是哪部分,要一一探討才能判斷。 : 本例的情形,前面有提過, : 我覺得一是買貴了, : 假設現在的價位是少一個零,問題可能就消失了; : 二是所謂的違約金(分期付款未繳清竟然可以全部不退), : 不過違約金的部分,個人還是持保留的態度, : 因為不確定整個契約的內容,所以無法審視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合理。 感謝roura大,百忙之中,應個人要求而繼續討論本篇...^^ 因為此類案件,應該會與日俱增......(但願我只是白操心,不要成真~) 嗯~在違約的部分,似乎對消費者極為不利,這也是我想到本約顯失公平之處. 消費者買的是一個服務,在完全未動用到服務的情況下,已繳的錢全數充作違約金, 就算全繳清,只能拿回10萬元(已付的3%彩金說不定還要扣除?) 但業者若違約(或消失...)...可以被拿來執行的僅信託的部分, 而且尚未能判斷信託的錢能否保住(按原作所提,信託的部分,消費者非當事者,無權主張). (其實在好不公平呀~~~:P ) 再請教~ 原作已於後篇提到法堤稱其合約為定型化契約, 按~定型化契約需於簽約前,提供一定時日的契約審閱期, 果若當初簽約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那麼此約的訂定是否有瑕疵? 是否能因此而有解套的可能? *另:信託漸漸在各種行銷中出現,可是實務上,信託作業若官方未能多做宣導與管理, 信託極可能成為取信消費者之名,而更行詐騙之實的手段. 請熟知信託實務的大大,上來做些指導吧~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3.37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93.37 (08/1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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