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法堤約定金生可解約,但已繳費用不退
※ 引述《roura (pp)》之銘言:
: 如果依照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我個人是覺得,
: 這個公司的東西 高於市價,但附加很多額外(只是用處不大)服務,
: 白話一點就是:您買貴了,而且買了不少可能根本用不到的東西。
: 這可能不太容易被拿來當成毀約(而且可以不必付違約成本)的正當理由。
: 所以一直想以其他方式來看看是否可以另闢蹊徑。
: (可是這也需要一些時間以及充足的資訊)
: 所以很想建議你直接先找本板最紅的角色:消保官~
: 有效又經濟。(詳情請蒐尋本板某位n老文章裡的簽名檔)
: 不過你還是應該先衡量各種方式的風險、成本以及效果,
: 心中有數比較好。
我不是很懂法律....
(我只是常讀法律資訊,能查基本的法條,簡單解讀基本的法律,對於交互應用有盲點)
消費者保護法為解決訂定契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在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符合
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如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本題法堤合約的提問...此合約似乎無定型化契約範本可查,
但其服務內容又明明像是婚紗業者那樣...感覺要以定型化契約來規範?
*凡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而訂定之契約,
均稱為定型化契約。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
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最常見的定型化契約,如預售屋買賣契約、保險契約、運送
契約(如購買汽車票、飛機票、火車票)、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旅遊契約、汽車
買賣契約、信用卡契約、汽車駕駛訓練契約、瘦身美容契約等。
定型化契約係現代大量交易型態下的產物,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加速交易
過程之功能。然此種契約的根本問題,在於消費者通常只能按其契約條款與企業經營者訂
約,並未究其內容進行個別磋商,只能對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予以附和,
而無討價還價之餘地。故為防範定型化契約的濫用,保障消費者實質的契約自由,消費者
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自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共八條條文)予以專節特別規定,以維護
消費者的權益。
.....不好意思,我引了那麼多文字.....
只是要問...本案是否能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方向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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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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