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法堤約定金生可解約,但已繳費用不退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黑黑屬)時間19年前 (2005/08/11 22:2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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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之前我沒有認真的去看服務項目 : 但我上次仔細看過 : 發現的確是買貴了 : 依照他的服務 : 其實根本不需如此多的價錢 : 等於說當時是我自己沒有確認清楚 : 就簽約了 : 是我的不對 簽訂任何契約之前一定要好好審閱過........... : 至於違約金的部分 : 我也是覺得非常的不合理 : 因為我根本沒有繳完 : 也完全沒有使用 : 而真的繳清的人 : 只能拿回10萬元 : 其餘的錢就當成違約金 : 其實讓我非常的疑惑 有問題的部分可能出在違約金的地方 如果消費者有違約的情形 遭扣除違約金是可以接受的 但違約金金額並非由業者漫天開價、於取予求 也非整個契約立場就因此都偏向業者 雖然契約為買賣雙方合意訂定 但契約中之條款如與公平互惠原則有所抵觸時 該條款還是會被視為無效的(消保法第12條、亦可見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 我的看法是 請原PO先仔細考慮清楚 究竟是要繼續完成契約內容還是解約 如果是前者則繼續走完契約 至於買貴的問題恐怕已經無力回天 就當作是個教訓~ 如果是解約的話 單就契約條款來看的話 的確有欠缺公平的地方 可走申訴管道來試著協商看看 但要有心理準備 非業者過失而提出解約 消費者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9.205 ※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49.205 (08/11 22:55)

61.223.49.205 08/11, , 1F
剛剛漏看了一篇XD...因此原PO應該解約之意堅決...
61.223.49.205 08/11, 1F
※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49.205 (08/1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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