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Re: Fw: [新聞] 男健身房臥推70公斤槓鈴 遭壓頸送醫腦
看板MuscleBeach (健身)作者theken (鄉下來的林哈木)時間7年前 (2019/07/30 09:48)推噓19(20推 1噓 25→)留言46則, 2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先說
我認同顧客自己要負責 人如果死了 拿個幾百萬幾千萬賠償金 有用嗎?
不過還是法普一下
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
制或免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依上面法律之規定 免責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很大
另外補充說明
對於健身房提供置物櫃 通常會貼本置物櫃 「不負保管責任」
但民法有規定
第 607 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
.
.
第 609 條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白話文就是 那個不負保管責任就是貼好看的
: PS.附帶一提,我寫這篇不是為了卸責,而是希望使用者也是要注意一下
: 這次新聞裡雖然健身房被提告,但是不見得就是有罪,你們有翻開自己合約嗎?
: 裡面有健身房的免責聲明,只要你簽了合約就代表同意,自於如何解釋免責條款,
: 就是各自主張與陳訴了,所以要不要跟健身房業者賭呢?尤其是那些大間的
: 他們都營業十多年,會沒想到有人死在裡面?這十多年來他只是第一個?
: 會不會把他們法務想得太簡單了。
附帶一提 就算健身房要負責任
原則上死者負與有過失責任的機會很高
民法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今日課表 健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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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564451339.A.8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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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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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義責任不是這樣用的
法院原則上只審酌過失責任
如果真的要提道義責任
法條明文的應該只有
民法187和188規定
不過實務上幾乎沒有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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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就貼出來嚇嚇不懂法律的人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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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 對方一定會提刑事附帶民事
刑事責任確實是員工自己負責
但是民事責任業者跑不掉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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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沒上鎖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客人自己的過失
所以業者也有主張免責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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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哪一部分看不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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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民事判決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海洋家公司僱用被告戊○○為北一游泳池之
現場負責人,詎被告戊○○就泳客依其標語提示,將貴重物品擺放至投幣式置物櫃之處所
,竟疏未注意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或提供其他保管財物之安全措施,且因施工將投幣式置物
櫃擺放於室內游泳池泳客目視所不及之室外,致原告失竊之財物甚難或已無從尋回,堪認
被告戊○○執行職務有所疏失,且其疏失與原告喪失勞力士鑽錶之所有權有相當因果關係
,原告主張被告戊○○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原告負過失之侵權行為責任,被告
海洋家公司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與被告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
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但這樣告下去花的時間、金錢、精神成本 是否真的值得 那就見仁見智了
※ 編輯: theken (218.164.68.247 臺灣), 07/30/2019 16: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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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及被告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三十日起,被告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判決書都是公開的 有興趣可以用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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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提供不代表免責喔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判決
雖被上訴人代客泊車未另外收費,惟就現今停車位一位難求,高級轎車隨時有
失竊之虞而言,消費者會因餐飲業者提供代客泊車之服務而強化其前往消費之
意願,則業者提供包含餐飲及代客泊車等服務,與顧客之消費應有對價關係,
被上訴人經營之酒店既以設代客泊車之服務招徠顧客前往消費,應認其提供之
代客泊車服務,如同被上訴人提供之其餘服務一般,雖未單獨計費,惟服務費
應已隱藏於其他消費價格中,是訴外人陳聰杰與被上訴人間既有消費關係存在
,若因被上訴人提供之服務,有安全上之危險,致訴外人陳聰杰受有損害,訴
外人陳聰杰自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請求賠償。雖被上訴人抗辯該泊車
業務係外包給他人經營云云,惟其所辯即令屬實,亦係其公司之內部關係,泊
車人員既係以被上訴人之名義為至被上訴人酒店消費之顧客服務,自無礙消費
者依上開規定請求。本件訴外人陳聰杰將前開車輛連同鑰匙交予被上訴人之代
客泊車人員保管,而該泊車人員竟將該車鑰匙讓他人輕易取走,並將該車開走
,該項服務顯有「安全」上之疏失,致造成訴外人陳聰杰之損失,企業經營者
之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負賠償責任;再經參酌訴外人陳聰杰於上開車輛
遭竊後,被上訴人曾應訴外人陳聰杰之要求,已賠償該車價值三百五十萬元減
去上訴人公司所得理賠金額之差額之情節,益證被上訴人已不否認其負有代客
泊車之服務,始會有上開賠償訴外人陳聰杰部分損害之舉。顯見被上訴人所為
之上開抗辯,殊不足取。
再補充一下
行政院公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文可上網搜尋)
第22條第2項約定
乙方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
但其屬不可抗力或因物品性質或
因甲方本身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是免費就免責喔
※ 編輯: theken (218.164.68.247 臺灣), 07/30/2019 17: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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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懂你的誤會了
法條所謂的來賓
是指顧客自己邀請來的來賓
法條指的對象是 甲方 或甲方之伴侶 或甲方之隨從 或甲方之來賓
不是說顧客都算來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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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了 貼法條有人說法院不是這樣判
貼判決有人又說不夠中立
快力竭了
※ 編輯: theken (218.164.16.160 臺灣), 07/30/2019 1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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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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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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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沒有看到法院以"道義責任"判決被告給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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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 若被認定客人自己有過失 那業者可以主張免責
只是置物櫃沒鎖被偷 算不算客人自己的過錯
此部分我想見仁見智
還是得靠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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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ken (218.164.13.71 臺灣), 08/01/2019 18:52:08
※ 編輯: theken (218.164.13.71 臺灣), 08/01/2019 18: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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