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店家] 板橋光明分子

看板optical (眼鏡)作者 (嶄新世界)時間17年前 (2009/04/18 13:10), 編輯推噓3(306)
留言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1 (看更多)

04/18 12:20,
我只能說有問題。該消費者往返行為建立在業者承諾改善
04/18 12:20

04/18 12:20,
的前提之下。但業者未履行其承諾而要求改變原訂內容
04/18 12:20

04/18 12:21,
致使消費者的損失這點,並未提及。我完全同意消費者
04/18 12:21

04/18 12:21,
自行將自己行為損失跟把瑕疵框帶走此項自行做連結
04/18 12:21

04/18 12:22,
這點確實是消費者的一廂情願,但也同樣建立在業者未能
04/18 12:22

04/18 12:24,
完成原訂的前提下。原PO說的大致沒錯,可是有點小疑義
04/18 12:24

04/18 12:25,
同樣只能說,當初消費者自己活該沒定好自己的條件,
04/18 12:25

04/18 12:25,
店家說什麼都是。光明已經很有誠意了。果然消費者這
04/18 12:25

04/18 12:26,
長期冤大頭也不是當假的。(笑)
04/18 12:26
但是您同樣也忽略也者有通知貨物瑕疵 並且最後願意以原貨價給付相同價額的補償 您把癥結放在往返板橋最後無功而返上 卻忽略業者提出的補償行為 難怪您會在胡同裡打轉不出來 試問,如果您是店家 會如何補償這位消費者? 要不要分享給版友們聽您的高見? 今天重點不在光明誠意與否 而在原PO扭曲法律 當雙方提出的補償無法達到共識 店家就應該無理由的完全接受消費者的索求嗎? 如果如此,誰還敢開店做生意? 還是乾脆把所有風險統統轉嫁標的物上 一副眼鏡賣個六七萬? 您認為消費者是冤大頭 是您把消費者都當成權利睡著之人 但是您卻一昧的把消費者本身應該負擔的義務 要求業者承擔,還戲謔的說消費者活該此等言語 您又可知此等於法言法果真是『消費者活該』 因為那是您本身應該付出的

04/18 12:27,
沒錯~ 所以消費者當初就活該(?) 這也就是市場的結果
04/18 12:27

04/18 12:29,
同樣可以對照前篇,誰去買東西買到瑕疵品會要店家訂
04/18 12:29

04/18 12:30,
契約呢? 看似好合理啊~~到頭來店家不理你的可以~哈
04/18 12:30
您以為口頭交易就不是契約嗎? 他是最常見買賣契約方式 而且通通都受到民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 您沒有注意業者提出的補償 您沒有注意業者的瑕疵通知 您沒有注意買家本應付出的商議義務 您沒有注意買家無視店家也同樣受到民法保障規範 您繼續躲在這個自設的洞窟裡 只會永遠不解消費者為什麼會一直受到不平待遇 但是卻可以無視自己已經受到多少保障與補償 最後只落得一臉囂張吃相又難看的面容 這將會是一場不必要的遺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37.2

04/18 13:19, , 1F
推一下
04/18 13:19, 1F

04/18 15:14, , 2F
推,某s可以不要再跳針了嗎...
04/18 15:14, 2F

04/18 15:18, , 3F
口頭交易是契約的話怎麼不履行呢?原來大家一起跳就
04/18 15:18, 3F

04/18 15:19, , 4F
不算跳針= ="?
04/18 15:19, 4F

04/18 15:21, , 5F
OK~~沒交點也罷~~ 就當我跳針胡言亂語吧~抱歉
04/18 15:21, 5F

04/18 15:46, , 6F
我想跳針所指的是店家已經提出補償,只是您忽略買方拒絕
04/18 15:46, 6F

04/18 15:47, , 7F
此乃正常之過程,並非業者提出補償買方就該無條件接受,
04/18 15:47, 7F

04/18 15:48, , 8F
而業者也無必要同意買方提出任何索求。
04/18 15:48, 8F

04/18 16:02, , 9F
是,完全同意賣方作法,只是覺得觀念有點問題
04/18 16:02, 9F
文章代碼(AID): #19wM3FD4 (optica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wM3FD4 (opt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