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七天之內退換貨需要自行負擔運費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時間14年前 (2010/03/29 00:01)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JeffyLiaw (一切都不重要了)》之銘言:
: ※ 引述《migo1219 (我是小咪鍋)》之銘言:
: : 版主大大 不要罵我 >"<
: : 我真的很想知道這個問題 有誰可以回答我阿 拜託拜託 :)
: 當然是自行負擔。
: 首先,在一般的情況下,契約成立後,除非有法定理由(瑕疵、
: 給付遲延…)、或者經當事人約定的理由(電視機必須在三月底
: 前送貨,否則我可以解除契約),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
: 片面解除契約。
: 而消保法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本質上是授與消費者一個「無
: 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與企業經營
: 者之間的契約。
: 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廠商的義務,是把
: 錢退還給你、你的義務,是把貨還給廠商。
: 所以就像,廠商把錢匯給你,不能跟你索取十八元的轉帳費用、
: 或信用卡沖抵帳的費用,因為這是廠商履行他的「回復原狀」的
: 義務的必要開支,他要自己吃下來;至於消費者這邊,既然也有
: 回復原狀(把貨品還給廠商)的義務,則為了履行這個義務的必
: 要開支,就必須要由消費者負擔了。
原文章似乎所不妥。
如果係屬消保法中之特種買賣,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消費者得再收受貨物後隔日零時起算七日猶豫期,用書面通知或退
回商品之方式,無庸負擔理由及費用解除雙方買賣契約,所謂解約
確係如原文所述雙方互負民法第二五九條之回復原狀義務,惟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八及十九條有稍作區分:
一、如果係退回商品者,條文僅規定需在七日法定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並無寫明費用由何人負擔。
二、但若參酌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意旨,書面通知解約都係要求企業
經營者自行取回商品,且母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寫明「無庸負擔
任何費用或價款」,即可推知若消費者係用退回商品方式解約
者,無庸對運費部分支出,否則有違消保法第十九條立法本意
。
退萬步言,倘若允許業者可以針對退回商品部分收取運費,則業者
可能利用「運費」之名義,巧收手續費,則實然與消保法當初為保
障弱勢消費者於特種買賣契約得享有之權利受到嚴重影響。
綜上所述,消費者於消保法中之特種賣賣之七日猶豫期解除買賣契
約,無論用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之方式解約,均無庸說明理由及負
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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