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關於支付命令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weery)時間16年前 (2009/07/04 09:16),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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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hew (eshew)》之銘言: : 小弟人在台北,跑北院方便, : 周一的時候我會去問訴輔科, : 看看可否複數聲請人寫一張, : 裁定費用如何計算等等 : 之後再跟CERES大連絡 : 再與大家說明 : 以上 關於DELL事件的支付命令問題,這邊提供一些個人的判斷, 以下只分析四個要件 (其他如有無書面證據、有無對待給付等暫且不討論) 1. 可否數人聲請一張? 裁定費用? 雖然法條僅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實務也似乎不反對數人共同聲請, 但就裁定費用的計算,實務認為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來計算, (小註: 法院不會做虧本生意,這種見解也是理所當然阿) 這邊簡單摘要一下,一個座談會的見解: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 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xxx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 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另外去法源法律網查判決,案由輸入「支付命令」,檢索詞語輸入「同一債務人」 雖然很奇怪的,只有查到台中地方法院的裁定,但是見解都跟上列座談會一致, 法院會發出,補正裁定費用的裁定。(譬如臺中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933號民事裁定) 小結: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下訂單,沒有和其他人下同一單, 聲請費用,原則是以人頭計算,一個人不論下n單,聲請費都是500元 這樣看起來,因為省不到錢,建議還是分開聲請比較好, (反正如果有範例,也只需修改一下就好) 況且支付命令本來就是「賭博」用途,賭賭看對方會不會異議, 太多人一起聲請,反而沒用。DELL如果不小心,有幾件沒去異議,就賺到了 2.液晶螢幕是否為替代物? 一般舉例,替代物是指白米股票等,我想這個問題不大,因為下訂單只有指定型號, 而未指定購買某特定的螢幕,因此可認定為替代物3.管轄問題? 就支付命令這個階段,問題比較小,因為有專屬管轄規定,不能合意管轄, (DELL新加坡條款 bye),只是如果DELL來異議,就必須面對新加坡條款。 反正支付命令,本來就具有很強的「賭博」性質,有心者可以賭看看對方會不會來異議。 不過,即便僅針對支付命令階段,也有其他問題必須釐清, DELL是不是法人,是不是我國法人,可能還要查一下才知道 若為我國法人,依民事訴訟法2條2項,以「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若為外國法人,依民事訴訟法2條3項,以「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若不是法人 (?) 小結: 所以要先確定三個問題 a. DELL是不是法人? b. DELL是本國 or 外國法人? c. DELL的主事務所 or 主營業所在哪裡? 4. 送達問題 法律上有排除部分送達規定,若須外國送達 or 公示送達,則不能用支付命令。 若DELL為我國法人自無此問題;若DELL為外國法人,依據民事訴訟法128條, 則須看看,DELL在中華民國有沒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若有,則僅須向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若無,則勢必須向外國送達,因此不能聲請支付命令。 小結: 這個問題,會受到上一個問題的判斷影響。 以上簡單提供分析,若有錯誤也請指正 --

07/04 09:27, , 1F
裁判費每個人單獨算的話,貴挺多的?
07/04 09:27, 1F

07/04 09:39, , 2F
支付命令聲請費是500元,貴不貴就看個人囉,要不要
07/04 09:39, 2F

07/04 09:40, , 3F
花500元,買這個樂透彩來賭賭看
07/04 09:40, 3F

07/04 09:41, , 4F
準據新加坡法?那是不是有英美法系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適用?
07/04 09:41, 4F

07/04 09:42, , 5F
如果可用懲罰性損賠,那找新加坡律師來打集體訴訟,DELL
07/04 09:42, 5F

07/04 09:43, , 6F
輸的話....可能讓DELL賠到脫褲
07/04 09:43, 6F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7/0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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