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恐怖了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隼)時間16年前 (2009/07/04 08:09),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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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訴訟法上,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涉訟時,實務上有賦予當事人能力。 40年台上字第39號、40年台上字第105號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 事人能力。 66年台上字第3470號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 現行判例雖從寬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 所以可以在台灣對dell分公司來為起訴,這點應該是ok的。 關於適用的法律方面,依照涉外民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依當事人之意思】定 其應適用之法律。 若按照dell線上政策第十三條︰本約定條款條件應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 並遵守該法律而為解釋。 在下單的時候 有勾選 我同意接受戴爾銷售條款與條件,才能繼續的填單子。 如果勾選不同意 會出現-->如果要繼續購物,請檢閱並同意戴爾的「銷售條款與條件」, 按下 [同意] 表示您接受該條款。 所以,當事人之合意應該是有的。 故台灣的法院必須要以新加坡的法律來裁判之。 至於用外國法來裁判會不會對我們產生不利, 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假使法院依新加坡法律,依具體個案判斷所下的裁判,其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就不適用之。 至於會不會跟消保法第十二條有關,我想這邊或許是可以在有無違背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的範圍內來討論之。 以上為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 ※ 引述《eshew (eshew)》之銘言: : 準據法那個還是僑不攏 : 假設無效好了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二項 : 要依行為地法 : 行為地不同者,依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 : 承諾人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時 : 以要約人住所地視為行為地 : 假設大家都不知道結帳程序的網站IP位址從哪發來好了 : 那就會適用邀約人住所地那一段法條 : 糗了,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的話 : 總公司又是荷蘭商,公司在荷蘭 : 那不就適用荷蘭法? : 那不就台灣法院要用荷蘭法判 : 我這樣推對嗎?起訴狀不就要從頭忙起....... : 是的話,ceres1209大的支付命令要不要暫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73.45 ※ 編輯: Lambert 來自: 123.204.173.45 (07/04 08:10) ※ 編輯: Lambert 來自: 123.204.173.45 (07/04 08:20) ※ 編輯: Lambert 來自: 123.204.173.45 (07/04 08:24)

07/04 08:22, , 1F
可惜鄉民裡面沒有一個律師 不然可以幫忙出點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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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8:22, , 2F
現在感覺一團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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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8:28, , 3F
把dell放把火燒了 他們就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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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8:56, , 4F
Dell的事件就算依外國法來裁判我也覺得很難會有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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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8:57, , 5F
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不適用之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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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mbert 來自: 123.204.173.45 (07/04 10:04)

07/04 11:08, , 6F
板主裡不是有一位律師嗎??
07/04 11:08, 6F

07/04 13:49, , 7F
那是不是有需要研究新加坡法?
07/04 13:49,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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