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sggs板主大人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請到consumer爬文)時間17年前 (2008/12/28 18:49), 編輯推噓14(140103)
留言117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請問sggs板主大人 : 時間: Sun Dec 28 08:50:42 2008 : : ※ 引述《sggs (請到consumer爬文)》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請問sggs板主大人 : : 時間: Sun Dec 28 00:26:20 2008 : : : : 那篇公告文發了之後沒反應,正覺得奇怪呢... : : : : :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銘言: : : : : 推 legist:來這個板卻是站在店家那邊 那就別來了 因為與板旨未符嘛... 12/27 13:41 : : : 請問板主 為何叫別人別來 不算引戰 ?? : : : : 本板是站在消費者立場,customers板是站在店家立場, : : 建議你找尋適合自己的板面閱讀。 : : : : 我給你的警告文如下 : : : : 推 depravity:這板可是有機會變成沒言論自由且有文字獄的地方咧 12/27 23:27 : : 推 sggs:樓上警告一次。對板主管板風格有意見請另外發文,不要在別的 12/27 23:38 : : → sggs:文章底下引戰 12/27 23:38 : 我對被警告這點沒意見 因為你是對的 我是違規 : : 不過我沒有改變我說法的打算理由如下 : : 你說本板有機會變成文字獄,請舉證? : : 全PTT一萬多個板,哪個板的板規/公告沒有條列可能被水桶的行為? : : 那你怎麼不去每個板都發:"本板有機會變成文字獄" 發一萬篇? : : 就妳前一篇說h引戰那篇就是了 : ho所教之方法一無請求權基礎二非該管人員 : 且要人提出完稅證明和要人把成本攤在陽光下 : 乃為不可行亦不可能之事妳卻無法容忍反對之聲 ^^^^^^^^^^^^^^^^^^^^ : 請你記住一個人在身為消費者的同時她也是一個人 : 就算要使用游走法律邊緣的方式亦該建議可能有效的方式 : 如果她教去門口舉布條都還好不少 : 來此發問者是想要尋求解決之道而非成為妳和l為消費者權益戰鬥的士兵 : 妳妳不顧法律與現實意圖阻止對發問者不利之答案出現 ^^^^^^^^^^^^^^^^^^^^^^^^^^^^^^^^^^^^^^^^^^^^^^^^ : 請問不是文字獄是啥 : h只不過擇善固執試圖拯救當事人的時間罷了 她那都沒我那句嚴重咧 : 所以我該有事她不該 #19GWfmvI → sggs:因為你有下品名名稱,對方照做並沒有錯 124.9.134.214 12/13 09:17 → sggs:所以建議你接受對方的條件,換一些耗材回來 124.9.134.214 12/13 09:18 我說過,板上不是不能討論,本板也不是只准有消費者聲音, 從以前開始就是有消費者、也有店家聲音。 : : : : 我再說一次: : : 1個人和你吵架也許是他的問題,10個人和你吵架絕對是你的問題。 : : : : 以下這段話對所有板友聲明,不針對特定人,請勿自己拉椅子。 : : : : 本板的存在是為了服務多數板友,自當以多數人利益考量, : : 若是有少數人經常與多數人起爭執,請你自己開blog自己去玩,不要在這裡和大家攪和。 : : : : -- : : : : さくら:我愛你 我的戀人 : : 請再稍微等一等 : : 我想要成長為 : : 你心目中所想的女性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124.9.139.234 : : 推 depravity:妳給我的警告我接受我的問題是她不是板主 12/28 00:41 : : → depravity:為何 她叫別人不要來不算引戰 我對妳判我違規沒異議 12/28 00:42 : : 推 depravity:或者換句話問 她不是板主為何可以那樣說不算引戰 12/28 00:45 : : 推 depravity:或者說 我想問的是 哪種方式的挑釁她人字眼不算引戰 12/28 00:48 : : 推 depravity:另外 無關緊要的 LordsOfWater 板就沒有水桶板規 12/28 00:50 : : → depravity:辱罵板主也不會被水桶 12/28 00:50 : : : : 這個LordsOfWater板成立就為了灌水啊 -.- : : : : 判定引戰/擾亂板面,我只能跟你說這是case by case : : 語言這種東西,在什麼情況下會引起紛爭,沒人知道。 : : : : 看來你是有申訴legist之意,那我現在回覆你 : : : : 推 legist:來這個板卻是站在店家那邊 那就別來了 因為與板旨未符嘛... 12/27 13:41 : : : : 以整句話來看,判定擾亂板面不成立 : : 請看現在的板標「這裡是消費者保護板」 : : 板旨為保護消費者,確無疑義。 : 說到這我想請問您和l是覺得為了消費者權益就算可能當事人需要有所犧牲也無所謂 : 還是除了把當事人當消費者的同時亦把她當個人看 : 如果是後者 : 那麼請在給予建議時請讓當事人知道她那樣做的成功率大小還有可能損失 : 如果是前者那我給你和l以及其他板友一些現實但是可能不好聽的話 : 我要告訴兩位 我佩服妳們為消費者爭取權益的苦心 : 但是希望兩位同時記得除了把對方當消費者保護的同時對方也是個人 : 在一個case出現的時候當有人建議她的方式對"消費者"權益之進化有益 : 卻可能對她本身不利時請要讓她知道 : 因為她不該成為為"消費者"奮鬥而犧牲的對象 : 而應該讓她取得充分的資訊自由選擇 : 因為明知不可為而叫她去為雖然可能對日後"消費者"有益 : 但是對她本人卻是有害的請讓她知道尤其是除了浪費時間以外的損害 : 我認同這是消費者保護板所以當模擬兩可時該做對消費者有利的建議 : 所以我不反對有事找樓管因為這是廠商"歡喜做、甘願受"的事情 : 她既然要到該賣場去那就是她要付出的成本 說難聽點她自己活該 : 但是有些情況卻不是這樣 : 不知道你還記得前一個我和你還有l前板主有大量不同意見的那個case吧 : 就是當事人有偽造文書嫌疑的那個case : 所以這個是特例她面臨的風險遠大於一般的case : 今天那個人是希望獲得解決問題而不是把問題變大 推 depravity:可是事實上信用卡止付最快了 只要她姊告她偽造文書就好 12/03 00:18 → depravity:同樣的不甘願認帳小心書商火大了也告她偽造文書 12/03 00:21 這樣的發言是你所謂的「有禮貌」嗎? 你說是的話,那我也沒辦法。 話不能好好講嗎? 今天不是學法律就可以為所欲為,就算你學富五車, 只要引發板上紛爭,我一樣會果斷處理。 1個人和你吵架也許是他的問題,10個人和你吵架絕對是你的問題。 : 所以我出來提出反向的意見因為她需要了解她有利和不利的 : 不該給阿一把刀去殺敵卻不告訴她敵人有更強大的武器 : 有時候聲張"公理正義"對當事人不見得是有利的 : 我想這時候就該讓當事人知道而非事後當事人出事了 : 再在板上安慰她或是一起罵廠商這樣於事無補 : : 另題外話 我亦贊同消費者權益不只合法權益 : 亦包含合理的權益 之前有篇義美食品關於反式脂肪中英文標示不同的 : 我不是也在前板主收手後繼續和板友激烈討論嗎 : 理由不只包含對法規的解釋不同就對方是對的 : 那容許中英文標示不同的法規不一樣這件事情本身就是錯的 : : : : : 在板上執意站在店方立場說話,結果引來板友 "那就別來了" 的意見, : : 你覺得不正常嗎? : 我覺得妳來說合理別人來說不合理就算正常也是違規 若是相對人覺得不舒服,都有資格向板主提出申訴, 裁量權在板主,也不是每次告都能成功的 : 妳可以輕判不該不理 如果在沒人抗議之前 : 就算妳只判請她下次通知板主不要代為處理 : 而沒有任何警告我都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 請記得在行使板主職權時你是法官不該有個人情緒 感謝建議。 : : : : : 本板的存在是為了服務多數板友,有一些情況會引發紛爭 : : 板主也必須做出斷然處置,以維多數人看板權益 : : : : 並不是說不能有不同意見,我再把wantingheart請出來一次 : : : : → wantingheart:我很常逛牙醫板 每次有人有問題 都有很多牙醫提出解 12/24 01:40 : : → wantingheart:決方法 或許每個都不一樣 但我沒看過有人說 另一個醫 12/24 01:41 : : → wantingheart:生的做法怎樣怎樣 : : 老話一句,網路上請保持現實生活的禮貌,好好講不就行了。 : : 既然這樣ho那篇直接說別人不懂裝懂怎麼沒事 難道那就有禮貌了 : 請記得執行板主職權該不偏不倚你可以因為不同因素輕判 : 但是不該裝做沒看到 不然就請學生活法律板robbit1024板主 : 各打x大板 只是力度不同 因為就算立場符合消費者但是一樣是違規 你要申訴他嗎?那些推文在公告之前,除非特殊情況,公告是不溯及既往。 : : : : 最後給您一點個人意見您不贊同就當做沒看到吧 : 消費者保護板顧名思義就是個希望保護消費者的板沒錯 : 但是請把會來發問的人當做都不懂的人看待 : 她理論上不會只有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 同時她亦應該也不知道自己不利的地方在哪邊 : 畢竟她知道就不會犯錯了不是嗎 : 所以她也不該是只想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才是 : 所以當有人在告訴她她權益有何"可能"可以伸張的同時 : 要是有反對的聲音出現這時你應該高興而非禁止 我從來沒有禁止其他聲音出現,但是最近板上太常出現爭吵了 所以我不得不發公告來制止,以維多數人看板權益 : 畢竟大多數人都會陷入當事人的情境只會記得有利的 : 甚至不管好壞的建議都會出現 : 這是有不同的聲音才能更好的幫助當事人做出對她有利的判斷 : 雖然這個判斷可能對"消費者"這個群體不利 : 因為多一個退縮的當事人 不良的商家就多一分生存下去的機會 : 但是我們不該為了打倒商家而把當事人當士兵使用 : 最後說些比較不好聽的就當我無禮吧 : 當您把這經營成一言堂的同時 : 如果真有報應這回事 : 那麼我想如果有人因為只有正面意見無反面意見 : 而造成不好的結果那麼我相信您會承擔不少業障 : 甚至當事人只是多浪費時間金錢卻徒勞無功 : 畢竟有時候"停損"也是很重要的 : 您的這番作為亦只會為您招來更多的怨恨罷了 : 我在2005年接任此板板主,要是有意塑造一言堂, 早就被人掃下台了,也不會留到今天 我好像說太多與板務無關的事了,再重複一次 1.請勿在板上引戰。有些人特別容易引戰,這些人請節制。 2.履勸不聽我會給予水桶。 3.本板的存在是為了服務多數板友,自當以多數人利益考量, 若是有少數人經常與多數人起爭執,請你自己開blog自己去玩,不要在這裡和大家攪和。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6.181.138 : → hotwingking:有作有受 不作不受嘛? 你這已是佛學 不是法學了 12/28 12:18 : → JudeF:您的論點跟您文字令人不覺得符合, 只覺得充滿惡意. 12/28 16:48 : → JudeF:先前您推文 "這簡單 叫妳姊告妳偽造文書" 12/28 16:49 : → JudeF:若是換個說法, 退訂或是如何如何, 恐有被告偽造文書之顧慮 12/28 16:49 : → depravity:因為我不認為她是善意的消費者,不需要保護 12/28 16:50 : → JudeF:既然如此就沒什麼好說了。任何人都可以覺得對方不是個好人 12/28 16:52 : → JudeF:而不值得與之爭論。 12/28 16:52 : → depravity:使用它人信用卡本來就是破壞正常交易行為者沒保護必要 12/28 16:53 : → depravity:只不過我認為吃下這筆消費對她而言已經算是夠重的懲罰了 12/28 16:58 : → depravity:不需要再多上刑事責任這點 12/28 16:58 : → depravity:我並沒有說她不能退只是說她得在退+偽造文書和不退選擇 12/28 17:00 : → depravity:而且至少我提醒她她是在和廠商可能告偽造文書賭 12/28 17:04 : → depravity:而別人卻根本視而不見,請問真的發生了她該怪自己 12/28 17:05 : → depravity:還是慫恿她去卻沒告訴她的人?? 12/28 17:05 : → JudeF:我說了, 您的論點跟您文字令人不覺得符合, 只覺得充滿惡意. 12/28 17:06 : → JudeF:爬了文我之能說我看不出來您的用心良苦. 之看到挖苦的言論. 12/28 17:06 : → depravity:又或若發生了慫恿她去的該自責(有用嗎)還是該拍拍她肩膀 12/28 17:07 : → JudeF:抱歉我資質駑鈍沒看出文字裡的真意. 12/28 17:07 : → depravity:說這都是那廠商的錯妳只是為消費者權益奮鬥的一個犧牲者 12/28 17:07 : → depravity:我們需要大家前仆後繼來打倒廠商 12/28 17:08 : → depravity:然後就看著一個人莫名其妙有個紀錄在 12/28 17:08 : → depravity:我認為 她學到三思而後行和不該刷別人的卡就夠了 12/28 17:10 : → depravity:而且事實上 她姊告她偽造文書的確是一定能退錢的方法 12/28 17:10 : 推 JudeF:那你不如勸她砍掉重練算了=.=" 不怕付錢也不用怕吃官司. 12/28 17:15 : → JudeF:總之以寡敵眾真是委屈你了。 12/28 17:15 : → depravity:很抱歉,要人砍掉重練這麼絕的事情我做不出來 12/28 17:20 : → depravity:至於委屈我倒是不覺得,只要沒在恨板看到她po都是.... 12/28 17:29 : → depravity:害我被告...這樣就值得了 12/28 17: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9.90

12/28 18:53, , 1F
要不是板上吵太兇,我也不想出手啊,當板主又沒薪水,做的多
12/28 18:53, 1F

12/28 18:54, , 2F
人家也不見得領情
12/28 18:54, 2F

12/28 18:55, , 3F
平鋪直敘陳述事實的文字哪裡無禮,只不過事實殘酷不中聽
12/28 18:55, 3F

12/28 18:55, , 4F
難道說我要為現實上的不良結果負責?還是要費力美化??
12/28 18:55, 4F

12/28 18:57, , 5F
還是你覺得我該把她改成法律用語"犯罪嫌疑人"才是有禮貌
12/28 18:57, 5F

12/28 19:00, , 6F
還有我一直沒覺得妳出手是錯的,而是覺得妳該通殺
12/28 19:00, 6F

12/28 21:12, , 7F
要他姊告他這不能算是陳述事實吧?事實應該是建立在已發生的
12/28 21:12, 7F

12/28 21:13, , 8F
情況,要他姊去告他,"感覺"就像叫別人把他撞死一樣...
12/28 21:13, 8F

12/28 21:14, , 9F
死了也就不用去承擔法律責任
12/28 21:14, 9F

12/28 21:16, , 10F
所以這些推文頂多只能算是"建議",要當作事實還缺少科學證明
12/28 21:16, 10F

12/28 21:20, , 11F
如果他真的照d的作法讓他姊去告他,最後他自殺,遺書寫因為你
12/28 21:20, 11F

12/28 21:20, , 12F
的建議,害他姊和他怎樣怎樣,不知道d要不要負責任呢?
12/28 21:20, 12F

12/28 21:21, , 13F
或者d會撇清說,是否要做是他的決定,跟你無關?
12/28 21:21, 13F

12/28 21:23, , 14F
我只是"假設",致於事實上會有什麼情況我想沒有人可以確定
12/28 21:23, 14F

12/28 21:26, , 15F
請不要亂斷句"請她姊告她則可以拿回錢"這是事實
12/28 21:26, 15F

12/28 21:30, , 16F
告他也許是可以拿回錢,但是他要接受的風險呢?要承擔罪名?
12/28 21:30, 16F

12/28 21:31, , 17F
如果他真的沒有經過她姊同意那是她罪有應得不是嗎?
12/28 21:31, 17F

12/28 21:32, , 18F
又或她姊同意卻告她那她姐受到制裁也是罪有應得不是嗎?
12/28 21:32, 18F

12/28 21:32, , 19F
是否會因為這一個罪名造成家庭失和?上法院造成家庭紛爭?
12/28 21:32, 19F

12/28 21:33, , 20F
那d大的意思是說他們家生下他們兩個是罪有應得嗎?
12/28 21:33, 20F

12/28 21:33, , 21F
告刑事就有機會成罪這是常識吧?
12/28 21:33, 21F

12/28 21:34, , 22F
那既然選擇要錢不怕關那何必旁人替她擔心
12/28 21:34, 22F

12/28 21:34, , 23F
原po也不是來這裡問他有沒有罪,有必要在這裡說他罪有應得嗎?
12/28 21:34, 23F

12/28 21:35, , 24F
她可以選擇不要錢不是嗎??
12/28 21:35, 24F

12/28 21:36, , 25F
你也可以選擇告訴他 除了被告以外 錢不可能拿回來 不是嗎?
12/28 21:36, 25F

12/28 21:36, , 26F
同樣的話 不同講法 我相信絕對有更多的好處
12/28 21:36, 26F

12/28 21:36, , 27F
今天我告訴她的方式同時也讓她了解這樣會有啥結果
12/28 21:36, 27F

12/28 21:37, , 28F
那該怎麼選她家應該自己判斷
12/28 21:37, 28F

12/28 21:37, , 29F
而其他人告訴她的方式卻沒有充分說明可能的結果
12/28 21:37, 29F

12/28 21:37, , 30F
所以他家照你的作法如果鬧紛爭或自殺 都不關你的事情?
12/28 21:37, 30F

12/28 21:37, , 31F
這樣當事人由於資訊不對等要承擔額外的風險
12/28 21:37, 31F

12/28 21:37, , 32F
你也沒有說明他家以後可能會有什麼情形
12/28 21:37, 32F

12/28 21:38, , 33F
甚至以後他姊被告偽造文書在求職上是否有困難 你也沒說明
12/28 21:38, 33F

12/28 21:38, , 34F
我有意見的是這點她們沒提供足夠的資訊
12/28 21:38, 34F

12/28 21:38, , 35F
而不是對她們提供的方法有意見
12/28 21:38, 35F

12/28 21:39, , 36F
沒提供足夠資訊 你也沒有要求它提供更多資訊 你是直接給他告
12/28 21:39, 36F

12/28 21:39, , 37F
在我看來不論提供方法的好壞都要讓人家了解這方式的利弊
12/28 21:39, 37F

12/28 21:39, , 38F
既然資訊不足 那你用什麼判定告偽造文書對他是好的?
12/28 21:39, 38F

12/28 21:40, , 39F
你提供的方法並沒有說明未來會對什麼事情造成影響
12/28 21:40, 39F
還有 38 則推文
12/28 22:06, , 78F
你並沒有說明如果原po用你的方法 造成家庭失和或是自殺
12/28 22:06, 78F

12/28 22:07, , 79F
你是否要負責?因為你無法提供其他的方法給原po
12/28 22:07, 79F

12/28 22:08, , 80F
而在你不知道是否有其他的方法的情況下,你排除了其他的方法
12/28 22:08, 80F

12/28 22:09, , 81F
也隱瞞了是否有其他方法的可能性
12/28 22:09, 81F

12/28 22:10, , 82F
妳真的該去重新上課邏輯了就跟你說我沒排除你看不懂嗎
12/28 22:10, 82F

12/28 22:11, , 83F
那請你去回去重新上課,幫你解惑不是我的責任
12/28 22:11, 83F

12/28 22:11, , 84F
你已經說了你有充分告知,那就表示你已經排除了其他方法
12/28 22:11, 84F

12/28 22:13, , 85F
充分告知a的存在不表示我排除bcd......
12/28 22:13, 85F

12/28 22:13, , 86F
就像我說空氣中有氧氣不等於空氣中只有氧氣懂嗎?
12/28 22:13, 86F

12/28 22:14, , 87F
而我解釋完氧氣的作用不表示我否認了空氣中可能有其他
12/28 22:14, 87F

12/28 22:14, , 88F
氣體存在甚至否認她們有所功能
12/28 22:14, 88F

12/28 22:15, , 89F
算了 懶的跟你解釋了 妳還是去上課吧 詭辯不是變 懂嗎??
12/28 22:15, 89F

12/28 22:16, , 90F
所以你上面推文說"只不過事實殘酷不中聽"這只有指你提供給原
12/28 22:16, 90F

12/28 22:16, , 91F
po的建議,而且你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可用的方法
12/28 22:16, 91F

12/28 22:17, , 92F
解釋再多都沒用 我想直接來做個民意調查看是不是惡意比較準
12/28 22:17, 92F

12/28 22:28, , 93F
"只要她姊告她偽造文書就好" 法律先不討論,這建議根本不可行
12/28 22:28, 93F

12/28 22:29, , 94F
實務上不可能採用的方法,也許是合法的,但對當事人無意義
12/28 22:29, 94F

12/28 23:19, , 95F
實務上不可能採用的方法..事實上有不少人採用XD我身旁就
12/28 23:19, 95F

12/28 23:20, , 96F
有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而且..版主如何判定他不可能發生?
12/28 23:20, 96F

12/28 23:21, , 97F
新聞上就出現過為了幾百元就殺死骨肉至親的人.那為了幾千
12/28 23:21, 97F

12/28 23:21, , 98F
幾萬元.而去告自己親人的事..有什麼好不可能發生的..
12/28 23:21, 98F

12/28 23:22, , 99F
難道是因為版主活著的時代比較善良.而我活的時代比較黑暗
12/28 23:22, 99F

12/28 23:24, , 100F
所以我身旁發生的事對你生活的時代而言.是那麼的不可思異
12/28 23:24, 100F

12/28 23:36, , 101F
你要拿社會新聞來講,那我也沒辦法
12/28 23:36, 101F

12/28 23:42, , 102F
我指的是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我鄰居就發生過親人互告的
12/28 23:42, 102F

12/28 23:43, , 103F
不要轉移到什麼社會新聞上.因為那個社會新聞也是真實存在
12/28 23:43, 103F

12/28 23:43, , 104F
難道因為他是社會新聞.所以作的發生就不合理?還是因為你
12/28 23:43, 104F

12/28 23:44, , 105F
個人不認同..所以他才不合理?
12/28 23:44, 105F

12/28 23:44, , 106F
我舉社會新聞的同意很簡單.因為知情的人比較多.而不像我
12/28 23:44, 106F

12/28 23:45, , 107F
鄰居.就親人互告.一個小不拉機的事情而已.知道的能有幾人
12/28 23:45, 107F

12/28 23:47, , 108F
上二句改正-->用 他<--上四句改正
12/28 23:47, 108F

12/29 03:54, , 109F
可不可能發生是其次。不可行的點在於難道你要原po跟她姊說
12/29 03:54, 109F

12/29 03:54, , 110F
"耶!姐你快去告我偽造文書吧!這樣我就不用付錢了!" =.="
12/29 03:54, 110F

12/29 03:56, , 111F
這點道理有這麼難懂嗎。另,d大也承認了認為原po不值得保護
12/29 03:56, 111F

12/29 03:56, , 112F
試問在這種心情之下給的建議會是最好的建議嗎?
12/29 03:56, 112F

12/29 03:58, , 113F
看不過去是可跳出來說有觸犯某罪之嫌,相信板友不會有太大
12/29 03:58, 113F

12/29 03:58, , 114F
意見。但是一定要用這種語氣發言嗎。
12/29 03:58, 114F

12/29 04:01, , 115F
爭議點完全不在於d大說出什麼殘酷的事實不中聽。完全是語氣.
12/29 04:01, 115F

12/29 11:36, , 116F
JudeF 說的完全正確。將心比心是人際關係最基本的常識。
12/29 11:36, 116F

12/29 12:02, , 117F
大家總是不樂見親人互告,竟然還有人教唆提告,實在不解。
12/29 12:02, 117F
文章代碼(AID): #19LrdAOO (consum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LrdAOO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