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瑕疪的新手機 因外殼有小損傷不給換貨?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66%的懊悔)時間17年前 (2008/12/12 01:11), 編輯推噓5(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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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depravity:沒有,聯強沒有違法 12/10 21:53 : 推 hiturtle:依法而言.廠商只需要負責修好他.而不是換新機給你 12/10 22:49 : → jasonwu:謝謝兩位的解答,然而我的疑問是,如果拿到的新品是瑕疪品 12/10 23:07 : → jasonwu:我是否只能讓廠商把瑕疪品修好後給我 而無法要求換新機呢 12/10 23:08 : 推 depravity:妳可以要求,可是廠商可以拒絕妳並不違法 12/10 23:37 : 推 depravity:其實是純粹就法律來說新品不良也可以不換新只修好 12/11 15:38 : → hiturtle:應該請樓上的說明.一定要換機的法源依據是哪條?煩請講解? 12/11 22:58 : 推 depravity:1我是說她可以不換新不是不能換2因為沒有規定一定要換新 12/11 23:23 : → depravity:另外瑕疵擔保只要修好就沒瑕疵了 12/12 00:27 不好意思,其實depravity與hiturtle兩位的推文讓我不太明白 我想釐清一下觀念 根據原po所述, 他所拿到的手機,一開始便是瑕疵品。而聯強並未在交付時告知。 以我的理解,根據民法(以下條文皆已生效) 感謝email1105板友提供條文 : 第 354 條 :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此條說明聯強應負起瑕疵擔保的責任 : 第 359 條 :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此條指出原po可以選擇解除契約(退貨),或要求折扣 (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不在現在的討論範圍內) : 第 360 條 : :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此條則說明了,原po還可以請聯強賠你錢(可大於原機價錢), 金額的部份就要透過協商或官司來決定,不是說多少算多少。 : 第 364 條 : :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除此之外,原po也可以請聯強換一支新的手機給你。 從以上條文來看,廠商的確可以拒絕換新,可拒絕折價、賠償 但至少可以退貨 請問從哪裡可看出只要修好就是進到了瑕疵擔保的責任了呢? ※ 編輯: coldfirecf 來自: 114.42.229.84 (12/1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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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好不就是無瑕疵之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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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換個方式問 還有瑕疵可以算是修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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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po的問題不在人家不肯換給她而是她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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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殼外傷不是她弄得才會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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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她要做的事情是去找出弄傷的人請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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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那外傷造成他無法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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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1:23, , 7F
不好意思 我這篇文章的前提是在相信原po所述 新品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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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況下所po的 所以並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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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我原文有提到 在送修時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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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單上的 前殼 後殼 測試欄都是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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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相信他 可是要是一開始有就有傷那他應該不領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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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領取了被以有傷拒絕換新那她就該證明不是她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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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妳弄錯對象了 對象應該是店家不是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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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我懂你的意思了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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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2:22, , 15F
所以現在問題出在,經銷商收原PO手機時,單子是註明OK的,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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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與聯強之千收送出了問題.但又有新的疑問了,以手機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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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來講,聯強在收到經銷商送來的手機時,有沒有也檢查?像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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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先檢查客人手機這步驟一樣.所以原PO可能還是找經銷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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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2:23, , 19F
可能出在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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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0:05, , 20F
謝謝大家的說明和指導 在經過多次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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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0:06, , 21F
經銷店和聯X的三方溝通後 聯X已同意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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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0:06, , 22F
一隻新機給我 謝謝大家的說明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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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GKd1xw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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