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瑕疪的新手機 因外殼有小損傷不給換貨?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coldfirecf (66%的懊悔)時間17年前 (2008/12/12 01:11)推噓5(5推 0噓 17→)留言22則, 4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 推 depravity:沒有,聯強沒有違法 12/10 21:53
: 推 hiturtle:依法而言.廠商只需要負責修好他.而不是換新機給你 12/10 22:49
: → jasonwu:謝謝兩位的解答,然而我的疑問是,如果拿到的新品是瑕疪品 12/10 23:07
: → jasonwu:我是否只能讓廠商把瑕疪品修好後給我 而無法要求換新機呢 12/10 23:08
: 推 depravity:妳可以要求,可是廠商可以拒絕妳並不違法 12/10 23:37
: 推 depravity:其實是純粹就法律來說新品不良也可以不換新只修好 12/11 15:38
: → hiturtle:應該請樓上的說明.一定要換機的法源依據是哪條?煩請講解? 12/11 22:58
: 推 depravity:1我是說她可以不換新不是不能換2因為沒有規定一定要換新 12/11 23:23
: → depravity:另外瑕疵擔保只要修好就沒瑕疵了 12/12 00:27
不好意思,其實depravity與hiturtle兩位的推文讓我不太明白
我想釐清一下觀念
根據原po所述,
他所拿到的手機,一開始便是瑕疵品。而聯強並未在交付時告知。
以我的理解,根據民法(以下條文皆已生效)
感謝email1105板友提供條文
: 第 354 條
: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此條說明聯強應負起瑕疵擔保的責任
: 第 359 條
: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此條指出原po可以選擇解除契約(退貨),或要求折扣
(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不在現在的討論範圍內)
: 第 360 條
:
: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此條則說明了,原po還可以請聯強賠你錢(可大於原機價錢),
金額的部份就要透過協商或官司來決定,不是說多少算多少。
: 第 364 條
:
: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除此之外,原po也可以請聯強換一支新的手機給你。
從以上條文來看,廠商的確可以拒絕換新,可拒絕折價、賠償
但至少可以退貨
請問從哪裡可看出只要修好就是進到了瑕疵擔保的責任了呢?
※ 編輯: coldfirecf 來自: 114.42.229.84 (12/1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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