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我買的到底有沒有七天鑑賞期?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這篇文章作者的誤解,就是誤把「訪問買賣」當作是「凡是有人推銷的買賣」就
: 算入其中。關於「訪問買賣」的定義在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企業經營者未
: 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如果在逛街時
: 遭店員推銷而買下,則因為消費者跑去逛街的這個行為已經隱含了一個有購物的
: 念頭存在,消費者並非全然地受到企業經營者的突襲性推銷,所以自然難以符合
: 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對訪問買賣的定義,自然無法適用第十九條的七日猶豫期
: 間的解約權規定了。
我有不同意見:
逛街本身並不能阻卻訪問買賣的認定,應就具體事例而定。如逛百貨公司遇店家在
門前擺攤或在門口進行推銷,應有訪問買賣之適用,但若消費者進入店內由店員推
銷購買就不適用訪問買賣之規定。重點在於「未經邀約」,若消費者主動進入商家
營業場所,自然不能認為未經邀約,但若消費者僅從店前逛過,而由店員邀約入內
選購,就應該是訪問買賣,重點在於何人發動購買之意思,而這當然是客觀認定。
: : 契約形式來約束消費者,所以就算你們公司有這樣
: : 寫也沒用,衣服你還是得給我退。 」
: 這個......我只能說某些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確可能效力會有問題,但是並不如上
: 文講的那麼簡單。一切要看情況而定,難以一言蔽之。
百貨公司賣衣服應該沒有定型化契約,未來應該也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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