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有關補習班退費的問題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伯倫希爾)時間19年前 (2005/08/25 23:35),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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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ura (pp)》之銘言: : ※ 引述《hercales (伯倫希爾)》之銘言: : 個人是覺得 : 要指責別人之前,最少也要看清楚看懂人家在說什麼, : 至於自己的意見正確與否,則見仁見智~ : 我的文章並沒有跳過消保法, 你的文章從一開始就直接指名以債全權法來行之了 是實上是有消保法可以用 在此之前現市教育局的補習教育管理規範才是第一優先 很報歉你並未提出我所提出的那些法令 直接的認定補習班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更以債權來解釋 你的解釋更無法套用在該項案例上 : 事實上, : 我的建議是可適用消保法關於定型化約款的規定, : 業者自己片面的文字,可能無效, : 294的引用,則是用來推測業者可能的說詞~~ : 對了~~別忘了確實引出哪些條文是有關的, : 只稱某某法有規定,我們老師說這種答案他會不給分。 引用錯誤一樣是沒有分數的啊 : --- : 閣下對於債權的解釋獨樹一格,值得佩服, : 小的該去多唸點書再來。 我想說的是,你自己沒有去看清楚契約所指的是什麼 直接以契約便代表著債權的觀來論述 廣義的契約裡債權指是其中一項 而現實的案例中應以縣市補習教育的管理規範為第一優先 你真的該去多唸點書了,不是什麼都用債權就可以的 在特別法都還沒有考慮到就直接引用普通法 我想你應該去多唸點書才是 -- 樂透銘: 「碼不在多,六個就贏。 簽不用早,有誠則靈。 斯是夢境,唯吾不醒。 牌支算得準,一次六顆星。 頭彩一中後,北銀抱獎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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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爭論可休矣~ 但兩位為消費者的精神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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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為消費者的精神我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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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自己要回去唸書沒錯呀,你在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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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的我不再回應,雞同鴨講白費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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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板主已經跳出來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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