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租屋期限未滿是否可以搬?
※ 引述《lovemonky (幸福圓球)》之銘言:
: 還有我有跟房東簽約
: 裡面找到兩條:
: 第九條:契約期間內乙方(我)若擬搬遷離他處時
: 乙方不得向甲方(房東)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
: 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
: 乙方不得異議.
: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
: 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
: 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
: 有點不懂.....
: 是提前搬就不能退費
: 還是只要給房東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就可以搬離且退費?
: 請各為強者幫忙解惑
: 謝謝~
既然有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
當然就用那一條去處理。
有問題的地方在於第九條所指之租金償還是在說什麼?
本來不會有問題,但因為你已經先付完一整年的租金,
所以在解釋上,對方便有可以拗的空間。
只說個人的結論:
(如果整個租約裡找不到預付整年租金的約定,那就更篤定了。)
馬上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你要"解約",依契約第X條提前通知出租人。
這樣只要再多付一個月租金當成提前終止租約的代價,
也就是說,可以拿回之前付的(N-1-m)個月的錢再加上押金。
m表示你住了幾個月
N代表你付了幾個月
(所謂的預付整年租金約定,不包括證明你已付了錢的收據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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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自己要好好把租約看仔細,每一條都要看,免得出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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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2.229
※ 編輯: roura 來自: 218.161.2.229 (08/0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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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承租人非一次預繳整年房租,在那種情形下,第九條可能可以被解讀為:
是你自己要搬走的,不可以再向我討什麼補償。
所以不刪除。
至於像本例這種預先繳清的狀況,其實可以把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之關係解釋成:
雙方會為如此約定,表示有預留讓租約得以提前終止之餘地。
所以當然是要退錢回來,
否則提前一個月通知而且多付一個月租金的約定就說不通了。
(全部不退還,哪還算是什麼提前"解約"?"解約"之效果何在?)
※ 編輯: roura 來自: 210.65.186.253 (08/0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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