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租屋期限未滿是否可以搬?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pp)時間19年前 (2005/08/03 01:53),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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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monky (幸福圓球)》之銘言: : 還有我有跟房東簽約 : 裡面找到兩條: : 第九條:契約期間內乙方(我)若擬搬遷離他處時 : 乙方不得向甲方(房東)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 : 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 : 乙方不得異議. :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 : 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 : 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 : 有點不懂..... : 是提前搬就不能退費 : 還是只要給房東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就可以搬離且退費? : 請各為強者幫忙解惑 : 謝謝~ 既然有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 當然就用那一條去處理。 有問題的地方在於第九條所指之租金償還是在說什麼? 本來不會有問題,但因為你已經先付完一整年的租金,  所以在解釋上,對方便有可以拗的空間。 只說個人的結論: (如果整個租約裡找不到預付整年租金的約定,那就更篤定了。) 馬上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你要"解約",依契約第X條提前通知出租人。 這樣只要再多付一個月租金當成提前終止租約的代價, 也就是說,可以拿回之前付的(N-1-m)個月的錢再加上押金。 m表示你住了幾個月 N代表你付了幾個月 (所謂的預付整年租金約定,不包括證明你已付了錢的收據或簽名。) --- 不過你自己要好好把租約看仔細,每一條都要看,免得出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2.229 ※ 編輯: roura 來自: 218.161.2.229 (08/0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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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租約這兩條並存的情形時而可見,簽時應刪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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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曾簽過兩條並存的,但未違約,不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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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承租人非一次預繳整年房租,在那種情形下,第九條可能可以被解讀為: 是你自己要搬走的,不可以再向我討什麼補償。 所以不刪除。 至於像本例這種預先繳清的狀況,其實可以把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之關係解釋成: 雙方會為如此約定,表示有預留讓租約得以提前終止之餘地。 所以當然是要退錢回來, 否則提前一個月通知而且多付一個月租金的約定就說不通了。 (全部不退還,哪還算是什麼提前"解約"?"解約"之效果何在?) ※ 編輯: roura 來自: 210.65.186.253 (08/0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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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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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xxCY7_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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