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麻煩懂法律的人看看,快哭了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小尼莫)時間20年前 (2004/05/15 00:3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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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政府頒布的管理規則,實際上只是一種行政命令, 不當然直接拘束消費雙方的關係; 除非相關的法律是所謂的「強行規定」,不然消費雙方都可以合意來決定契約內容的 2、有關退費的部分,事實上在訂約時雙方並沒有任何合意, 只是處於一種推定成立的性質,如果是定型化契約那另當別論。 其實對於對方所開出的退費條件,往往都是事後自己評估後覺得可以接受才同意的; 所以如果你覺得無法接受對方的退費條件, 尤其是質疑他的條件與命令牴觸的時候,首先可以將姿態放硬, 強調當初訂約時就退費條件又沒講明, 再加上只退七成於法不合; 如果對方要硬拗,那建議你直接向消保官或是消基會投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0.33

203.68.107.75 05/14, , 1F
訂約時退費條件沒講明,那就適用上開規則吧
203.68.107.75 05/14, 1F
文章代碼(AID): #10fFNocb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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