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麻煩懂法律的人看看,快哭了
請先看一下下列條文
臺 北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則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
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
其所預收費用於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
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
超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
四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
預收之費用,應全數退還。
我今天去應徵工作,他說是職訓局要介紹工作給我
但他們的理念是邊工作邊學習,所以要我參加他們
的證照補習班,預繳30000(包含2000報名費),於
考上6張證照後,將退還28000全額給我。
當時我不疑有他,在眾人慫恿下刷卡付了30000,
中午回家會越想越不會對勁,上網查了一下他們那
家補習班,發現有詐騙之嫌(不介紹工作,考到不給
錢),於是下午即刻前往申請退費,結果他們說依照
民國八十二年法規規定只退給我七成,也就是28000
的百分之七十:19600,我不是法律系的,當下只覺得
認賠算了,回家我又上孤狗了,發現他們引用的法規
是舊的,新的如上所列<現在問題來了,她們說他們全
省都有,所以全省適用的退百分之七十,但這家補習
班位於台北市,是否該退給我百分之七十五呢?又,我
看了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他們並沒遵守,反而預收了
全額費用所以是否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因此成立,而成
立的話,他那所謂[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
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用",應全數退還。]
這"預收之費用"是指:
1.30000 還是
2.超過30000之百分之二十五部分
我可以要求他全額退費嗎?
又如果他們因為位於台北市,該引用台北市短期補習班
管理條例,卻明知故犯用舊的法規,故意退我七成而不
是新規的七成五,我是否可以去消基會或教育局檢舉?
拜託各位了
現在心情很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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