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麻煩懂法律的人看看,快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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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oWei (搖 滾 少 年)時間20年前 (2004/05/12 01: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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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看一下下列條文. 臺 北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則.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 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
(還有605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時間20年前 (2004/05/15 00: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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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政府頒布的管理規則,實際上只是一種行政命令,. 不當然直接拘束消費雙方的關係;. 除非相關的法律是所謂的「強行規定」,不然消費雙方都可以合意來決定契約內容的2、有關退費的部分,事實上在訂約時雙方並沒有任何合意,. 只是處於一種推定成立的性質,如果是定型化契約那另當別論。. 其實對於對方所開
(還有4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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