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鞋的問題
有關換鞋的問題,個人提出一些小小看法:
如果將買鞋契約定義成消費者要買到一雙合腳、舒適的鞋時,
當買到一雙能穿卻磨腳的鞋子,
應該可認為屬於「減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而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不磨腳的鞋子(這個必須限於買新品的情形)
1、在解除契約時,消費者必須將所受領的貨物還給店家,
原則上返還之物應與交付時狀態相同,
但如果因自己過失造成的損害,消費者就損害部分仍要負責,反之則否;
個人以為依正常走路方式造成鞋子磨損,應該不算是消費者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在符合上述情形而解除契約時,消費者可以拿回價金、退還鞋子,
就磨損部分店家須先證明消費者有過失,才可以請求賠償。
2、如果要另行交付合腳的鞋子,法律上是沒有明文要將先前有瑕疵的物品還給店家,
但是從誠信原則及情形之類似性,我傾向同上處理,
只是不須拿回價金,而是由店家換一雙新的不磨腳的鞋子。
但如果買鞋的時候就知道買緊一點雖能穿但會磨破腳的話,
這時候店家是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當然也就不能享有前面的權利。
所以買鞋的時候,還是問清楚店員會不會磨破腳、
提出要是磨破腳我要拿回來換之類的要求,問題就會好解決多了。
鞋子好看固然重要,但是舒適感更是不可或缺,
女生好可憐,老是要被鞋子折磨,
好看的鞋子不好穿、好穿的鞋子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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