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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sumer ]
討論串換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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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換鞋的問題,個人提出一些小小看法:. 如果將買鞋契約定義成消費者要買到一雙合腳、舒適的鞋時,. 當買到一雙能穿卻磨腳的鞋子,. 應該可認為屬於「減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而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不磨腳的鞋子(這個必須限於買新品的情形). 1、在解除契約時,消費者必須將所受領的貨物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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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還是以維修為主,. 因為你的瑕疵也是在買了一週後才發現,. 從你的文章來看,似乎今天已經不是第一次穿的了,. 況且如果真的很明顯,在買時或是在第一次穿時應該就可看出來了~. 也就是如下所說,. 如果消費者執意要解除契約,有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 但想先知道你在哪裡買的?. 在百貨公司專
(還有28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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