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做滿一個月才付薪水..合理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馬克思我跟你拼了)時間21年前 (2004/03/03 01:14), 編輯推噓-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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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yLiaw (一切都不重要了)》之銘言: : 如果簽約前,就有說明「做不滿一個月沒薪水」的話,老闆的確 : 可以不付薪水;如果是簽約後才說的話,那當然就不行了。 : 不過,如果老闆是事後才說「不付錢」,而且硬是不給錢的話, : 那你可能就要向所在的勞工局反應了。 :) 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所得的對價報酬,因此作一天有一天的工資,所以老闆的 規定{做不滿一個月沒薪水}是不合法的。 但是原文所述作不滿一個月,可能是老闆怕你說來就來說走就走(這是我的猜測) 這樣的情況就涉及勞工欲離職前,需要預告雇主,否則無法跟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 資及資遣費 (請參照勞基法第15,16,18) -- 還有一點要注意 就算只工作一天 也要老闆投保勞保 勞保的計算可以已天數來計算 萬一發生職災時才有給付 多注意相關規定 保障自身權益 勞委會關心您 -- ξ -○ ╰)> 呼..解決了. 進賽的感覺真爽.......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9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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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搞錯啊..勞基法的預告離職要滿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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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也要滿一年才有1個月(勞動新制為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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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有講就不違法...要看也看23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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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0HC49GY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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