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看了大家的退貨心得.一點感想.不知道
※ 引述《renewborn (再新生)》之銘言:
: : 「在商品方面:任何您在好市多賣場所購買的商品,除附有原製造廠商的
: : 保證書外,並享有好市多全額退款的保證。」
: 以這段來說,契約中很明白的表示"未定期限"保証全額退款
該段沒有「期限」二字,實難認為其「明白表示」未定期限。
至於有無默示,尚有討論空間。
: 因此,以後任何有限期限之說法(30天)是違反契約規定的
: 而且,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縱使未規定於紙本契約中
: 但公開於網站或告示等場合公告者...亦視同定型化契約之一部
依您此段意見,若於賣場公告之30天限制,是否也可能視同定型化契約?
我前文是不敢肯定,唯您的大文似有肯定之意?
: 沒寫期限原則上就是沒期限=.=要不然呢??
我原文是寫無限期。
「沒寫期限」是「沒有規定期限」,不直接、不必然等於「無限期」
或「永久」。
例如「沒寫保固」不一定「沒保固」,
「沒寫保固多久」不一定等於「終生保固」。
: 要爭執期間問題的話
: 只有民法第125條以下之消滅時效的問題
: 但絕對不是短於30天,而是15年
形成權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請 鑒核。
: =.=物之暇疵擔保規定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
: COSTCO的中文網站上寫,
: 「在商品方面:任何您在好市多賣場所購買的商品,除附有原製造廠商的
: 保證書外,並享有好市多全額退款的保證。」
: 已經特約排除了...
該規定似非排除瑕疵擔保規定。相反的,它增強買方暇疵擔保規定之權利。
因為買方不但可以有瑕疵為理由,行使民法359條之解除權。更可依此契約
規定,於商品無瑕疵時,解除買賣契約。
: 這是最大問題,也是我始終無法理解這個版上擁護costco族群的想法爭點
: 為何任意退貨的消費者會被視為"澳客"呢?
這點,恐怕與本人無關。我沒有發表這樣的言論,也無法為您解釋這個現象。
: 結論:
: 爭取無限退貨是身為costco會員所具有之權利
: 並無所謂"澳客"之說
: 當然的,若costco於公佈"30天退貨"條款後,方加入會員or續約者
: 當然僅能於30天內退貨。
: =.= 這才是法律的操作...
如依您此段說法,台灣COSTCO於賣場入口公布好像很久了,您是否
「默示」所以會員僅能於30天內退貨?
其實我贊成消費者向企業爭取應有的權利。至於該權利是否真的存在,或
是否合理,這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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