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看了大家的退貨心得.一點感想.不知道

看板hypermall (大賣場)作者 (無言)時間15年前 (2010/04/27 23:16),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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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newborn (再新生)》之銘言: : : 「在商品方面:任何您在好市多賣場所購買的商品,除附有原製造廠商的 : : 保證書外,並享有好市多全額退款的保證。」 : 以這段來說,契約中很明白的表示"未定期限"保証全額退款 該段沒有「期限」二字,實難認為其「明白表示」未定期限。 至於有無默示,尚有討論空間。 : 因此,以後任何有限期限之說法(30天)是違反契約規定的 : 而且,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縱使未規定於紙本契約中 : 但公開於網站或告示等場合公告者...亦視同定型化契約之一部 依您此段意見,若於賣場公告之30天限制,是否也可能視同定型化契約? 我前文是不敢肯定,唯您的大文似有肯定之意? : 沒寫期限原則上就是沒期限=.=要不然呢?? 我原文是寫無限期。 「沒寫期限」是「沒有規定期限」,不直接、不必然等於「無限期」 或「永久」。 例如「沒寫保固」不一定「沒保固」, 「沒寫保固多久」不一定等於「終生保固」。 : 要爭執期間問題的話 : 只有民法第125條以下之消滅時效的問題 : 但絕對不是短於30天,而是15年 形成權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請 鑒核。 : =.=物之暇疵擔保規定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 : COSTCO的中文網站上寫, : 「在商品方面:任何您在好市多賣場所購買的商品,除附有原製造廠商的 : 保證書外,並享有好市多全額退款的保證。」 : 已經特約排除了... 該規定似非排除瑕疵擔保規定。相反的,它增強買方暇疵擔保規定之權利。 因為買方不但可以有瑕疵為理由,行使民法359條之解除權。更可依此契約 規定,於商品無瑕疵時,解除買賣契約。 : 這是最大問題,也是我始終無法理解這個版上擁護costco族群的想法爭點 : 為何任意退貨的消費者會被視為"澳客"呢? 這點,恐怕與本人無關。我沒有發表這樣的言論,也無法為您解釋這個現象。 : 結論: : 爭取無限退貨是身為costco會員所具有之權利 : 並無所謂"澳客"之說 : 當然的,若costco於公佈"30天退貨"條款後,方加入會員or續約者 : 當然僅能於30天內退貨。 : =.= 這才是法律的操作... 如依您此段說法,台灣COSTCO於賣場入口公布好像很久了,您是否 「默示」所以會員僅能於30天內退貨? 其實我贊成消費者向企業爭取應有的權利。至於該權利是否真的存在,或 是否合理,這是另一回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32.142

04/27 23:34, , 1F
要不要移駕生活法律版了? 至於15年時效~XDD~我笑了
04/27 23:34, 1F

04/27 23:38, , 2F
其實原po只是想分享一下這些事情(30天公告etc.)在法律上站
04/27 23:38, 2F

04/27 23:40, , 3F
不站的住腳之類的吧
04/27 23:40, 3F

04/28 00:13, , 4F
哈...推一樓,我剛剛自己看完我也笑了,挨太久沒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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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0:13, , 5F
都沒法感了,竟然會定性成請求權,哈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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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0:20, , 6F
抱歉,回文太直接了,但沒有冒犯之意,請 見諒。
04/28 00:20, 6F

04/28 00:22, , 7F
不會阿~我真的犯很大錯誤,要是我真的再打這案子就糗了
04/28 00:22, 7F

04/28 00:22, , 8F
感恩...又讓我注意到自己可能犯的錯誤了
04/28 00:22, 8F

04/28 00:28, , 9F
二樓是我的知音。
04/28 00:28,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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