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Porter特賣會

看板fashion (流行時尚討論)作者 (I Try...)時間19年前 (2006/01/07 17:06), 編輯推噓21(21053)
留言74則, 1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6 (看更多)
※ 引述《Dano (丹奴)》之銘言: : ※ 引述《mcshady (I Try...)》之銘言: : : 我找到地圖了,如下所示: : : http://0rz.net/eb0ZH (由祥記網頁轉載) : : 從台中火車站出發,轉搭台中客運往清泉崗的公車我記得好像是115吧? : : http://www.tcbus.com.tw/lines/115line.htm(台中客運) : : 大約要搭40分鐘到50分鐘,進入大雅鄉,過大明國小後,就快到了, : : 等看到台灣省自來水大雅營運所,就要準備下車了, : : 從地圖來看,應該是要過清泉崗營區的大門口,就是要過月祥路, : : 非在地人的話,請詢問公車司機。 : : 另外,看到許多人指摘國際標的PORTER為仿冒品,但又沒事實依據, : : 令我有點無奈,本是好心分享,卻惹來非議,基於實事求是的精神, : : 我上司法院網站查了一下判決,發現最新PORTER商標訴訟判決在去年11月17日宣判, : : http://0rz.net/d50Zk(由司法院所轉載) : : 順便附上智財局有關商標訴訟之資料, : :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process.asp : :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examine/trademark_law_3_20.asp : : 該判決內有許多事實的來龍去脈,有興趣的人就看看吧! : : 對於這件事我只能說: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網路上的傳言不一定都是事實, : : 由他人所流傳的話語,必定會有所偏離甚至扭曲,就如柯南所言,『事實只有一個』, : : 而過度悖離事實,甚至毀壞他人商譽,是必須負法律上之責任的。 : : 基於身為法律人的立場,只好以證據來說話了... : : 如有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 看到這位版友的文章 : 所以想說一下 : 但不能連續推文太累了 : 所以用po的 : 版上討論很多次了 : 大家都知道台灣porter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 : 只是他們利用日本porter在台灣未取得商標的漏洞取得商標權 : 材質 設計 款式 都"承襲"日本porter : 甚至在銷售上並沒有公開說明 讓許多人以為兩者仍是相同的 : 這種做法讓人無法接受罷了 : 而許多版友指稱的"仿冒" : 多數是指風格的抄襲 : 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或許不是仿冒 : 但這種設計上的抄襲 是令人汗顏的 我想這也是板上GG和porter被批的那麼慘的原因 : 您是法律的專才 因此對於定義的要求很明確 : 但對許多版友來說並不清楚這樣的分別而有情緒上的用語 : 既是如此 您或許可以清楚的為大家解釋 以你們法律專業的立場 : porter國際標為何不叫仿冒與日版有什麼不同 而不是丟下一句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 才會更讓人接受 : 我在porter剛進來時買過兩個國際標的 : 現在則是日版愛用者 日本有許多系列我很喜歡 像smoky跟freestyle : HP的黑美跟monogram等等 : 現在我還是會拿之前的其中一個國際標裝裝書(另一個淘汰了) : 我通常是建議同學如果價錢相差不大或是可以負擔的話 當然是買日版 因為質感和品質 : 仍有差距 : 如果國際標有特別的設計是日版沒有而他又非常喜歡的話 那當然買台版 : 等到有一天國際標的設計完全跳脫日版而自成一格的時候 : 我才會認同他是值得一逛的品牌 : 個人觀點 我沒有攻擊的意思,我只是想找出事實的真相, 而對於說要負法律上的責任,這是必須的,因為已經看過太多案例, 只因為一時情緒上的發洩,或是指摘不當,而吃上官司,甚至罰錢坐牢, 如果大家能用較客觀的角度來分析,我想應該會較容易避免掉這類情況... 而就法律上觀點,如果仔細看判決事實的話,就會發現台灣與日方起初都有簽訂授權契 約,包含授權台灣可以註冊日本之外的PORTER商標,並且得以使用日方PORTER之一 切款式、質料...等,而得以製造、銷售,這與版上多數持反面意見的版友,所說 台灣未經許可而加以抄襲或是搶註商標...等有許多出入,竟然日方已有承諾在先, 為何還稱台灣為仿冒品呢?以法律解釋,或是一般大眾的通念,『仿冒』, 應該是指稱未經他人同意而抄襲,而以商標法來看,雙方已有契約協議, 即代表日方對於台灣註冊PORTER商標是認可的,至於其他有關使用款式、質料而為製造、 銷售自不殆言。 另外,我舉一個知名案件為例,即黑人與白人牙膏案, 起初,黑人牙膏也是告白人牙膏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然,當消費者能區別二者間之差異時,也注定了黑人牙膏敗訴之命運。 重回PORTER案,現在已有越來越多消費者得以分辨PORTER國際標以及日方PORTER, 這也慢慢導致日方喪失了原有的優勢,而趨向和解, 而雙方若能和解,則最有利的是我們消費者,因為能夠從中獲利, 其中之獲利,自不用我多說了... 若有謬誤,還請指正,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85.186

01/07 17:41, , 1F
我怎麼記得日方不承認台灣porter國際標與之有關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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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12, , 2F
多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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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18, , 3F
日本現在的確不承認,但不影響以前授權(承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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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28, , 4F
授權是一開始的時候吧...後來就鬧翻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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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30, , 5F
所以說雖然它是合法的..但是跟日本鬧翻之後..靠著原本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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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32, , 6F
日本人的設計(heat tnker系列)大賣特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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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33, , 7F
國際標最近推出的其他系列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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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蛇紋根本就是模仿head 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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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34, , 9F
讓人詬病的就是他的商業心態跟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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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9:07, , 10F
不過m大所提供的訴訟是台灣的porter敗訴耶...真是長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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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9:08, , 11F
而且若以本件判決法院的意見來看...不認為兩者間的分界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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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也是因為台灣porter自己要一直拿日本當廣告號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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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等到一系列的專用權期限都屆至而台灣porter又無法真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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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商業形象..國際標是有可能會消失的..那大家也不用吵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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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9:13, , 15F
若就我所附上之商標訴訟資料,再加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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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發現這案件還有得打,因為現在只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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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9:15, , 17F
之後,尚立應會繼續上訴,會不會到最高行政法院就無從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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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而商標權得以無限期展延,以十年為一期,所以說時間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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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久,對尚立就越有利,誠如我所舉的黑人與白人牙膏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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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日方在歐盟的商標訴訟也是敗訴,在香港的評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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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9:22, , 21F
哈 是有可能會上訴(有顧大律師麻)...那就靜觀其變(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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鎩羽而歸,因此,我想日方尋求和解的機率極大,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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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9:24, , 23F
再纏訟下去,只對日方不利,和解至少還有獲得國外市場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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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9:25, , 24F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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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0:22, , 25F
也是題外話,國際標的porter賣得還真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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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 聰明人知道該買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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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2:58, , 27F
日本PORTER才是王道 管他什麼法律 說那摸有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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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2:59, , 28F
如果你只是要讓自己覺得買得心安理得 那你就去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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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3:00, , 29F
真正的玩家會知道什麼叫做"好東西" 什麼該買什麼不該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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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3:39, , 30F
推Free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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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為什麼日版的沒出軍綠色的HEAT 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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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0:59, , 32F
推原po的熱心~真是辛苦你了~分享情報還這麼辛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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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不會,有好康的事當然要來分享一下囉,只是我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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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1:03, , 34F
為何有些人寧願相信網路流言,去不願面對事實真相...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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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立足點不一樣 你要的是法律 其他人選的是創意與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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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強調的是事實的真相,而非合法與否,合不合法這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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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許多人提及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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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立足點不一樣啊 囧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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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創意與自尊的人並不是聽信你所謂的網路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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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沒你想的那麼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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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也許請你仔細看一下我PO的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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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知道我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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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但情與理站不住腳 是無法讓人打從心底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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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焦點並非法、理、情,而是重在發現真實,若要誤解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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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那我也沒辦法了,我也只能說再仔細看一下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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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說重在發現事實 但你願不願意面對國際標直到現在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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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仍是在抄襲日本吉田的事實 如果國際標能走出自己的風格 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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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會像現在被批的那麼慘 如果你只願意看見自己所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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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用自己的眼睛去確認那也沒啥好說了...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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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半解...去了解前因後果再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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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上的大大指稱為何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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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2:40, , 52F
針對Z大之提問,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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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 樓上的 去找找台灣與日方以前的關係是怎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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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2:41, , 54F
我乃是懷疑版上多數持反對意見者所言,台灣未經日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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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抄襲或搶註商標,而我的回答已如本文所述,而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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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2:44, , 56F
中所依據的事實,是由我找到的法院判決中,台灣與日方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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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的事實,若要把有說成無,這樣曲解事實的話,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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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反對方能提出有力之證據以證明,台灣從來未經日方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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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註冊PORTER商標或以日方之材質、樣式等而為製造、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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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那我絕對欣然接受依證據而得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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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針對J大所言,我的回答是,我已經把判決中台灣與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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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版友會不鼓勵買國際標porter並不單純因為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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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 更大部分是他利用了日標的名氣來行銷 而自己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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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2:56, , 64F
糾紛間之事實部分以及雙方間的關係,仔細看了兩遍,不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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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2:57, , 65F
又幾乎都是抄襲日標的外型 這種法要獲得認同也很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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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2:58, , 66F
大本身看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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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看不到訴訟網頁@@" 不過依照你文章內容及推文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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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尚立官司再打輸了 你也可以在十年內稱他為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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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的網頁我打不開..你是說日本方面允許國際標販售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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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2:29, , 70F
嗎?那應該是很久之前的事了..不然他們也不用再香港登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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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2:30, , 71F
告..告知大眾日本標跟國際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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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2:58, , 72F
我開始懷疑原po是porter inter公司的人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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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6:41, , 73F
俺覺得台標日標的價位都在搶錢,可選擇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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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6:43, , 74F
還玩家勒?.....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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