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玉山豐最低比價網購買手錶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小恩)時間14年前 (2011/10/05 01: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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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事件之簡述及目前處理進度 本人於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經由PCHOME商店街網路購物平台,向企業經營者購買美國品牌 Timex型號T45581手錶一只,於100/8/18終收到貨品,經檢查後發現該手錶溫度測量功能 極度失準,後致電該公司詢問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於電話中表示該商品須寄回美國換貨 或維修需耗時一至二個月,本人因不願長久等待故請求按消保法19條之規定於七日內無條 件退貨,並於隔日十九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退貨,經被企業經營者拒絕。 後向桃園縣消費者保護中心提一次申訴,未獲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後再提二次申訴。經桃 園縣消費者保護中心安排於今年十月十四日調解,唯於近日收到對方信函通知將不出席調 解。 事情拖拖拖拖到現在 對方還是沒有誠意處理 一次申訴後照樣青菜蝦講(EX:指稱我要求對方自行取貨於法無據等... 這公司沒請法務但至少要會翻法條吧 囧" 既然對方始終不願意出面又無誠意解決 本於法律人的自尊當然希望能捍衛自己權利亦給對方一點處罰 但有些請求是否有理由及實務上操作方式尚有不明瞭 故在此還想請問版上各位先進 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對方返還價金並應計算利息並無疑問,較有疑問為損害賠償部分, 如安排調解之日本人由台北至桃園往返之車費,及當日下午學校課程無法出席是否得按學 分費依比例求償,及若以上損害賠償皆可主張,該企業經營者是否有消保法五十一條所規 定之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若有,應如何反應在訴之聲明上@@?) 及上述之訴之聲明,應分別載明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xxxx元,及損害賠償新台 幣xxxx元。還是直接載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xx(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總額)元即可? 另問題是因本人乃採書面告知對方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對方取貨,按消保法施行細則二十 條,至今已超過一個月之取貨期限,本人應不負保管責任,關於該不負保管責任應如何在 訴訟中主張?是否為於訴之聲明中載明:原告對該商品保管責任不存在。 還是問題一堆 不知道版上是否有神人能夠解答Q_Q"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72.117
文章代碼(AID): #1EYp-8Ji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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