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店家自行幫顧客點餐
我還是不認為店家多送的餐點是要約
畢竟菜單上客戶點了幾樣菜色是一清二楚
店家也可以知道暫時客戶並無加點的意思
再如原PO所陳述,若店家自己明知第三碗飯非客戶所點
,而此時菜單上劃了幾樣菜是具體明確之下
若將"混雜在其他菜裡的第三碗飯"之遞送解釋為要約,
似乎不能保障消費者的締約意願;
這種"要約",就姑且將它成為突襲性要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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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要約的原始定義,是要具備客觀上足以使人信賴
要約人有意締約;
在我認為,店家惡意遞送菜單外之餐點,將之混雜於客戶餐食內遞送之,
並不能解釋為要約;畢竟若解為要約,不締是將"識別意思表示"
的風險轉嫁於酒酣耳熱的食客之上,吃飯都已經很忙了還要
注意店家哪幾樣餐點是突襲性要約,我想並不恰當
客戶明知而食或不知而食,有認為得作為消費者"有無締約意願"的區別標準
但此時似乎將導致消費者於具體個案上負擔"知不知情"的舉證責任
對善意的消費者而言似有不妥
至於惡意遞送菜單外之餐點,可以用不當得利中的
強迫得利法理處理之(第三碗飯本非契約內容,自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消費者明知第三碗飯非己所點,而不為反對之表示
此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之"承認"的問題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剛剛打去1950
: 跟接電話的服務人員講解 店家在未告知的狀況下多點菜
: 不知道是法條不熟還是怎樣 居然說這樣店家沒啥責任 只是單純的訓練不足
: 1950只負責如果你事後吃壞肚子的醫療賠償等等 其他消費糾紛消保法沒有保障
: 以上是轉錄接電話小姐說的 真實性不清楚
: 那以後去士林夜市買滷味 鹹酥雞 這種會混雜多樣食材的時候 自己要注意了
: 等到消費者不小心吃了 再被店家追出來要錢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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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22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16.1.22 (02/0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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