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店家自行幫顧客點餐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eshew)時間15年前 (2010/02/02 23:17),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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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不認為店家多送的餐點是要約 畢竟菜單上客戶點了幾樣菜色是一清二楚 店家也可以知道暫時客戶並無加點的意思 再如原PO所陳述,若店家自己明知第三碗飯非客戶所點 ,而此時菜單上劃了幾樣菜是具體明確之下 若將"混雜在其他菜裡的第三碗飯"之遞送解釋為要約, 似乎不能保障消費者的締約意願; 這種"要約",就姑且將它成為突襲性要約吧 ------------------------------------------------- 回歸要約的原始定義,是要具備客觀上足以使人信賴 要約人有意締約; 在我認為,店家惡意遞送菜單外之餐點,將之混雜於客戶餐食內遞送之, 並不能解釋為要約;畢竟若解為要約,不締是將"識別意思表示" 的風險轉嫁於酒酣耳熱的食客之上,吃飯都已經很忙了還要 注意店家哪幾樣餐點是突襲性要約,我想並不恰當 客戶明知而食或不知而食,有認為得作為消費者"有無締約意願"的區別標準 但此時似乎將導致消費者於具體個案上負擔"知不知情"的舉證責任 對善意的消費者而言似有不妥 至於惡意遞送菜單外之餐點,可以用不當得利中的 強迫得利法理處理之(第三碗飯本非契約內容,自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消費者明知第三碗飯非己所點,而不為反對之表示 此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之"承認"的問題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剛剛打去1950 : 跟接電話的服務人員講解 店家在未告知的狀況下多點菜 : 不知道是法條不熟還是怎樣 居然說這樣店家沒啥責任 只是單純的訓練不足 : 1950只負責如果你事後吃壞肚子的醫療賠償等等 其他消費糾紛消保法沒有保障 : 以上是轉錄接電話小姐說的 真實性不清楚 : 那以後去士林夜市買滷味 鹹酥雞 這種會混雜多樣食材的時候 自己要注意了 : 等到消費者不小心吃了 再被店家追出來要錢也很正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22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16.1.22 (02/0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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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有種情況是在座人皆錯以為A菜是朋友加點,而共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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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分帳時,才會發現是被店家偷上,我以為這不應該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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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個飯還要小心店家有沒有挖洞給你跳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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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24, , 4F
我也認同這篇欸,因為我覺得在未告知的情況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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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24, , 5F
店家自行劃單跟前面吃掉的問題,其實是不太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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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Q48ReG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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