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契約是否成立的問題 (DELL)
想問一下
如果真的走到訴訟過程
DELL針對此事是否有可能主張類推適用86條之但書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有可能,是不是必須有一方必須舉證相對人明知(或不知)
是哪一方該負舉證之責呢
(DELL舉證相對人明知似乎較消費者舉證不知容易)
沒讀過法律但剛才搜尋看到有相關案例
才想要問各位一下
※ 引述《eshew (eshew)》之銘言:
: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 :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 : 者為限。
: 這條是說你的過失要很輕微才可以,輕微到法院認為這種過失常見到可以忽略
: 但要解釋的話很麻煩,詳閱(王澤鑑教授 民法總則397頁以下)
: 我也很怕這條,撤銷後契約法訴訟一定倒,
: 然後我就該另打侵權訴訟了~
: :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 : 內容之錯誤。
: : ===
: : 如果沒看錯,那段綠色字套用在這次事件上,應該可以解讀成
: : "DELL如果想要撤銷搞錯的部分,那就必須不是DELL的過失才行"
: : 嗯,網站上key錯折扣如果不是DELL的過失,那...
: : 怪我嘍? XD
: 當然不能怪你,標價錯是戴爾的問題
: 你要不是不知道戴爾標錯,才不會跟她締約,讓自己陷於契約狀態不穩定的風險
: 你的表意自由權被侵害,所以你也有這條的撤銷權XD
: 所以才說要打侵權官司贏面才大~
: 8點半,冏我要赴約,現在只剩7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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